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仲若辛丨吴谢宇案:法援律师又出场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9-06-15    分享到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随着一声枪响,早已尘埃落定,其审理期间关于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的程序之争也已随风而逝。近日,北京、广东两名律师前后分别申请会见“北大学子弑母案”嫌疑人吴谢宇,遭警方拒绝,让这种程序之争再起涟漪。


2019年5月27日, 吴谢宇在逃亡三年后,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作出逮捕决定,吴谢宇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澎湃新闻2019年6月14日报道,广东律师胡朝晖,受吴谢宇爷爷、姑姑的共同委托,以吴谢宇辩护律师的身份,前往福建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吴谢宇,被看守所告知:吴谢宇写了一份声明,称其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公安已通过法援机构,为他指派了辩护人,胡朝晖无权会见吴谢宇。律师要求公安出示吴谢宇不委托律师的声明,办案警官告知,爷爷无权为孙子委托辩护律师。之前,北京律师燕薪,5月份也曾受吴谢宇家属委托,前往该看守所会见吴谢宇,公安机关也以同样理由未予安排。


当事人亲属委托律师,律师却无法履职,其间的几个法理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看守所口头拒绝安排会见是否妥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根据该规定,即便是吴谢宇不同意委托该两名律师辩护,办案机关也应该允许律师会见,当面向其本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在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律师要求警方出具其本人不委托律师的书面声明,于法有据,看守所口头拒绝当属无理。


二是法援律师在一些案件中是否被滥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仅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对于经济上并不困难,或者在其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办案单位不应慷国家之慨,用纳税人的钱为其额外购买法律服务。


三是谁有权为其聘请律师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律规定确实如此,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当事人父母双亡,没有结婚而无夫妻一方委托,而又没有同胞兄弟姐妹,从善意的角度说,应当允许其在世的其他亲属为其聘请律师。允许当事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叔叔舅舅、姑姑姨妈等并非近亲属的知近亲属来为其聘请律师,既合乎人伦常理,又不违背法的本意,亦可为国家财政节省一份珍贵的法律援助资源。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一样,都被《继承法》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亦足以说明其亲情远近。实践中,我本人也遇到过父母双亡的当事人,而由其舅舅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形,办案单位在获知其家庭状况后,也并没有拒绝我参与诉讼。我认为这是司法良善之举,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不仅有让律师出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有自己选择或者交由亲属选择律师的权利,这份私权,应该受到尊重。委托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更多的是出于一份信任,而不是说,只要有个律师辩护就行,随便哪个律师来辩护都可以。指定律师辩护,虽然从形式上满足了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的程序需要,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其选择律师的权利。


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也曾发生律师退庭后其他受托律师介入不得的情况,法院也同样为其安排了法援律师出庭辩护。司法机关,为何热衷于指定法援律师而对委托律师不待见?究其原因在于,指定律师按部就班地听从安排辩护,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司法机关程序推进需要,可以防止委托律师介入后可能带来的种种对既定进程的“干扰”。对于委托律师有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司法人员回避、嫌疑人精神病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则可以完全避免,这大可满足其快速推进不受干扰的潜在心理。


莫焕晶案,从实体处理上说,在这个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谓罚当其罪。虽然,重实体轻程序浸淫已久。但,与“你怎么为杀人犯辩护”的陈旧观念相反的是,越是在这种重大命案中,越凸显辩护律师的程序正义价值。而让当事人选择自己信赖的律师,也是这种价值的应有之义。在吴谢宇案发生地福州,也曾发生念斌案、陈夏影案、吴昌龙案。这些重大错案的教训,固然说明,查明事实避免冤案错案,是程序正义之功用;但如何增强判决信赖,建立司法公信,则是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司法机关没有把莫焕晶直接拉去刑场,而是将其接到庭审现场,也正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这种独立价值。


所以,不能为了一声枪响的必然结果,而在程序上面,留下一滴抹不去的蚊子血。


参考资料:

①澎湃新闻:律师称受吴谢宇亲属委托申请会见被拒,获答复已有法援律师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680607?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丨千里之堤毁于一洞:从高考说起
下一篇: 仲若辛丨目睹伪证 见证奇迹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