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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北海四律师遭遇妨害作证案始末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更新时间: 2015-08-18    分享到


导读:律师调查取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翻供,使“杀人抛尸案”审理“陷入僵局”。不久,三名证人就被抓,四律师随即也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刑拘和监视居住。在这起由当地政法委主导的“铁案”里,嫌疑人、证人、律师几乎全部身陷囹圄。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1年6月13日,广西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


和杨在新同时被抓的还有南宁市三名律师: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四人是2009年北海市的“11·17杀人抛尸案”4名被告人的律师。


四律师在同案中以涉嫌伪证被抓,在全国都极其罕见,在广西乃至全国律师界都引发了剧烈的震荡。


被告人当庭翻供 律师、证人遭遇“一锅端”


四律师“涉嫌妨碍司法”,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


在这起凶案中,警方调查认为:裴金德一伙人在三中路打架斗殴后,裴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6时指使五六人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


十个月之后,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庭上,宋启玲等三名证人称,三中路殴打事件之后,裴金德和她,以及潘、杨两位姑娘,两位男同伴共六个人来到幸福街一家旅舍住下,并无杀人时间。她和裴金德同住一房,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8点才起床。她手机没电了,还向老板借了充电器、押了10元钱。


假如宋启玲和裴金德在一起,裴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何来指使三人殴打黄焕海?辩方律师提出。


被告人先是供述用刀捅黄焕海,继而又称对其拳打脚踢,前后不一。


更蹊跷的是,黄焕海的尸检报告却显示,黄为颅脑损伤死亡,身上既无刀伤,也无皮下组织挫伤。


“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杨在新发表辩护意见时称,他作了无罪辩护。


四名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均坚称:“不是我做的,还我清白。”


北海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翻供、证人的证明,推翻了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6月22日,北海官方向新闻媒体通报此案时称,“检方认为三名证人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的嫌疑……”


2011年1月,北海检方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启动伪证罪司法程序。证人宋启玲、潘凤和和杨炳燕先后被以包庇罪传唤到案。5月份,另一名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裴日红被抓获归案。



北海官方称:宋、杨、潘三人已经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日红承认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致死情节;裴金德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四名律师遂被指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触犯刑法306条”,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据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介绍,三名证人最初以包庇罪立案,现已查明作伪证事实,已经以伪证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危险的取证


四名律师是否有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此案中,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收费6000元;另两名律师收费8000元。


杨在新所在的百举鸣律所主任覃永沛认为,刑事案件风险之高人所共知,杨在新和罗思方都是当地有名的律师,他不相信他们为了几千块,甘冒触犯《刑法》306条的风险。


2010年9月6日,杨在新会见被告杨炳棋。会见笔录显示,杨炳棋认可了三中路打架的事实,但表示“水产码头殴打人致死”没有做。相关案卷材料显示,裴金德等人多次提到没有去水产码头,而是和宋启玲开房间过夜去了。但后来供词又改了回去,称是他们打死了人。


2010年9月中旬,杨在新和杨忠汉来到了炮台村,找到了宋启玲、潘凤和与杨炳燕,对她们做了取证笔录。她们证明四被告当晚在开房,没有作案时间。两位律师还作了录像。后来,在合浦县城,又做过一次取证。


然而,杨在新和杨忠汉还是低估了调查取证的危险。事实上,罗、梁二位律师未对证人取证,仍然难逃干系。


事实情况是,未必每个律师都像杨在新那样敢对证人取证。刑事律师的恐怖情绪缘于《刑法》第306条。这条“辩护人伪证罪”如此描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知名律师张思之认为,这一规定给予了控方控制证据的权力,并形成了一种办案逻辑:“我的证据是证据,你的证据只要与我的不相符,就是作伪证。”


杨在新为何要调查三个证人?其心路历程外界已难以知晓。不过覃永沛认为,这正是杨尽职的表现。


四名律师被抓,此案的案卷材料流传出来后,看过案卷的一些律师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是“被打出来”的。该材料显示,支持“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的证据中,没有当时拉几个人到水产码头的出租车的人证、物证,也没有作案凶器的物证,仅有4名被告人口供,且口供前后不一。而且,杨在新会见杨炳棋时,杨炳棋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称“被逼供的过程: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侦办此案的北海市公安局警官陈战兵称,除口供外,还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结果,都和“打死人”情节吻合。至于为什么死者身上没有刀伤和皮下组织挫伤,陈战兵认为是尸体被海水泡了几天,已高度腐烂的缘故。


