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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法官判决无罪案件疑遭检方报复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5-08-29    分享到

蔺宏彬博客照片


导读:法官对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无罪,接着检察院启动对法官的调查。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权力大于天,秘密羁押、变相拘禁、非法取证,自侦、自捕、自诉,构陷合法公民,凡此种种又由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呢?——蔺宏彬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0年9月28日晚,高级法官蔺宏彬被甘肃省白银检方非法拘捕。先是变相拘禁84小时,期间以威胁、诱骗、指明问供、变相体罚等手段非法取证,罗织以“徇私枉法”罪名。之后遂刑拘、逮捕、公诉。2011年6月16日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2011年9月16日走出大墙与家人团聚。


高级法官遭遇刑讯逼供


1962年出生的蔺宏彬原来是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法院高级法官、该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曾从事法院工作29年,亲手和参与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各类案件,多次被县市法院和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荣立三等功一次。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他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曾被全市法院学习推行,主审或参与审理的几件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及撰写的法学论文被省高院入选为典型案例和评选为优秀论文出书发行。


正当事业蒸蒸日上时,2010年9月28日,正在新疆出差办案的蔺宏彬突然接到会宁县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让他赶回法院,配合调查孙宝文案。蔺乘飞机于当晚22时30分在兰州中川机场下飞机,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3名便衣检察官旋即将其带走,拘押至白银区检察院办案区,限制人身自由达84小时。


蔺宏彬称:“其间,检方以威胁、引诱、欺骗、指明问供、熬鹰等变相体罚的手段非法取证,在我被迫承认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下,10月2日对我刑拘,投入白银看守所,10月13日逮捕。”


2011年1月,甘肃省检察院、省高院指定蔺宏彬案由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麦积区法院管辖。6月16日,麦积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法院于9月30日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事发张国贪污案无罪判决


蔺宏彬所涉及到的案子,是张国贪污案。2008年7月2日,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对原会宁县粮食局漫湾粮管所所长张国贪污案侦查终结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宁县法院一审对张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蔺宏彬回忆,一审时合议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证据瑕疵较多,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仅靠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证人一人前后数次的自相矛盾的证言佐证,显得不力、不足、不扎实,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国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国供述虽反复无常,但其中曾有承认贪污的供述。另外,公款应当说确实流失,故张国贪污罪构成,应处十年有期徒刑。审委会在讨论时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了合议庭有罪判处十年徒刑的意见。


宣判后,张国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法院。中院法官何俊明开始时担任张国上诉案主审法官,他本人称,在他申请回避后,由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与他无关。而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审理期间,何接受了张国之子张云天(另案处理)的宴请后提出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意见”,该案才于2008年12月19日被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蔺宏彬担任张国案的重审主审法官。起诉书称:“重审期间,被告人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和张到会宁县宴请蔺宏彬,到蔺家中送烟酒,并指使蔺对张国案作无罪判决,宴请会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登云,暗示为张国案作无罪判决。被告人蔺宏彬因接受了张云天的宴请、烟酒,又受何俊明的唆使和院长孙宝文(因张国案受贿,另案处理)对张国重审无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无罪的意见。2010年4月1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国无罪。”


而蔺宏彬、何俊明在庭审时均辩称,起诉书的表述在时间上和因果关系上皆有所颠倒。张国案发回重审初期由审判员柴某主审,在此期间何俊明与张云天邀请蔺宏彬吃了两顿便饭。柴某经过审查,提出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意见,经审委会决定退查,其间因柴某家中有事需请假一段时间,经院长指定蔺宏彬才接任主审法官。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及开庭审理后,他认为证据仍未补足补强,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宣告被告无罪意见,经合议庭通过,审委会三次会议讨论,邀请检方领导和办案人员列席征求意见,并汇报请示市中院通过,决定宣告无罪……这些均发生在何俊明和张云天在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登门向蔺宏彬送价值一千元左右的烟酒之前。


蔺宏彬说,张云天在何俊明的介绍下请自己吃两顿便饭时,张国案并不由他主审;而等到两人以“拜年”的名义送烟酒时,对张国案的无罪判决已处于公开化的程度,除了院长签发这最后一道手续外,已经不需要任何程序。因何俊明也参与了会宁县法院向白银中院汇报此案案情并原则通过无罪判决的全过程,何、张二人对此心知肚明。在此之前,何俊明曾多次与蔺宏彬电话联系,邀他与张云天见面,并有送钱送礼的暗示,均遭蔺宏彬婉言拒绝。


在蔺宏彬看来,他在还未正式宣判前接受何俊明、张云天饭局及烟酒,应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不能算“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时间上他主张张国无罪在前,收下烟酒在后,他不可能为区区价值千元的烟酒和两次简单的饭局就拿自己的饭碗去冒风险,从而枉法裁判。另外,当时是在春节期间,对方又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的烟酒,他碍于何俊明曾是他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有些无奈才收下两条烟两瓶酒。


