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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78)• 陈国清抢劫、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4-11    分享到



1994 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了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数月后,专案组通过秘密调查获悉,位于市郊的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


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1996年2月24日,该村另一村民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在侦查程序中,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供述。根据承德市检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以下简称7.30案);1994年8月16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张明则是4人共同作案(以下简称8.16案)。两起抢劫杀人案中所劫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为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一审时,4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称他们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向公安机关承认抢劫杀人,并且当庭展示身上的伤痕。这一翻供未获法庭采纳。承德中院下达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高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重审后以与第一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第二次判决书中没有出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表述。1998年2 月16日,河北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第四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相关负责人亲临现场旁听。法庭审理过程中体现了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4名被告人声称曾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法庭让他们当庭陈述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细节,并批准了被告人提出的当庭验伤的要求。


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缓,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被告人的家属辗转于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之间进行申诉,认为该案是一起由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案,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对于他们的申诉,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目前尚未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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