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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仲若辛律师解读东莞追砸运钞车被击毙事件
来源: 封面新闻     作者: 梁波     更新时间: 2016-10-28    分享到


▍记者 梁波

▍来源 封面新闻


截止10月28日中午,于10月27日中午发生在东莞长安的“追砸运钞车被击毙事件”持续发酵。由于警方尚未公布事件起因,公众围绕押运员是否应该开枪各持己见。封面新闻记者从网上获取的一份最新视频显示,这名男子所持板砖,系在追撵运钞车途中临时找来的。同时,据羊城晚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男子追撵运钞车系此前疑与这辆运钞车发生过交通摩擦。


据此,资深刑事律师仲若辛指出,如这起事件起因系民事纠纷而起,那么,押运员就涉嫌过度使用枪支。


最新视频:


十秒钟内砸车8次


封面新闻获取的这份短视频,时长大约50秒。


第一个画面是一辆打着双闪的运钞车停在前方。紧接着,一位身着红色短袖男子出现在视频中时,他左手提着一个包,走到斑马线附近,他将包从左手换到右手,紧接着,他又将包丢在斑马线上,双手空空,快步跑向一栋建筑物后面。


在视频消失两秒钟之后,男子再次回到视频中,其双手中各持一块板砖,他跑向停在路边并打着双闪的运钞车,在第32秒时,他右手举起板砖,向运钞车车窗砸下了第一下。接下来10秒钟内,男子又连续砸车七次。其中,在砸第六次时,运钞车启动离开,男子追了上去,砸了两次。运钞车开走,男子停住脚步没有追撵。


视频最后几秒,出现一位身着制式警服的交警背影,这位交警骑着一辆带有警灯的摩托车。其目睹着男子砸运钞车过程,并未对男子行为予以干涉。


目击者称:


悲剧前疑生交通摩擦


男子缘何要捡板砖追砸运钞车?据羊城晚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引用目击者讲述报道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刮蹭。男子追运钞车评理,结果导致悲剧发生。截止10月28日,这一说法尚未未得到当地警方证实。


据东莞长安镇政府通过官方通报,这起悲剧发生时间为10月27日12时06分许。当地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涉事运钞车属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所有。据新京报报道,事发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男子在砸车时,车上护卫人员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男子中弹倒地。


资深律师:


押运员涉嫌滥用枪支


资深刑事律师仲若辛对这起悲剧给予高度关注。他指出,从之前掌握视频,里面有声音讲到,该男子与运钞车发生过摩擦,所以男子追运钞车讨说法。如果该事实成立,那么男子持板砖砸运钞车,系因纠纷而起。那就与一般的袭击运钞车不一样了。因为,这样的情况下,押运员应当明知对方不是奔着车上钱而来的。因此,押运员即存在涉嫌过度使用枪支。


仲若辛还认为,即便不是因民事纠纷引发,押运员使用枪支也应该参照有关规定。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的。那么,后一条例的第七条和第九条都规定了“事先警告”的程序。这起悲剧中,押运员是否警告,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没有警告而直接开枪,我认为涉嫌滥用枪支。”此外,第一个条例的第五条和第二个条例的第七条,都对使用枪支的限度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是有必要使用枪支,也警告了,也必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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