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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中途夭折的杭州大审判:法院不是医院 不能想转就转
来源: 公众号刑辩若辛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7-12-22    分享到

图为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左)走进法院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辩若辛


刑事个案总易引发关注,重大命案审理更是集聚公众目光。江歌案一锤定音的第二天,国人的目光立即从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转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9时,夺走四人性命的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中院以外的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审理,随即退出法庭,致使这场万众关注的杭州大审判中途夭折。


显然事出有因。党琳山律师曾在庭前提出通知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予以驳回。这让党律师产生了杭州中院不能秉持公正的猜忌,进而提出由最高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此案,或者由浙江省高院指定浙江省其他的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张。


党律师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当律师对法庭公正性产生质疑,可否像病人在医院看病一样申请转院呢?在中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制度,但并未象《民事诉讼法》那样,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理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此异议必须作出是否支持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有权上诉到上一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就管辖权异议做出最终裁决。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学界一直主张借鉴国外管辖权异议立法实例,建立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毕竟仅是学理探讨而未获立法支持。简言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及其救济权利、救济程序先天缺失。


法律是法律人的武器,亦是法律人的饭碗。权利的伸张当于法有据,程序正义需各方共同呵护。党律师当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无法条支撑而注定难获法庭支持。


声音还有另一面。对法庭程序正义之担忧,不仅来自被告人之辩护人。本案的受害人家属林斌生,在退庭事件发生后不仅谴责辩护人拎包走人,对法庭安排亦表达不满。其微博质疑法庭变相不公开审理,防家属胜于放火,仅允许三名亲属旁听。


当事法院应当反思的是,这场中途夭折的大审判,不仅关乎被告人之身家性命,亦关乎受害人之权利伸张。扭转重实体轻程序之定式思维,消弭各方猜忌,法庭还需从细节做起。司法公信,只能从零星细节打造。诸如证人出庭、过程公开等诉求,理应受到适当尊重。正义不仅需要实现,也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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