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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黄东宁案再审开庭 之前被控两宗罪判刑十一年三个月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1-11-15    分享到

决定再审后,黄东宁被从监狱带回孝感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2021年11月15日讯 近日,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黄东宁是否构罪进行辩论。黄东宁案曾经过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这次开庭是再审阶段的一审开庭。


一审被判十三年 孝感中院发回重审


黄东宁,男,汉族,原系湖北惠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2016年7月27日再次被逮捕。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黄东宁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再次判决十一年三个月 二审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后的开庭审理期间,黄东宁继续坚持无罪意见,其辩护人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2018年4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黄东宁再次上诉后,孝感中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孝感中院决定再审 异地审判


孝感中院的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东宁被送到监狱服刑。其父黄国良不服,以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诉。孝感中院经审查认为,黄国良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遂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12月16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因黄东宁案已经过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两次一审,黄东宁及其父母对该院的两次裁判结果均不服,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


为更好地化解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请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指定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1年11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借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开庭,仲若辛出庭为黄东宁无罪辩护


庭审争议焦点:有罪还是无罪


2021年11月9日,黄东宁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东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占惠维公司财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公司上市的需要并且经过公司董事长的同意,钱均已退还给公司或者用于公司员工发奖金等;其也不存在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作为本案第一次二审及第二次一审的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再次出庭为黄东宁辩护。仲律师当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原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黄东宁无罪。原审裁判依据虚假证人证言定罪,造成错判,且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款项来源和去向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变化,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仲律师还特别指出,原审判决认定黄东宁职务侵占的数额为8366306元,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两档量刑改为三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现在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照此精神理解,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按照贪污罪数额标准的五倍,即1500万元理解是合适的。所以,退一步说,即便是认定黄东宁职务侵占仍为800余万元,那么按照现行刑法,其量刑区间也在三到十年之间,如果再加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其自首情节,完全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即在三年以下量刑。而黄东宁于2016年7月被羁押看守所,至今已经五年多,法院应考虑立即将黄东宁取保候审。


开庭当日,仲律师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播报。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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