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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罪行特点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4    分享到

玩忽职守罪在侦破时,应注意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所具有的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为行使管理国家机关职权的工作人员,有的还具有相当的行政职位,对国家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复杂。因此,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2)犯罪集中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职能过程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玩忽职守罪发生的部位相对较为集中,即就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部位,但因国家的职能范围较为广泛,玩忽职守罪的发案领域非常广泛,既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经济管理领域,也可能发生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表现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有的玩忽职守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有的一个案件就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乃至数百人的死亡;往往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发生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许多玩忽职守罪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对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并且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因此,实践中往往涉及的行为人较多,认定和查处起来难度较大。

 

(5)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渎职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往往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相互交织,使查处任务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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