2011年6月22日,北海官方向媒体通报称,3名证人“已承认律师教唆、引诱他们作伪证”。而证人现在仍关在看守所中。这3名证人中,只有宋启玲聘请了律师。律师张剑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仅有的一次律师会见中,宋启玲坚称自己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完全是事实。


杨在新律师


律师预感 有人想害我


杨在新似乎早有预感。据他的妻子黄仲琰回忆,事发前几周,杨忽然对她说:“有人想害我,证人口供被人说成是我们教的。这些人一直想整律师。”那时证人相继被抓,看守所的知情人递出了相关信息。


事发前几个星期,杨在新在书桌前的墙壁上,贴了一张湖南前知名律师杨金柱的名片,告诉妻子,如果他一旦出事,可以找杨金柱。


他还将案卷材料、被告人会见笔录、证人会见录像和笔录交给了杨金柱,嘱咐后者,一旦自己出事,就公布出来。


杨在新还签署了5份委托书交给律所主任覃永沛,称他一旦被抓,就委托所里其他人为他辩护。但后来,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前去北海市公安局申请会见杨在新,遭到拒绝。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和杨忠汉在合浦县家里分别被抓,罪名是“涉嫌妨害作证”;罗思方和梁武成也被警方带走,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


罗思方所在的中龙所有5名律师。“他是最小心谨慎的一个,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会出事。”该所一名年轻律师说。


罗思方为什么会被警方带走?他的妻子邓女士至今未接到任何拘传手续,她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两次帮她在公安网络系统查询,都未查到任何信息。6月20日晚上,她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不要搞事,能救罗思方的,只有他自己。”


律师被抓 引发律师界声援浪潮


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等四名“11·17杀人抛尸案”辩护律师被抓捕,引发了律师界的声援浪潮。


2011年6月27日,来自北京、山东、云南的6名律师抵达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4名律师和3名证人的法律帮助。这6名律师为:陈光武、伍雷、朱明勇、张凯、王兴、杨名跨。


6月28日,张凯在微博上透露:经北海海城公安局批准,会见了杨在新,约两个小时;其间,杨在新情绪失控嚎哭大喊“我是冤枉的”。当天,朱明勇前往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法制科递交了担任杨忠汉的律师所需的各项法律手续,并提出会见要求。


5个小时后,“意外”的一幕出现了:28日21时许,北海公安机关连夜“突击”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了杨忠汉。被异地监视居住的罗思方、梁武诚也已取保候审,回到了家中。陈光武表示:杨在新被北海检方批准逮捕,其脱罪的难度加大。


此后一个月,前来办案的律师团成员陆续遭遇解开腰带安检、不明身份人员围殴、“哑巴会见”等诸多事件,被律师界称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侮辱”。


2011年7月22日,全国律协就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依法执业期间遭遇不法侵害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对该事件“严重关注”,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1年7月下旬 “杀人抛尸案”开庭之际,全国各地律师组成20人律师团,接替被抓的四位律师,前往北海办案。北京律师陈光武、杨学林、周泽等提出,组建“北方律师团”赴北海为四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此,一些广西律师心情矛盾。一方面“希望他们来声援”;另一方面,四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被叫去律协开会,还被反复要求“不要接触媒体,不要接触外地律师”。


专家意见 错抓错捕


北海律师遭遇“妨害作证案”伊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邀请刑事诉讼法学名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就本案发表看法。


陈光中教授


陈光中教授认为,即便按照《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如果正确理解并适用的话,这四位律师(包括现在被逮捕的杨在新)均不构成犯罪,北海市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属于错抓错捕。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我们需要正确的解释立法初衷与原意。四位律师涉嫌的罪名是妨碍作证罪,其引用的条文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中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违背事实”。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获得法官认定之前,有不同的事实主张,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自然有明确的指控事实主张,同样,辩护人也一定有不同于控方的立场,此时“违背事实”,不能以违背了控方认为的事实为依据,而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应当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准。正是借助于控辩双方对立的事实主张进行对抗论辩,法庭的证明活动才有意义,否则,就成为先入为主的主观事实判断。


在此案中,对于裴金德一案的事实认定,法院刚刚开了庭,结论尚未作出,即使一审认定了事实,还有二审更改的可能,在事实真相尚未定论的情况下,以杨在新等律师“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立论难以站得住脚。


