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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对话仲若辛律师│女律师状告法院脱衣检查!
来源: 川报观察     作者: 黄微     更新时间: 2016-10-09    分享到

李静律师



【四位点评嘉宾简介】

【律师】黄灿女,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从业20年来,黄律师以勤勉的敬业精神和娴熟的业务功底,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对敏感和争议案件总有独到见解。

【律师】仲若辛,资深刑事律师,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199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刑事辩护经验。

【律师】梁敏,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深圳律师协会前海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受聘为深圳市人大常委立法调研的法律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志愿律师,为深圳市的法制环境优化建设建言献策。

【律师】刘陆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主任。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文黄微

▍来源 川报观察客户端


川报观察客户端在今年6月6日刊登了黄微的专访《律师吴良述在法院被打?川报观察对话当事人》。不到3个月,又收到李静律师在河北沧州运河区法院受辱的信件。从发来的照片看,李律师是一位大美女。尽管过去了好多天,谈起事件经过时,她在电话里仍泣不成声。

川报观察特约作者黄微与该法院的院长多次联系,院长态度一直很好,说会指派人联系。但遗憾的是,直至发稿时止,这个联系电话从来没有打通过……


李静律师接受了川报观察特约作者黄微的独家采访。黄灿、仲若辛、梁敏、刘陆峰等4位知名律师为此次事件做法律点评嘉宾。在4位律师中,有3位力挺李静,有一位对此事提出了质疑。


问:李静律师,请您介绍一下自己好吗?


李静:我叫李静,是一名执业十年的律师,在职研究生。


问:我咨询了不少律师,有人认为您在炒作,是吗?


李静:我没有炒作,也没有炒作的理由,我一直对是否公开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的名字犹豫,最后决定不公开律所。虽然我是受害者,却是极不光彩的负面消息,尤其提到脱衣检查,不知有人会说出什么、想到什么,我作为一个女律师,非常有压力,律所也有很大压力。我的压力自己承受,我不想连累律所。为了公信力,我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照片,愿意对自己所陈述的事情,提交的证据承担全部的责任!


问:您以前去过河北省沧州市的这家基层法院吗?对该法院的印象如何?有没有产生过矛盾?


李静:我以前在该法院办理过案子,对这个法院的法官、庭长们印象很好。至于矛盾,算是有吧!但我认为不是大矛盾,是我办的一个案子,据说使院长很不爽,我认为我没什么错,也没把它放在心上,以为事情过去了。但是,这次的脱衣安检事件,我认为法院是故意用这种方式羞辱我!


问:请您回顾一下此次脱衣事件的经过好吗?谢谢!


李静:2016年8月5日,我因两件事去我原执业律所的所在地基层法院,一是我在该院代理了一个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因要做损失数额的鉴定,我去法院找法官协调鉴定的相关情况;二是我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是第三人的身份,法院通知我去开庭。


那天早晨8点半,我从律师通道进法院办事,但是法警不让我进,称法院领导通知10点半开庭,不让提前进去,让开庭后再办其他的事。现在想来,一名小律师进法院,能得到领导的悉心安排,很不正常。我没有因此和法警争执,烈日炎炎,在法院外面等了两个小时;到了10点半,我要求进法院,被告知不允许走免检的律师通道,让我走当事人的机器安检通道。我通过当事人通道的安检后,又来了几位女法警将我拦截下,对我的身体和携带的包再次安检了一遍(包括仪器安检和人工安检)。在没有查到我携带任何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情况下,四个女法警又强行把我挟持进一间小屋,并迅速拉上窗帘、反锁了门,要求我脱光衣服检查身体!我被惊呆了,也吓到了,因为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本能地反抗,不同意脱衣检查,为首的叫赵某某的女法警伸手来强行脱我的衣服,因我奋力反抗而未成;另外三名女法警自己都很害羞,与这位赵某配合得不是很好,凭赵某的力量,根本无法强行脱光我的衣服,她们电话联系后,等待援军。四个人分四个方向挟持着我,我根本动不了。僵持一段时间之后,我提出:拼死也不会让你们脱光我衣服的,宣判的庭我不开了,我立即回家;并告知他们,她们这是非法拘禁!赵某某感到有点慌,称这是领导安排的,她再去向领导请示。她让其她三个人看着我,我乘机拿到被她们扣留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并做了录音。


