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
刘荣彬,福建省泉州市人,1989年到儋州打工。2000年 10月20日晚,他被拘捕,理由是涉嫌杀人。
1999年5月25日早晨,儋州大通路125号发生一起凶杀案,39岁的女主人邱某被人用钝器暴力击打头部死亡,家中1000多元现金被抢,此案公安机关久侦未破。2000年10月,有人举报:刘荣彬曾亲口说过此案是他所为。于是公安部门迅速将其拘捕。在预审过程中,刘荣彬承认此案是他所为。
此案随即移交到省检察院海南分院。进入起诉环节后,刘荣彬翻供了,称原来的供诉是刑讯逼供,请求为其洗清冤枉。检察院侦查后认为:“刘荣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 2001年2月12日对刘荣彬提出公诉。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 14日一审,以抢劫罪名判处刘荣彬死刑。刘荣彬不服,提起上诉。
身无分文的刘荣彬无力聘请律师。在他上诉后,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了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的毛骑军律师为他辩护。
毛骑军发现案情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刘荣彬犯罪的必然结论。为此,他在上诉中为刘荣彬做无罪辩护。
2001年11月27日,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刘荣彬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今年2月19日,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撤回对刘荣彬的起诉,并于4月22日正式下达《不起诉决定书》。4月25日,刘荣彬恢复自由。此前,他被羁押了整整4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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