据央视新闻、央广网报道,近日,一律师称,他代理的一起民事股权纠纷案连续两天收到了结果相反的“判决书”,前一天还是原告胜诉,第二天则是原告败诉。对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第一份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第二份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河南信阳市平桥区纪委监委5月31日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上关于“律师称两天收到同案相反‘判决’”引起网民关注。经核,网传案件是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目前,平桥区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据此前报道,这位律师告诉记者,4月29日,他通过“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系统发送的短信链接下载了第一份“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他看到判决结果后立即转发给客户,并没有注意到判决落款处没有加盖法院院印。4月30日,他又通过同样的渠道收到了第二份判决,这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的落款处加盖了平桥区人民法院的院印,意味着这是一份生效判决。
记者注意到,第一份“胜诉判决”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7日,未加盖院印。第二份败诉判决书加盖院印,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
5月8日,记者和律师以及原告企业代表一起来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见到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提供了法院后台系统截图,并解释:4月29日送达给律师的第一份判决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4月30日第二份判决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主审法官多次向律师和原告企业代表道歉,承认自己工作存在失误:“判决书初稿没有作废是我的责任。”
笔者认为,当同一案件的判决书在24小时内出现胜负逆转,当加盖公章的生效文书与未盖章的“初稿”形成逻辑断层,这已超出普通工作失误的范畴。在6月1日《监察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此案恰成为检验当地监委真反腐还是假反腐的试金石。
从技术层面看,“12368”系统发送的判决书链接需经多重审核,初稿误发概率极低。更反常的是,两份判决落款日期相隔整月(3月27日与4月27日),却集中在4月末两天发送,这种时间矛盾暴露出文书制作流程可能存在人为干预。
毕竟,初稿支持部分诉请与终裁全盘驳回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对前者在证据链的采信标准、法律关系的认定等核心要素必然彻底颠覆。若无新证据出现或法律适用错误,同一合议庭在一个月内作出完全相反的裁量结论,明显违背了一个头脑健全的人的通常行为方式,更何况合议庭是三名成员集体合议。
法官解释称初稿“未及时作废”,却回避两份文书论证矛盾的具体原因。公众有权追问:若初稿论证充分为何推翻?若终裁正确为何产生初稿?3月27日初稿形成到4月30日终裁送达,长达一个月的“真空期”缺乏有效的节点监督。修订后的《监察法》强调对司法权运行的全程监督,此案恰暴露传统法院内部监督的滞后性。
司法判决须用其确定性守护,而不是实验室里可反复修改的模拟实验。其严肃性在于其不可逆的确定性,而非可随意修改的“草稿纸”。当一份判决书出现“人格分裂”时,受损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公众对更是对规则确定性的基本信任乃至对司法权威的信仰。监委调查不应止于追责个别工作人员,更需解剖司法权运行的系统性病灶——从文书管理漏洞到裁判权约束机制。唯有让每份判决书都经得起“阳光下晾晒”,才能重建公众对“白纸黑字”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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