110巡警直接来到法院。第一次到法院没找到我,给我打电话,我电话被扣,接听不了,没联系上我就走了,因为我在小黑屋里他们看不到;在我有机会再拿到手机报警后,110再次赶到,要带我和四人一起走,被赵拒绝,称是领导让她们这样做的,是职务行为,公安介入要经法院领导同意;110一负责人让我们等一会儿,他到办公楼找法院领导沟通,回来后告诉我说:法院院长说了,这是法院的地盘,公安管不着。我问是哪个院长说的,110负责人没回复。我问赵是哪个领导让她们这样做的,赵也没回答。这些110巡警都用执法记录仪录下来后,强行把我带出法院。


问:您有没有向相关部门控告、举报?有没有得到回复?


李静:从事发当日,我就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包括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纪委、派出所,但是均回复不属于自己管辖,一直没有任何说法,经您电话联系该院院长后,中院立案庭打来电话称,我以该基层法院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经领导协调能够立案,但没有说对此事的处理意见。


问:您为什么不通过您所在律师事务所维权?或者通过律协维权?


李静:本事件我已经向律所汇报,但我不愿牵连到律所,也没有向律协求援。之所以我以个人律师名义曝光此事,是因为即使不牵涉律所,我也要维权,也要让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了这次教训,权力机关也不会再侮辱其他律师,侮辱普通当事人,会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问:您还继续当律师吗?


李静:我手里还有些案子,不做怎么给当事人交待。再说,作为一名法律人,虽遭此侮辱,但崇尚法律的希望没有熄灭,且依法治国已确定为基本国策,我没理由被吓倒。


问:该事件曝光后,对您的生活和工作有影响吗?您介意吗?


李静:影响会很大!正因为您也是女性,所以,我才请您独家采访。是否要曝光此事,我是特别纠结的,虽并没有脱光我的衣服,但作为一名崇尚法律尊严的女律师,在法院里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所承受的痛苦并不比衣服被扒光轻;我身为律师,手里有法律武器,必须要个说法!这点,我无怨无悔!


问:您希望法院给您怎样的赔偿或处理?


李静:人格无价,多少钱也抚慰不了我所受的侮辱,我也不要什么经济赔偿,一定要讨一个说法!我要了解,法院是哪位领导敢在这么庄严之地公然犯罪,搞这“下三滥”的事情的人,还有哪些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责任人一定要依法严惩,法院领导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事实说明:公民人格不可侮,律师执业受保护。


以下是黄灿、仲若辛、刘陆峰等3位力挺李静的律师的点评:


问:各位都是资深律师,应该是无数次进过大大小小的法院了,有没有见过进法院要脱衣检查?


黄灿:从来没有见过。


仲若辛:从未遇到过。当事人过安检通道尚不脱衣,更何况律师。这个事情太令人震惊了。


刘陆峰:法院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并无脱衣检查的项目。尚不知司法改革有无向医院转型的方案。


问:法院的设施上有没有脱衣检查这个设计?脱衣检查能查出什么问题?


黄灿:没有脱衣检查的设计。并没有规定人民司法警察有权进行脱衣检查,实质上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完全没有必要脱衣服进行,这是对受检者的极其不尊重,甚至是一种人格侮辱。

仲若辛:李静律师被要求安检,法院的做法已经违反高法2016年4月新修订的《法庭规则》的规定。律师被迫走当事人通道安检,在没有查出问题的情况下,竟然再要求脱光衣服检查,这是十分过分的事情。即便是当事人通道安检,也绝不会有脱光衣服检查这一环节的规定或程序设计。


刘陆峰:法院安检是法院不严格依法办案,公信力降低,与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下的产物。安检的目的,是排除易燃易爆物和危险品,以保护法官的人身生命安全和法院的审判秩序。律师的身份,决定了律师对法官的危险性尚不必需要安检,故对律师采用免检的礼遇,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对律师安检本就违法,更不可能设计裸检项目。


问:这次强行要脱光衣服检查女律师,是一起什么性质的事件,该哪个部门处理?


