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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讯逼供已转移?党纪国法岂容之
来源: 公众号刑辩若辛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7-11-30    分享到


▍文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辩若辛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获取口供,在中国有着千年历史。刑讯逼供,西周时期即已产生,自秦朝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之后历代法律,均规定在审讯中可施加拷打,从《秦律》到《唐律疏议》,从《宋刑统》到《明会典》,刑讯制度,逐渐周密完备。“肆行惨虐,曾靡人心”,“楚疼切心,何求不得”,生动描述了唐朝刑讯逼供的残忍状况。中华法系的历代法制史,总缺不了刑讯逼供这一页。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非强盗不加酷刑。但酷刑有时亦加于文人雅士之身。被称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即为一例。县令先入为主,认定葛毕氏因奸杀夫,被其否认后马上动刑,致葛毕氏诬服,供称系杨乃武授其砒霜,谋毙其夫。杨乃武到案后不服。因杨乃武举人之身,无法用刑,县令遂上报革去其举人功名,后刑讯逼供。杨乃武被迫画押招供。


大河奔流向东,历史总在重演。在法治破碎的十年里,几多知识分子,不堪侮辱及皮肉之痛,一死了之。季羡林先生在《牛棚杂记》感慨,以前只知道“士可杀,不可辱”,现在才晓得,“士可杀,亦可辱”。


2014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时,专事刑辩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媒体采访了多名刑诉法专家,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已超公安》为题,进行了报道。


“客观地讲,中国的刑讯逼供行为最近这几年在明显减少,这一点我们要面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顾永忠说,“现在揭露出来的一些严重的刑讯逼供冤案,比如张氏叔侄案,大概都是比较早一些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我认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退步的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


刑讯逼供已转移,我们来到了防范刑讯逼供的新时代。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刑事诉讼法》亦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讯逼供何以转移?难道党章党纪竟是法外之地?


查,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修改的《中共共产党章程》,均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前的1994年3月25日,中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确立了对党员干部的“双规”制度。第二十八条(三)项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亦同时规定,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017年1月8日,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以上可见,党章党规亦非法外之地。一如《宪法》所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讯逼供之转移,当无党章党规之缝隙可钻。


不得不说的是,长期以来,尤其是监察委改革前夕,个别地方的个别办案人员,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完成“办案指标”,片面追求反腐政绩,邀功请赏,罔顾程序正义。但,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党规,以及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法律,历来反对刑讯逼供,坚决纠正冤假错案。个别办案人员的行为,不仅违反党章党规,而且违反法律规定,败坏党的形象,腐蚀司法机体。无论是南昌周文斌案,还是连云港杜宇平案,以及新近发生的盐城吴晓东案,均在由纪委审查进入诉讼环节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刑事法治的点滴进步,离不开一个个鲜活个案的反思总结。党领导的司法机关,在平反冤案,吞咽刑讯逼供苦果的同时,痛定反思,出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多项改革举措。但证人出庭,排非制度的落地,仍需司法机关更新观念,从个案做起。否则,精良的制度设计将被架空,走进一边平反,一边制造的怪圈。而这,显然是所有善良的人都不希望看到的一面,不管是制度的设计者,还是一个个普通的诉讼参与人。


打击犯罪,亦应保障人权。若程序正义不彰,则人权难以保障。反腐,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程序正义,同样是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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