第二,杨在新、杨忠汉两位律师向证人取证的行为属于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


为什么说是正常的履行职责呢?从现有的案件材料看,杨在新律师行使律师权利的步骤是,首先会见被告人,被告自称没有犯罪,并由被告提供了证人线索,杨在新律师根据会见的材料以及被告所提供的线索,寻找证人,取得证人证言,且取证过程不仅作了记录还作了录像,以尽量确保取证规范,在此情况下,两位律师已经尽到取证的职责,并非有意杜撰、虚构或编造。即使证人证言有误或失实也在正常取证活动所不可避免的主观或客观误差范围内的。由于被告人向律师宣称无罪并提供了线索,律师为查明真相,为其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查找关键证人,如果他不这样做,反而是失职,即没有尽到律师的责任。同时,被告虽翻供,但与证人证言是一致的。这说明了律师取证行为是正当和有必要的。如果律师曾威胁或引诱证人作虚假陈述,那么在全程录音录像中应该可以发现,至少可以发现线索与端倪,同时,法庭调查与论辩也可以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足够证据和法庭质问面前,做虚假陈述的证人很难自圆其说,也难以与无法接触沟通的被告人形成一致的陈述,而上述现象均未发生,在此情况下,单纯强调律师威胁或引诱证人作虚假陈述难以成立。


第三,更重要的是,仔细分析《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第306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二款应当与第一款联系起来判断,即如果举证失真,而不是故意行为的,不应属于第一款适用的范围。无论是伪证罪还是妨害作证罪,都应该是一种故意犯罪,即主观上明知故意,客观上又违背事实作证。


而在本案中,杨在新等律师并非出于故意,如上述所言,他会见被告人、查看案卷材料、查找证人、获得证据均属有据可查。


所以,杨在新等律师并不是从主观上为了替被告开脱罪责而刻意改变证人证言,而是主观上认为此案件确属情况不明、真假难分,甚至有可能是“冤案”,是为弄清事实而做出的努力,并不是有意使证言由真到假的改变行为。


所以,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理解应该是主客观相结合,即第一款与第二款相统一的。以这样的标准,按现有的材料分析,我认为,北海市公安检察机关的行为属于错抓错捕。


杨在新妻子:去看守所五次没见到人


杨在新律师的妻子黄仲琰讲述了丈夫被带走当天的情况。黄仲琰说,2011年6月14日,她早上七点半离开家送儿子上学,然后上班,那个时候丈夫杨在新还在家。10点半左右,她接到杨忠汉律师妻子的电话,说杨忠汉被警察带走了,问杨在新是不是还在家。“我马上给家里打电话,没有人接听,又给杨在新手机打电话,也不接。我跑回家看到家里电脑不见了。冰箱上有一张扣押清单。杨在新的皮鞋还在家,他是穿着儿子的凉鞋被带走的。”晚上9点,黄仲琰再次接到杨忠汉律师爱人的电话,说杨忠汉已经被警方拘留了。


黄仲琰说,第二天她就到公安局问杨在新的情况。辗转问了几个部门才被告知杨在新被羁押在看守所。“我后来给他送去了衣服、药品和200元钱。我已经去了五次了,但是还是没见到人。看守所老说办案人员不在,不让见。”


走出看守所的律师集体失声


黄仲琰说,2011年6月18日,她收到了杨在新的拘留证。证上写杨在新的罪名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最让我担心的是现在其他被抓的律师都已经出来了。杨忠汉出来以后还见过我,他突然跟我说对不起,我不知道什么意思。现在我打电话给他家,也没人接。人也找不到了。”


北京律师团的律师告诉记者,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三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之后便不再与外界有联系,包括他们的代理人都不能与他们联系上。


“出狱的三名律师全都失声”得到了赶赴北海的北京律师的确认。为杨忠汉作代理人的朱明勇律师回忆了与杨忠汉失去联系的过程。“我6月28日与杨忠汉的爱人签订了代理合同。当天到公安局要求会见,晚上,她爱人给我打电话特别兴奋说人被放出来了。对我们的帮助相当感谢。之后,我还跟杨忠汉通过电话。”不过随后,朱明勇律师就没有再得到杨忠汉的消息。


杨在新辩护人:案件程序多处不合法


在亿嘉律师事务所里,记者见到了杨在新的辩护律师张凯。张凯律师提出,在证人作证期间,公安机关羁押证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证人在出庭作证期间应该受到司法保护。不能说证人的证词与检方不同就要被抓吧。应该是法院先确认证词不实,是伪证。可是这起案件呢?法院至今没有对案件下判决,也没有对证词定性,公安机关就把人给抓了。”


张律师还认为,在此案的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第一,在律师要求会见后,公安局要求经批准才能会见。“新的律师法已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我申请会见杨在新,公安局经过了审批程序。”


第二,律师会见时遭到监听。“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可是,我现场要求警察回避,他不肯走。我要求对会见录像,他也不允许。”


第三,公安机关逮捕律师没有通知律协,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


张凯律师认为,无论杨在新是否实施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行为,公安机关都不能有以上行为,公安机关的做法令人怀疑此案的公正性。


没有一起冤假错案是律师做伪证造成!