检察院抗诉并调查法官


此事的复杂情况和后来的发展,是蔺宏彬完全没有想到的。张国贪污案重审一审宣判无罪后,2010年4月22日,会宁县检察院提出抗诉,7月12日,白银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在抗诉的同时,检方启动对于此案反渎职侦查行动,查出原会宁县检察长达某曾在此案侦查期间收受张国之子张云天3万元,会宁县法院院长孙宝文向张云天“借”款10万元,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5万元。


孙宝文“借”款时,曾给张云天打过借条,后来张云天为表诚心,当着孙的面将借条销毁。而何俊明后来称,他无法参与张国案的重审,也不可能影响蔺宏彬提出无罪意见,向张云天“借款”只是民间私人借贷,不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达某后来被免职,到白银市检察院政研室工作。孙宝文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索贿,另被认定在院长期间贪污公款3万多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何俊明被认定为是蔺宏彬的“共犯”构成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张国一案,据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在张国贪污案抗诉期间,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刘斌等人及部分审委会成员,企图维持无罪判决。8月2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撤销了会宁县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国有期徒刑十年……”


蔺宏彬称,他向审委会提出该案的无罪意见时,无从知道会宁法院院长孙宝文已经向张云天“借”款10万元,白银中院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5万元则是发生在会宁县检察院抗诉之后。他作出的无罪意见,完全是基于对案情的研究、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自由心证的结果,是工作中的履职行为,且当时只是在法院内部向审委会汇报时作出的,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呢?


对于在刑拘前的这84小时的关押中检方获取的证据,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有关蔺宏彬案的一审判决书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自书交代材料因取证过程不合法,对上述证据应不予采信。”


蔺宏彬称:“所有询问、讯问及本人自述材料均产生于此期间。一审在判决书上既否定了在此期间所形成的所有材料为非法取得,而又自相矛盾地运用在此期间所形成材料中对我不利的言辞证据,认定我‘揣测并迎合院长孙宝文的无罪意图,不依法全面审查,确认证据,徇私徇情采取有意多审查无罪证据、疏于审查有罪证据、不采信补充证据及向合议庭、审委会主要汇报无罪证据的方式,导致会宁法院作出了错误、违法的无罪判决’。”在他看来,这份一审判决书太自相矛盾了。


而天水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有如下一些表述:“据已查明的事实,蔺宏彬曾多次婉拒何俊明、张云天的宴请请求,并拒绝接受张云天所送烟酒,之后虽碍于何俊明是其曾经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接受了宴请和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烟酒,但对于何俊明的无罪请托,未明确认同,只表示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定。”


“同时,张国贪污案经历了从一审到二审及重审、再到二审终审,其间也有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沟通。这些诉讼过程充分反映出,张国贪污一案也确实客观存在着上、下级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公诉人等诉讼参与者对案件在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等方面有不同认识。且裁判是法定的诉讼活动,有严格的诉讼程序,张国案无罪的结果,除二上诉人自身的行为因素外,也存在其他客观因素。”


按照这些表述,蔺宏彬认为自己当属无罪,但同样一份判决书,又说:“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蔺宏彬两次接受张云天宴请,一次收受张云天价值一千多元的烟酒,未明确拒绝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为张国的无罪请托,可推定其有徇私、徇情的主观故意。”“上诉人蔺宏彬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未能正确认识白银中院发回重审的意见,在新的证据补充到案之后,又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在没有相反的、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现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主观、片面地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蔺宏彬说,这样一段话,足以让所有法官脊背发凉。只是因为“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并且在向审委会汇报时将自己的这些自由心证表达了出来,就构成犯罪了?那以后哪个法官还敢作出无罪判决呢?


在看守所里发生过什么?


蔺宏彬刚从检察院转到看守所时,因之前曾听说过牢头狱霸等传说,生怕在里面受欺负,但同监舍的嫌疑人都凑过来帮他料理床铺,问这问那,后来也一直对他很好。原来,看守所所长等好心人听了他的遭遇后深表同情,特意嘱托同号犯人照顾他,从白银到天水,353天里,他一直得到了大家的帮助,没有受什么罪。


在看守所,蔺宏彬向同监舍的犯人诉说自己为什么进来,给他们看了起诉书,犯人们说:“我的好庭长,虽然你只是两条烟两瓶酒的小事,但既然能将你抓进来,无罪放你的事就别再想,最后非判你个一年半载不可。”蔺虽然与他们据理力争,但自己也感觉底气不足,似乎被戳到了最敏感、最担心的那根神经。


到了二审阶段,蔺宏彬多次请求二审开庭审理,但自始至终也没开庭。据他回忆,办案法官几次三番来看守所见他,动员他认罪悔过,并暗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住饭碗。他们还动员蔺的家属、亲友、律师、管教干警不厌其烦地做工作,特别是蔺的妻子直接捎话“威胁”:“错过这个机会,你的事情我就不管了!”


