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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不要让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
(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辩词节选)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3-08-24    分享到


编者按


被告人王某被控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所谓被害人供述全是虚假证言。经辩护人调查,这些被害人均系失信被执行人。他们平时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骗取他人借款不还,实乃“老赖”。近年来,民事案件中的“老赖”到刑事案件中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此一反常现象已引起学界注意。如此司法的结果是,“老赖”的债务清零,“老赖”赖得有理。今天将我在本案中的辩词部分内容发表在此,期望引起对此现象的进一步关注。


不要让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


本案中,侦查机关违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大面积造假,内容严重失实,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例如:


在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一节中,被害人张三及其亲属,均陈述张三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离开现场,而警方的接处警记录证明,张三自愿留在钢化玻璃厂等李四回来。关于跳楼原因,张三及其亲属也作出了不实陈述。张三一方的不实陈述及其亲属的不实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内容相反,依法不应采信。


在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一节中,所谓的被害人王五多处陈述虚假,将其自愿签订借条的行为解释为被骗,将其自愿抵押宝马740汽车以及自愿过户奥迪A8汽车说成被骗,将其因银行及其他大量债务累积造成的经营困难说成是被告人诈骗造成,等等。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证人李四,对是否欠被告人150万元一节,也多次作出不实陈述,将经过双方结算并由其签字认可的累计欠款150万元,说成是150万元未放款。所幸,李四是否有欠被告人借款,有银行流水这个客观证据证实,否则被告人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本案办案人员,越权违法侦查,加上所谓被害人为逃避债务,而形成的虚假证言,给本案的事实真相蒙上了一层虚假的面纱。


辩方证据3-1、3-2,即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李四及其控股公司与王五及其控股公司、赵六、韩七,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多次通过互相提供担保的形式借款。他们这些人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签字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呢?答案无非是:他们互相串通,共同以虚假证言的方式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辩方证据4-1、4-2、4-3,即王五、李四、韩七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信息显示,王五、李四、韩七欠多人债务不还。这足以说明,这些所谓的证人或者被害人,一贯诚信缺失,唯利是图。其证言又何以被采信?


一方面是多名证人存在失信记录,另一方面,被告人却从未有过失信记录。在这个所谓的诈骗案件中,众多“老赖”成了被害人或者证人,从无失信记录的我的当事人却成了被告人。岂不讽刺?


针对“老赖”屡屡成为被害人的司法现实,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近日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发表《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一文。在此引用文章三段内容,作为本辩护词的结尾:


我国的民事司法近些年来一直在对“老赖”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刑事司法将不当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必然助长“老赖”的形成和嚣张。可是,现在形成了民事司法打击“老赖”,刑事司法保护“老赖”的局面,这显然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值得各级司法机关深刻反思。


如果在民事执行方面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但在刑事领域却对讨债行为以犯罪论处,不仅导致二者的冲突,而且导致民事领域的执行失效。事实上,不少“老赖”就是在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告发债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属于黑恶势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债权人的立案、侦查与审判,不仅使“老赖”逃避了债务,而且使刑法与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


我们显然难以认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失信人员,而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人就不是失信人员。事实上,只要将债权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债务人基本就逃避了债务。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能将上述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要特别警惕“老赖先告状”。如果支持“老赖先告状”,就必然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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