黄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职权,都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权进行脱衣检查,况且该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律师与公诉人具有同等的权利,该强行脱光衣服检查女律师的行为,是一种借用公权力进行报复的滥用强制手段的严重违法事件。存在侮辱、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多个侵权行为。


仲若辛:脱光衣服检查,对当事人尚不能如此,何况对一个律师。这分明是一起明目张胆的羞辱事件。当事法院应当对这起恶性事件承担责任。按照当下的分工格局,政法委应该站出来敦促法院妥善解决问题。


刘陆峰:此案表面上可能是某院领导利用公权想实现私欲,应以非法拘禁罪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当然,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问:这一事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才算公正?


黄灿:要公正处理该事件,应当依法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进行违法违纪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对被侵权当事人进行公开赔理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对社会公众做出承诺声明。


仲若辛:这是一起羞辱律师事件,当事法院应当向李静律师道歉。


刘陆峰: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和具侮辱这二个从重情节,依法定罪量刑;并依法赔偿受害人李静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问:假如是你们遭遇到被强行脱衣,会怎么办?


黄灿:奋力进行抵抗,极力跑往公众场合,并且大声呼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立即报警和进行录像录音保全证据。


仲若辛:如果我是李静律师,我会坚决拒绝宽衣检查。希望所有的律师都能像李静律师一样抗争。毕竟,权利从来都不是跪求来的。


刘陆峰:如果是以前,我会奋力反抗并行使自卫权。但我现在会作轻微的反抗;法律界需要护法的勇士,但决不是要我们当烈士,保存实力,与司法界的一些违法者作坚决的斗争,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问:此案的根本原因和深层背景是什么?


黄灿:律师的地位、尊严、人格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相反因为律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了,越来越会提问,越来越能发现问题,导致一些法官感觉到律师整体越来越不听话,越来越不给他们情面,感觉律师是在给他们添麻烦。法官与律师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律师与法官处于对立面。


仲若辛:此案说到底还是个观念问题。个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自恃位高权重,自认为高人一等,从不把律师当作“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对律师职业,缺乏起码的尊重。中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发了很多,会议也开了不少,但仍解决不了此类“安检门”问题。这说明,司法机关的工作,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司法机关唯有放下傲慢与偏见,尊重敬畏法律,才会赢得社会尊重。


刘陆峰:此案的深层背景是法院中的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地方是腐败分子把持法院。近年来最高法院多名副院长落马的事实说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亟待根除。


问:这件事有什么社会意义?


黄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对律师所起作用的关注,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加快改变律师与法院对立的窘境。


仲若辛:这次“脱衣门”事件,影响恶劣。希望这件事尽快有个说法。


刘陆峰:希望能促使高层痛下决心,采取一些措施清除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不过,梁敏律师却对此事提出了质疑:


梁敏:首先,不明白法院强行要求女律师脱光衣服接受安全检查有何动机;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关,不太可能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侮辱律师。


其次,当事律师认为此事起因于此前她办案与法院有过节,法院借机报复。按照经验判断,法院常年办案,接触的律师不少,应不会因某种过节,斗胆采用违法手段进行报复。这样做对各方都不利。


第三、从“被害人”的案情描述看,感觉此新闻事件不太真实。譬如:“小黑屋”。法院一般只有法庭和办公室的设置,不太会存在那种不能被专业律师识别用途的“小黑屋”。


第四、“被害人”叙述的被拉进“小黑屋”后报警、接警、出警、警察护送“被害人脱险”等场景中,警察的处理手法过于像电影,且有不合理的细节。


例如:作为专业律师遇到此种情况报警处理,且报警称“非法拘禁”,这不合常理。作为专业法律人,应该知道非法拘禁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到一定时间才构成,事发地点在法院,警察难道不会想法院有权依法对某些人进行司法拘留,而贸然出警么?从警方角度看,一个人在法院内报称受到非法拘禁,不做初步的判断就接警,不也显得过于愚蠢了么?在紧急的情况下,“被害人”还能从容地录音,而且音质清晰,似也不太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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