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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盐城市科技局副局长周捷案二审裁定中止审理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公众号辩护人     更新时间: 2021-08-27    分享到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原江苏省盐城市科技局副局长周捷被控受贿罪一案最近有了新进展。2021年8月27日,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从周捷案二审辩护律师仲若辛处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


周捷曾任盐城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处长、科技管理处处长、盐城市科技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由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作出(2019)苏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周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以受贿罪判处周捷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周捷案一审判决书


周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在监委留置期间,被迫作出虚假供述。其在一审阶段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依法排除其在监委留置期间的供述笔录,但一审法院认为调查机关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故不予排除。


2020年6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仲若辛律师担任周捷案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当事人,仲若辛律师对本案有了详细了解,并于2020年11月向江苏高院提交了开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查阅讯问同步录像申请、通知监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等材料。此后承办法官安排辩护人查阅了部分讯问录像,辩护人根据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制作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表》及《同步录音录像质证意见》提交给法院。


鉴于周捷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多名证人向辩护人表示其未向周捷行贿,仲若辛律师对一审认定的多名行贿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多份《询问证人笔录》提交法院,同时申请法院通知这些证人出庭作证。


2021年5月份,承办法官口头通知仲若辛律师5月20日开庭,后改为5月27日,并要求辩护人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在仲若辛律师提交多份《询问证人笔录》及《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表》《同步录音录像质证意见》之后,江苏高院取消了开庭。


2021年8月初,仲若辛律师得知,本案的调查机关,盐城市监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多名证人到盐城某处接受询问。这些证人,均为已向辩护人提供了证言,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捺印的证人。仲若辛认为,鉴于周捷案已上诉到江苏高院,根据法律规定,即便需要核实证言,也应当由法院组织检辩审三方共同核实,或者由法院根据检辩双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盐城监委工作人员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有违反法定程序,干扰证人作证之嫌。


有鉴于此,仲若辛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邮寄《关于请求制止江苏盐城监委干扰证人作证影响司法公正的函》,告知上述情况,并请求对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关注并制止。


2021年8月26日,江苏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称因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江苏高院刑事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的后续审理情况,我们将跟进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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