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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雨丹阳,法辩求真——丹阳挪用公款、受贿案庭审侧记
——临沂二苏老人故意杀人案庭前会议侧记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叶晋霞     更新时间: 2026-05-21   

2026年5月19日,细雨淅沥,浸润着素有“中国眼镜之都”美誉的丹阳。我以律师助理身份,跟随仲若辛律师,参与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挪用公款、受贿刑事案件庭审。从上午九点半直至晚上七点夜幕降临,近十个小时的庭审,控辩交锋、证据博弈、法理思辨层层展开。



庭审伊始,本案最受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率先拉开帷幕。被告人陈述在留置期间,监委办案人员曾以抓捕其家属、限制其子出入境相威胁,迫使其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不实讯问笔录上签字,遂于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2024年新修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若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证据收集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在对取证合法性存疑时才启动当庭排非调查,若无疑问且无新线索,可不再调查。因此当下职务犯罪案件里,当庭排非调查实属少见。本案合议庭依法启动当庭排非调查,充分体现出法院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庭审中,公诉人辩称,办案人员未对被告人近亲属实施刑讯,未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讯问笔录真实合法。仲若辛律师则直指核心:以抓捕亲属、限制子女出入境相要挟,已然违背人伦常理,属于典型的威胁取证,完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情形。针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仅口头陈述、未提供实质证据的观点,辩护人进一步回应,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归于检察机关,被告人只需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线索及行为方式;检察机关应通过播放完整讯问录像、通知调查人员出庭等方式自证取证合法,否则应当认定非法取证行为成立。


经短暂休庭二十分钟评议后,法庭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审随即转入举证、质证环节。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已经饱受诟病,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尤其突出,甚至出现过证人到了法庭门口却不被允许进入法庭作证的极端现象。而本次庭审中,法庭采纳辩护人的申请,依法通知关键证人何某出庭作证,在同类案件中尤为难得。证人何某当庭推翻卷内书面证言,直言此前笔录是接待客户繁忙时未仔细核对便签字确认,相关内容系被办案人员刻意引导,笔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他当庭澄清,曾主动向被告人送钱但被被告人拒收,双方聚餐均与涉案借款无关;若仅以吃饭便认定被告人谋取个人利益,实属欲加之罪。


针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公诉机关称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将下属单位500万元公款借给民营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且超三个月后归还。仲若辛律师从事实、证据、情理、法律多维度展开辩护: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据链条断裂,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谋取个人利益,何某送钱被拒、聚餐为多人共同参与,不能简单等同于谋私;涉案款项已全额归还,还为单位带来18万元利息收益;该借款行为距今近二十年,若非关联后续受贿指控,早已超过十五年追诉时效。


回望案情,当年这笔借款于危难之际帮扶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如今该企业已成长为年营业额超二十亿元的行业龙头。辩护人提出,司法办案不可机械适用法条,应秉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理念,坚守“如我在诉”的司法温度。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本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若就此定罪量刑,恐难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对于受贿罪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潘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受好处费95万余元。辩护人则直指该指控违背常理、证据不实:案涉土地交易为正常商业行为,与行贿受贿无涉。潘某至今仍拖欠土地转让费数十万元,与其所称通过买地行贿、维系关系的说法自相矛盾;其福利企业资格于2010年认定,此后数年间从未向被告人表示感谢,双方并无私下往来,时隔三年突然以近百万元土地交易行贿,于情于理均难以成立。


整场庭审历时近十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充分质证、辩论。合议庭全程中立审慎,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规范有序。


庭审于暮色中落幕,法院宣布本案择日宣判。走出法庭,细雨未歇,华灯初上。我们静待公正裁判落地,愿法律在事实与情理之间,彰显应有的温度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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