周泽律师在了解了北海四律师被抓一案后,在媒体做了一场访谈,题为“没有一起冤假错案是律师做伪证而造成!”记者联系到周律师时,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即使按照现在‘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有些行为依然不构成犯罪。比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这本来就是其合法的辩解权而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是证人,其供述与辩解根本不属于《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所指的证据,无论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件事上,律师起了何种作用,都不能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律师进行追诉。”


周泽律师还认为,一个证人在法庭上说的话与事实不符有多种原因,而且证人上庭后,法官也会对他进行释明,说明作证的后果,还要让证人签保证书。证人自己对证言真伪是需要要负责任的。不能因为证人说了假话,就让律师坐牢。现在只要犯人翻供,证人作证时说了与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不一样的话,律师首先就会被认为妨害作证了,这是不对的。


“我代理的多起案件,都有证人接受我的调查或出庭作证后被抓。我现在还老接到朋友电话,问我‘没被抓吧’。真是人心惶惶。”周泽表示,“关于北海市的这起案件就更明显了,法院都没有确认是伪证,律师和证人就被都抓了。你凭什么说人家作伪证了呢?也就是说,所有证言都必须与公安机关取证为准,其他的都算伪证,整个逻辑太行不通了。”


周泽律师还质疑道,证人面对庄严肃穆的法庭,在没有任何人胁迫的情况下说的话,和被警察抓进看守所受到人身限制以后说的话,到底哪种证言更可信?“难道警察把证人抓起来取证就不算‘妨碍作证’吗?媒体曝光多起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警方刑讯逼供,哪一起是律师作伪证造成的呢?没有一起。”


杀人抛尸不成立 律师伪证罪名得“洗脱”


历时两年半的庭审后,2013年2月6日,广西北海“杀人抛尸”及其引发的“四律师伪证案”等案件迎来戏剧性转折。


当天下午4时许,北海中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审判长张黔鄂宣布,被告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在公共场合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徒刑。被告裴金德无罪,当庭释放。


除了裴金德外,“杀人抛尸”的四名被告都表示不服法院对其作出的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将提起上诉。


此前历时两年半的庭审中,北海检察院指控上述五人将被害人绑架杀害并抛尸入海。但在当天不到20分钟的宣读判决书阶段,张黔鄂用近一半的时间详述了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并宣布五被告的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被控“伪证罪”的证人宋启玲,因检方撤诉摆脱长达两年的超期羁押,于当日重获自由;与“抛尸案”相关联的裴日亮“窝藏案”,也将于次日开庭审理。


宋启玲的律师刘卫国透露,因为坚持不按照警方认定的“事实”指控裴金德等人,宋启玲于2011年春节前后被拘留、批捕。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在收到该案起诉书后,采取拖延战术,对宋长期“不审不判”,导致宋被严重超期羁押。


几乎是在北海中院宣判“杀人抛尸案”嫌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同时,已被取保在家的杨在新也接到通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当晚,杨在新发给记者的材料显示,当地警方明确对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决定撤销此案。这意味着,被“妨害作证”的杨在新已彻底恢复自由。


至此,北海系列案件中,除裴日红寻衅滋事罪刑期未满,裴日亮判决结果未明外,该案中被抓的嫌犯、律师、证人,几乎都可回家过年。


宣判当日,谈起这段经历时,“杀人抛尸案”嫌犯杨柄棋忍不住流泪。


思考 辩护制度正濒临危机


陈光中教授认为,当前律师辩护环境不是不太好,而是很不好;不是小问题,而是大问题,是我国的辩护制度正濒临危机!为什么这么说呢?据全国律师协会的调查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涉嫌犯此条被追诉。律协同时对其中23个案件抽样分析发现,有高达11个案件中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现在我们有“几难”始终解决不了,“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更重要的是,“保护自身安全难”。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律师辩护率近几年不断在下滑,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确信,就全国总体而言,律师辩护率不超过25%。也就是说,实际是只有1/4的案件存在辩护,这明显不利于诉讼的民主化、法治化和人权的保障。他认为,应当真正改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理念,注重从立法上修改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当前就是要认真修改《刑事诉讼法》,突出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应当具备违背事实和主观故意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并要补充规定“在审判中,证人已经出庭接受询问或者证言笔录在法庭上已经被宣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在庭外对证人再行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改变证言。”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东方早报》、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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