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程序辩护与庭外辩护,作为两大主要辩护策略,既在纠正司法偏差、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又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新型挑战。这种对立关系,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程序辩护和庭外辩护,在推动司法公正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辩护方法,在很多案件的辩护中,甚至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比如我和团队黄海志律师辩护的河南刘某涉恶案件,就是通过申请法院异地管辖,最终二审异地管辖,然后实现全案多人无罪的效果。还有我们团队辩护的某副市长吴某被控受贿案,也是通过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辩护,实现二审改判。
庭外辩护也是大家所熟知的。很多陈年冤案,通过庭外的喊冤,通过媒体的监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终取得无罪结果。我代理申诉的云南张满故意杀人案,四十余家媒体持续关注,最终使得蒙冤28年的张满获得清白。包括念斌案、聂树斌案等很多案件都证明了,庭外辩护,在打破司法惰性方面的独特价值。
因此从实践来看,程序辩护和庭外辩护,在很多案件中确实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这也是这些年以来,虽然一直有人对此持有异见,但是其一直盛行的原因所在。程序辩护和庭外辩护,已然发展成律师的常规武器。
值得警惕的是这两年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部分法院开始采用“程序消耗战”——通过延长审理周期、形式化满足程序要求后加重刑罚,这种异化现象,被实务界称为“报复性司法”。本来在法定的量刑区间内可以判五年的,最后可能判了八年。还有的,家属喊冤被抓,这种例子已不鲜见。
对于“报复性司法”这种现象,律师界应当有所警惕,有所防备,需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和检察院、法院多做沟通工作,以便取得较好结果,这个结果肯定比死缠烂打要好得多。
我们去年辩护的一个国企老总被控合同诈骗案、贪污案,其中合同诈骗金额800余万元,主犯;受贿罪金额200多万元,主犯。这样的指控情况,被告人就面临着十多年的刑期。我们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合同诈骗罪准备坚决做无罪辩护,贪污罪认罪认罚。后来,我们与检方协商。检方同意,在合同诈骗罪认罪的情况下,调整量刑情节,变更起诉书,把合同诈骗罪主犯改为从犯。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了三年三个月,以贪污罪判了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虽然没有实现合同诈骗罪的无罪,但总和刑期实际上和无罪判决的结果差不多。
这个案件的沟通过程,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深入交换意见。虽然,合同诈骗罪从法律上讲,应当无罪,但大家对拿到无罪判决均没有信心。从全案情况看,还有个贪污罪是构成犯罪的。如果在最终刑期上能达到目的,那就可以协商量刑。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家属和被告人都是很认可的。
当然,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如果辩护人内心确信被告人无罪,且被告人和家属坚决要抗争到底,那就放手干吧。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复杂。辩护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发挥智慧,通过多种方式取得较好结果。毕竟,如果程序辩护越精细而判刑越重,或者,如果庭外辩护发声越猛而被抓的人越多,也是有违辩护人职责的。
一辆汽车如果只有油门没有刹车是很危险的。同理,辩护人如果只有勇气而没有谋略,也同样是不可取的。这几年以来,刑辩舆论场一直在强调勇气。没有勇气当然是不行的,但只有勇气也是不够的,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筹谋,以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在司法环境出现部分异化的当下,辩护人在掌握“手术刀式”的专业技艺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持策略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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