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1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3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认为,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许政伟等人自身的供述,认定许政伟等3人杀人及抢劫的罪名成立,并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判决,许政伟等3人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许政伟等3人均不服,先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3年2月24日,高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梧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该院重审。2003年7月23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对该案撤回了起诉。随后,该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于同年8月25日再次对许等3人提出公诉。
此次庭审中,许政伟等3人均否认参与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出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因自身在特殊的环境里不得不编造的假供词。
此次庭审后,梧州市中级法院采信了检察院提供的证据,2003年11月10日,再次对此案作出判决,再次认定许政伟等3人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成立,分别判处3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罪刑由死刑改为死缓,看起来似乎有所减轻,但却更加激起了许政伟等3人及家属的不服。于是,许政伟等3人再一次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了上诉。
2005年7月19日下午4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邓崇荣法官担任审判长,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高院审理认为,就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证据中有一定的有罪证据指向许政伟等3人。首先,谭的女友招某的供述证实,许某等3人于案发前到现场附近,有作案的时空条件,尸体检验推断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与许政伟等3人供述的作案时间相吻合,许政伟等3人至少分别两次作出了有罪供述,许和莫两人的供述与尸检报告和证人证言在许多方面吻合,部分细节也相互印证等。
但是,本案也存在矛盾之处,许政伟等3人供述的作案经过,多方面相互矛盾。比如许供述奸淫了被害人李丽明,这与法医的尸检报告不符,而且招某的供词前后不一致,具有反复性,最初未指向3被告,后来又改变了。许政伟和谭光盛分别有手机通话记录和车票证明,其案发时不在现场。另外,关于本案的作案人数、工具来源、赃物情况也不清楚,还有人供认自己参与作案。在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中,许某等3人供述相互矛盾,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致。同时,法庭在审理中还发现,当时在看守所关押的陈某和石某两人也分别承认参与过本案等。所有这些疑问,导致现有的有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许政伟等3人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因此,广西高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无罪,也无须承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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