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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冤案虽平反 司法仍尴尬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杨学林     更新时间: 2017-02-10    分享到


编者按:2017年1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深圳抱柱传媒协办的“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会暨刑事辩护高端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会上,多名专家学者应邀对获奖案件进行了精彩点评。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根据录音整理(未经作者本人审阅),陆续发表。今天发表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的精彩点评。


▍演讲 杨学林

▍录音整理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我来点评下江西乐平案。我点评这个案子呢,是我自己报名的,经过易延友老师的批准,我可以点评了。


我为什么对这个案子这么情有独钟呢,是因为这个案子,它无论是从法院的判决,还是从律师的辩护,都有可点可评的地方。


比如讲,我们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实际上它有三种判决。一种是最早的,有罪而且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那个我们就不提它了,因为那个已经是非常坏的判决。第二种呢,是申诉以前的那个死缓判决。这个判决非常典型,它保留了原来有罪死刑判决的全部内容,只有一句话是加上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书我看得很多了,都是那些数次判处死刑了以后经过好几审,最后被终审法院给保命了。那么我经常就在考虑,他这个终审法院为什么要给他保这个命,他是不是发现了什么呢?他既然发现了什么,他为什么还要认定以前的那种错误的判决呢?我觉得这应该是我们广大的司法专家和司法实践工作者下一步重点研究的问题。难道说就用一个“本案的具体情况”就可以把犯如此大罪的几个人就不枪毙了?!本案到底是什么“具体情况”?他就不说了。这个呢,我觉得下一步我们是可以研讨的。


然后就是第三种判决,就是最后的无罪改判。这个改判实际上他这个理由我们大家都会说。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常会用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这句话说是很简单,但是要判下来,是非常难的。当然我注意到,这个判决书里边主要围绕着有罪供述展开的一种阐述。他认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他用的“存疑”这两个字。他没有推翻掉。“真实性存疑”他是怎么讲的呢?他说,“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再审期间的新证据、新客观证据以及原审卷宗当中的客观的证据产生矛盾和不能解释的疑问。”这一点,我觉得,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第二,就是关于它的合法性。他说,“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指供和诱供的可能性。”其实他否定被告人有罪供述。他否定原审判决的整个定案的这套思维,就是这么几句话。我们有没有想到,用这么长的时间,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最后才得到了这么几句话。不过我们也可以满意了,人总归是无罪。这是我要谈的这个判决书的我们应该感到满意的地方。


还有就是这个再审判决书,我表示遗憾的地方。我认为是一种司法的尴尬。这里边有两个司法尴尬,一个是,实际上导致本案平反的临门一脚,仍然是那种疑似凶犯的再现。虽然他的判决书里面讲的那个你们认为的凶犯不是本案审理的犯人,但实际上这个法官的思维是,他已经有罪推定那个人就是真凶了。这是临门一脚,如果没有这个,这个案子能不能翻案,还真的值得怀疑。


第二个,我们感到尴尬的就是,辩护律师重点揭露的刑讯逼供没有认定。坦率地说,这个刑讯逼供你们没有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但是他又否定了那些有罪供述,所以他用的是“不能排除指供和诱供。”他就不敢说刑讯逼供。这也是我们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比如讲,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不敢明确指出是刑讯逼供的问题。实际上法院非常清楚,他们的有罪供述就是刑讯逼供来的。这是我认为的司法尴尬之处。以后我看看能不能再搞出新的这种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直接让他把刑讯逼供予以认定。以上是我对法院判决的点评。


另外我认为值得点评的就是,辩护律师的“死磕”精神,在本案的申诉当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首先是原审律师的无罪辩护,一直是坚持的。我认为这个我们要给予高度的评价。假定原审的律师没有进行坚决的无罪辩护,可能我们后面的工作会更加的艰难。第二个,就是当事人的这种“死磕”的意愿非常坚决,这也是我们律师死磕的一个前提。第三个,就是整个律师申诉代理团队的这种辩护工作精细化做得非常好。比如讲,律师的调查取证,我看了一下,在判决书中,整个第八页占了有将近一页纸,列举到我们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那些新证据,很多。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很多,要求重新鉴定的,他们鉴定的这种新证据很多。然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很多。这些工作实际上都是我们这个代理团队来做的。当然,我们必须要提的,使我感动的那件事情,就是十九个日日夜夜的坚守要求阅卷,这实际上使这个案子一下子在舆论上进行了发散,所以我说他们是勇士,或者说他们是英雄,我觉得都不过分。这是关于律师的工作。


在这里呢,我想重申一下,关于此案当中,所折射出来的“死磕”精神。我以前讲过,“死磕”是有前提的呀,第一个前提就是办案机关的明显而且严重的违法,否则不“死磕”。第二个前提就是当事人自己先“死磕”,而且强烈要求辩护律师“死磕”。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不死磕已经没有路可走了。你像这个阅卷,你要是不那样阅,不那样弄,你想都别想,不可能。人家蒙你,骗你,什么都有。这是关于本案的“死磕”的前提。“死磕”方式,以前我也总结过了,就是十六个字:“法条较真,举报投诉,网络揭露,行为艺术”,这十六个字。本案实际上遭到个别人批评的,可能是最后的所谓行为艺术。但是我认为,那十九个日夜不是行为艺术,就是一种正常的抗争手段。可能点蜡烛是一种行为艺术,我最多承认点蜡烛是行为艺术,实际上是一种正常的抗争手段。所以说我认为本案的纠正是整个律师团队以及当事人这种密切的联合才能导致这种结果。


另外我评价最高的一点,可能以前的纠正的案子没有的,就是这个案子现在的律师团要继续追究而且要终身追究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要他永世不得安宁。控告那些办案人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我觉得是本案的一个大亮点。最后我用北海案形成的“死磕”精神来结束我的点评,就是那个五步精神啊——“打不怕,骂不走,累不倒,拖不跨,气不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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