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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95)• 邓秀琼、毛定稿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5-12    分享到

图为邓秀琼



2003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发现一具男尸。现场找到的证件显示,死者叫曾剑时,花都区新华镇人。尸体被发现前一周,其大哥曾经报警说他自1月2日离家后就一直没有回来过。


法医解剖后在死者胃里发现有安眠药“三唑仑”成分。随后警方了解到,曾剑时生前由其33岁的妻子邓秀琼代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分别是曾本人和邓秀琼。同时,警方还发现可疑的地方,那就是在2002年12月,邓秀琼曾经买过大量的安定片,而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算好。侦查人员据此认为邓秀琼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1月29日,邓秀琼向平安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下属的花都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保险金还没到手,于2月10日凌晨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经审问,邓秀琼供出一个同伙——其妹夫毛定稿。公安机关记录的口供显示,邓秀琼当时供认其与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间,她为丈夫购买了3份人身和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以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为帮手,一起作案,答应事成后分32万元给他。


根据这一供述,警方赶到佛山抓获毛定稿。邓秀琼的妹妹、毛定稿的妻子邓燕平也被警方从阳山的家里拘传到花都公安局。2003年2月27日,邓燕平被释放。邓秀琼、毛定稿几个月后遭到起诉。


2003年11月26日,邓秀琼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毛定稿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5年4月5日,广州中院重新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举证的大量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的疑点无法查清”,指控邓秀琼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毛定稿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邓秀琼、毛定稿无罪。


广州市检察院很快提起抗诉。


2005年4月29日,广东省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又一次将案发回重审,这一戏剧性的变化导致邓、毛二人于7月20日重新被逮捕再次受审,7月24日,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后,2007年11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邓秀琼立即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10年2月9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审理,法院仍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被告仍不服上诉,这一次,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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