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社会活动 >
 
【媒体采访】仲若辛律师解读:公检法规范电子数据提取
办案可查“朋友圈”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王梦遥     更新时间: 2016-09-22    分享到



2016年9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都是电子数据。


▍作者 王梦遥

▍来源 新京报


2016年9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都是电子数据。不过,如果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中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朋友圈贴吧等信息皆属电子数据


这一名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电子交易信息以及文档、图片等电子文件。


同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且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有“灭失”可能电子数据可被冻结


虽然电子数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过一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将不能再作为定案根据。当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存在瑕疵时,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否则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 解读


律师:此举弥补法规空缺


对于电子数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仲若辛告诉新京报记者,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与科技发展速度有关,同时也与电子数据收集、固定、鉴定和判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而此次两高一部出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际,也弥补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缺。


仲若辛称,当前高科技犯罪多发,其中往往涉及电子数据,如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很可能会因不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灭失,甚至有可能因数据被篡改导致误判等,“一些犯罪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比如有疑犯把资料上传到云端,身上可以什么都不携带,只要找到一个网吧就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仅有口供是不够的,还要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以此来还原作案过程。”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律师参加“江苏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第五届律师刑辩沙龙”活动
下一篇: 【媒体采访】对话仲若辛律师│女律师状告法院脱衣检查!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