自蔺宏彬被抓的那一刻起,他就坚拒认罪,一审判处一年半徒刑后,蔺也从不认罪,坚信二审能洗刷冤情。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团队和工作“力度”,蔺最终选择了妥协,被迫写下了 “悔罪书”,以此换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一纸判决,保住了工作。


白银市纪委加重处分


离开看守所后,会宁法院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但2012年4月,白银市纪委又给予他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级、调出法院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开始,蔺宏彬对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诉,他的疑问是:经过合议庭、审委会几次讨论定夺的无罪案件,一旦检方认为属“错判”提起抗诉,二审改判“有罪”,是否只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并且为刑事责任?一、二审均查明他在案件的主审过程中,没有丝毫隐瞒和歪曲案件事实证据,又如何能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情节?


而代表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对案件的倾向疑罪从无的意见,是否构成犯罪呢?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号”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合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白银市各级法院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较之前有了大幅度增长,蔺宏彬说,很多法官现在向审委会汇报时都不敢发表意见了。



蔺宏彬博客照片:2006年10月与崔哥在甘肃会宁红军三军会师纪念馆内留影 


蔺宏彬自述 疑遭纪委检察院报复


2012年4月,白银市纪委火上浇油,在基层党支部大会全体党员一致通过给予本人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下,违法依据被二审撤销的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加重给于本人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级,调出法院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人办案多少年,明知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重大案件审委会讨论定夺制,两审终审制。我所办理的会宁检方起诉的张国贪污案,原本问题瑕疵较多,我院一审时意见分歧,最终怕招惹检方,勉强判处张国构成犯罪,处刑十年。张不服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并以内部批文的形式指出该案存在的问题及瑕疵,我接受重审时,认真审查,提出退查意见。经审委会决定退查,但经补侦后证据仍未达到补足补强。本人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宣告被告无罪意见,经审委会三次会议讨论,邀请检方领导和办案人员列席征求意见,并汇报请示市中院通过,决定宣告无罪。


检方提出抗诉,在中院再审期间,市检方领导旁听并列席中院审委会,中院息事宁人,自打嘴巴,又作出了改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矛盾判决。


随后,检方便启动反渎手段,先是查出了原会宁县检察长达某某在张案侦查期间,收受被告儿子张某贿赂款三万元,枉法对张某某未采取搜查措施,并违法对于一个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嫌疑人在本人和家属均未提出取保申请的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达某某发觉市检院即将启动反渎手段后,将占有两年时间的贿赂款退与行贿人。达某某因此被免职,暗降明提到市检院政研室工作。


接着查出我院院长孙宝文通过达检察长介绍认识被告张国之子张某,几次饭局后,张某借给孙十万元,后来张某为表诚心当着孙的面将借条销毁,由此孙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索贿,另加在当院长期间“贪污”公款三万多元,两罪并罚判处孙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人被抓后,被检方秘密羁押,变相拘禁84小时,期间受尽熬鹰、面壁罚站、饥饿等折磨。检方办案人员使尽威胁、凌辱、逼供、诱供、指明问供之能事,在本人极度疲劳,神志不清,昏昏欲睡的情况下,被迫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画押。检方隐匿本人的几份自述材料不向法庭提供。最后以本人在2010年春节期间白银中院法官何俊明当掮客领着被告张国之子张某借拜年之机,送给我的价值1000多元的烟酒礼物为所谓的“徇私”事实(此时张国案件已经几次审委会定夺宣告无罪,只等院长签发判决),推断我有枉法的故意。


一审对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和检方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不理不睬,任意延长审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半。我提出上诉后,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层层请示汇报或与上级检方多次沟通,以保留公职为条件,动员我的家属、律师、亲友、看守所管教给我做思想动员工作,动员我认罪悔过,不再翻案,本人与二审相持几天时间后,迫于家庭压力,违心的写了有条件"认罪书",以自己本不值钱的人格,以一个法官的屈辱和无奈,苟且偷生换取了如今生不如死的一碗饭。


在此,作为一个曾经的高级法官,继刘德山院长之后,借助网络这块天地就以下问题公开求证:


一、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体现?


二、经过合议庭、审委会几次讨论定夺的无罪案件一旦检方认为属“错判”提起抗诉,二审出尔反尔改判“有罪”,是否只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并且为刑事责任?


三、一、二审均查明我在案件的主审过程中,没有丝毫隐瞒和歪曲案件事实证据,又何能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情节?


四、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检方权力大于天,秘密羁押、变相拘禁、非法取证,自侦、自捕、自诉,构陷合法公民,凡此种种又由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呢?


五、《法官法》已颁布实施多年,法官涉嫌违法违纪后理应先由《法官法》调整,而作为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法官法》连人民法院自己都不把它当一回事,卸磨杀驴,同类相残,又有何面目要求全社会去尊崇它呢?


参考资料:蔺宏彬新浪博客;《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否构成犯罪?》,载《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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