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立强是武鸣县一青年农民,2001年他所在的村庄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同年11月27日,武鸣县公安局以邓立强涉嫌故意杀人给予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逮捕。
随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邓立强犯故意杀人罪,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尽管邓立强一再声称自己是受冤枉的,但是,一审法院还是认为邓立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
案件上诉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后,邓的辩护律师经过实地勘查后指出该案的许多疑点。
2003年6月,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3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邓立强无罪,并当庭释放。
邓立强被释放后,向南宁市中级法院和南宁市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5万元的申请,两院受理后于2004年7月作出了赔偿决定,共同赔偿邓立强被错误羁押723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043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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