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77)• 李春兴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4-10    分享到

图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发生一起命案。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树行被杀害。


2003年6月8日,与被害人李树行同村的村民李春兴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2003年6月18日李被逮捕。


2003年7月21日,沧州市检察院以李春兴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同时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003年8月18日,沧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称,2003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春兴看到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春义的羊在吃人家枣树很生气,加之此前与李春义有矛盾,当晚被告人李春兴拿斧子来到李春义的枣树地里,砍了李春义家4棵枣树。6月6日,被告人李春兴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怀疑是村干部向公安机关报的案,又想起和现任村支书李树行的矛盾,当晚,李春兴便产生了杀害李树行的念头。他随即来到李树行家的新房,找到还在看麦子的李树行,拿起一根木棍,朝正在熟睡的李树行头部狠打一棍,李树行因此身亡。


李春兴在庭审中否认有杀害李树行的行为。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采信了7个证据,其中有两个证据均为李春兴的口供。其一,被告人李春兴供述了砍毁前任村支书李春义家枣树的情况,以及因与现任村支书李树行有多年积怨,于6月6日晚持木棍猛击李树行头部将其打死的情况,并有亲笔供词。其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李春义枣树被砍和李树行被杀现场情况与李春兴的供述完全吻合。


有两个证据为旁证。其一,证人李春树、郑春荣证实6月7日凌晨4时许,发现李树行被害并报案。其二,证人刘彦祥、郭洪恩证实,前几年,李春兴就有弄死李树行的意思表示。


还有三项为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其一,沧县公安局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李树行的损伤在左耳部及左耳后。死亡原因是被钝物打击头部,致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其二,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李树行血型一致,均为“B”型。其三,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砍树现场发现的纸条系李春兴书写。


沧州市中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一条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春兴实施了杀害李树行的犯罪行为。2003年10月17日,沧州市中院判决,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700元。


李春兴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援助律师康君元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后发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只有被告人部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康律师决定为李春兴作无罪辩护。


河北省高院对此案很慎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4年5月26日,河北省高院以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沧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个多月后,沧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年7月15日,沧州市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维持了前次判决。李春兴第二次上诉至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河北省高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重要的是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沧州市中院认定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今年11月1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沧州市中院对李春兴的判决,李春兴无罪。


在李春兴一案一审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有多家媒体刊登了关于李春兴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有媒体还称他是“心理变态”,将他形容为“杀人恶魔”。李春兴委托律师向这些媒体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同时,李春兴还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承担一半。2006年6月26日,李春兴拿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因赔偿义务机关涉及两个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单位认识上不完全一致,故未能如期作出决定。随后李春兴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2月1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沧州“两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沧州“两院”共同赔偿李春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67069.5元,各自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3534.75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76)• 杨波涛故意杀人案
下一篇: 平反录(78)• 陈国清抢劫、杀人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