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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分索贿型和收受贿赂型认定既遂未遂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赵靖      更新时间: 2013-03-14    分享到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议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承诺说。该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以索贿行为的实施完成构成既遂。

 

2.谋取利益说。该说认为,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就为既遂,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为未遂,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获得贿赂在所不问。

 

3.谋取利益与实际受贿结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又实际取得贿赂才构成既遂,如果只具备了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具备,构成受贿罪的未遂。

 

4.索贿与受贿分别说。该说认为索贿的,只要实施了索取贿赂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收受贿赂的,构成既遂要求同时具备实际获得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就是未遂。

 

5.实际受贿说。该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该说主张以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贿赂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贿赂就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未取得贿赂为未遂。

 

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通说,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就是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收受财物型受贿”和“索贿型受贿”采取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标准,即收受财物型受贿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笔者认为探讨二者的未遂问题应当分别进行认定。

 

1.关于收受财物型受贿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以,按照通说的既遂标准,成立受贿罪必须有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等情形。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获取贿赂是受贿人的最终目的,所以实际收取贿赂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实际收受财物,很难体现出受贿罪的本质来。所以,受贿人实际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才具备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既遂。因此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为既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又要实际收受贿赂。

 

2.关于索贿型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在索贿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的情况,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说法:一是肯定说认为索贿情况下的受贿罪是结果犯,当然也就存在未遂的问题了。只存在索取贿赂的行为,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贿赂的是索贿未遂。所以,在索贿的情况下,受贿罪存在未遂形态。二是否定说认为索贿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完毕即既遂,不存在未遂问题。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索取按照字面意思来看,就是索要收取。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显然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没有齐备,之所以没有齐备,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取贿赂而未获得贿赂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只要实施了索取行为并实际收受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既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收受贿赂型受贿行为人只有既实际收取贿赂又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既遂;而对于索贿型受贿只要行为人实际收取了贿赂,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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