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5月29日报道,中学生向老师举报同学带了电子设备,并从同学书包里翻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为此,老师奖励了他一瓶牛奶,随后这名学生被举报对象打伤。经鉴定,被打同学构成轻伤二级,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5月28日,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通报还原了案件过程。宋可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宋可发现同班同学周劲玩手机,趁他不在教室时进行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劲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都不见了,一旁的宋可承认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周劲勃然大怒,将宋可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班上其他同学叫来老师,宋可被送往医院。
经鉴定,宋可为轻伤二级。因周劲在案发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劲的刑事责任。宋可一家起诉要求周劲、周劲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劲因宋可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宋可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可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劲的民事责任。
学校老师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劲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劲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宋可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唐艳说,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这起举报引发的案件,表面是校园暴力引发的侵权纠纷,实则触及当下教育治理的核心矛盾。当宋可的手伸向同学书包那一刻,校规执行与人格尊严的冲突已具象化为法律事实。法院最终确立的“50%-30%-20%”责任比例,看似是简单的民事赔偿划分,实则是通过司法裁判对社会治理发出的价值导向:任何管理手段都不能突破人格权保护的底线。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隐私权包含“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法院认定宋可“擅自翻找书包”行为存在过错,实质上否定了无边界举报的合法性。本案判决暗示:鼓励学生充当“校园侦探”的做法,实质上将未成年人置于权利冲突的前线,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当然,法院对三方责任的精细划分,也展现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技术理性:周劲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损害(50%),学校制度诱发侵权风险(30%),举报者自身行为失范(20%) ,这种量化分析诠释了《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逻辑。
这起发生在中学校园的侵权案,折射出教育管理中的多重法治命题:校规执行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为代价,制度设计不能诱导学生突破权利边界,而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法院通过精细化的责任划分,既守住了《民法典》第1173条的立法本意,更破解了“校规至上”与“权利保护”的对立。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智慧。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该判决的导向作用——当学校将学生异化为“治理工具”时,司法权通过责任比例的杠杆作用,巧妙实现了三重价值平衡:既惩治暴力行为,又矫正制度偏差,更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权。这种裁判思路,对于处理校园欺凌、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然,判决书特别指出学校“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缺陷,对当下某些高校存在的“课堂举报”也具有警示意义。
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作为法律人,我们乐见司法裁判正在从“定分止争”向“价值引领”进化。
(以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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