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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有一种冤案平反,既无刑讯逼供,也无违法办案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12-25    分享到


乐平案五名当事人在记者招待会后与律师合影。


导读:冤案虽然平反,正义尚未抵达。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这不是我真正想要的无罪”,接到无罪判决的江西乐平案原审被告人之一方春平说。


2016年12月22日上午9点20分,江西省高级法院就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判决撤销2006年和2004年的判决,原审被告人无罪。此时,4名“犯人”已在监狱服刑10年。


刑讯逼供无证据证实 法院不予采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同时,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无一认同江西高院的判决。


乐平案辩护人之一,律师王飞说,再审判决书对于当年四人的有罪供述究竟怎么来的、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等问题仍没有一个明确表述。另一辩护律师张维玉说,虽然检方也认同“现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与被告人的关联性”,但对于四人此前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检方仍坚持“原审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异议”。 该案律师团坚持认为,四人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究竟有无刑讯逼供?


2016年12月22日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内的5名“蒙冤者”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5人讲述了被抓捕、刑讯逼供、追逃的经历。


方春平称,被审讯期间,他被悬空吊了一晚,其间晕了几次,至今手上还残留着曾遭刑讯的痕迹。程立和称,他也遭到了和方春平一样的刑讯逼供,“15年过去了,手还经常麻木,提不起重物”。4名被告人还分别指出了刑讯逼供的人员名字,包括邵杰、陈志军、黄冬生、王永刚、付国伟。


会上,包括汪深兵在内5人均表示要追责到底,“没有商谈的余地,让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究竟有无违法办案?


再审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被害人蒋某某双手绑绳、摩托车绑绳,以及烟盒、打火机残片、塑料袋等五证提取的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无法与四原审被告人额DNA比对,对现场提取的烟蒂,有11枚检出STR分型。经比对,均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不一致。现场的其他物证经鉴定,均与四原审被告人无关联。


判决书还称,公安机关提取的郝某右手前臂及附近红色塑料袋不能证明与原审被告人有关联,四原审被告人指认的抛尸处打捞到的骨头,经鉴定为动物骨骼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乐平公安机关隐匿重要证据,直到江西高院确定再审此案后,江西省检察院在一份物证检验报告中发现还有一份未移送的检验报告,乐平市公安局应省检察院要求而补交。而在这份被隐匿的物证检验报告中,检材包括现场提取的20余枚烟蒂,以及包括方林崽、黄志强、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蒋泽才、汪水家(汪深兵父亲)、程雪娇的血样。鉴定结论显示,所检现场提取的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在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看来,要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必须对制造冤假错案者进行追责,“包括刑讯逼供、能证明在现场烟头上检验出方林崽DNA的证据遭隐匿3年的事,都要追责”。


聂树斌的妈妈张焕枝在看高法判决书



聂树斌案: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未予认定


刑讯逼供最终未被认定,在平反案例中不是个例,同样的情形还有聂树斌案判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而此时,距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21年。


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提出,“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虽然认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该判决最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存在违法办案,判决虽然认为,“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最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陈满无罪获释后接受采访



陈满案:刑讯逼供违反办案未予认定


刑讯逼供最终未被认定的情形,也发生在陈满案判决中。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此前,陈满已被羁押23年,成为史上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抗诉第一案。


陈满申诉中自述,其曾在被收审10天后遭受严酷的刑讯逼供:拳打脚踢,用绳子抽打,抓其头发,使其头部重重摔在地上,把头往墙上撞,用绳子捆住身体,反复多次用力拉,使其几近窒息,用铁棍和铁棒打其身体多处部位,特别击打其关节和肌肉较少部位,用铁棍敲打头部,等等酷刑,致使其身体多处皮破肿胀,血流不止,疼痛难忍,头部多处起包。


该案再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陈满的有罪供述与案件事实和已查实的证据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陈满的有罪供述。


而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但除陈满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出庭检察员认为,虽然本案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但除陈满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陈满供述的行为。经再审审查,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陈满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认为,再审判决对陈满供述的合法性虽未完全否定,但也没有肯定;而是认定取得供述的合法性虽存在疑问,但除了陈满自己的辩解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从而给人一种本案似乎没有刑讯逼供的错觉。


其实,从江西乐平案,到聂树斌案,哪个判决没有这种“错觉”?


专家说法:刑讯逼供必须由被告人自证?


易延友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即使不能完全确定陈满是否遭受刑讯逼供,依法也应当推定本案刑讯逼供的存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提出自己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获得,只要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人员、场所、时间、方法等线索,即应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


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法在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上设置了一个普遍的推定:只要被告人提出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这一基础实施成立,就应当推定刑讯逼供存在;除非控诉方以相反的证据将供述系合法取得这一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而推翻刑讯逼供存在这一推定事实,否则即应当认定推定事实也就是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实际上,若不是惨烈的刑讯逼供,谁会承认自己犯下了足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呢?”,易延友教授说。


思考:正义抵达尚需再进一步


冤案虽然平反,正义尚未抵达。


那些冤假错案的炮制者,假法律之名,执法犯法,其行为之嚣张,后果之严重,足可认为涉嫌犯罪。打击犯罪重要,保障人权同样重要。违法办案不容掩盖,无罪判决不应包庇犯罪。不对刑讯逼供、炮制假案的司法凶手追责,何谈真正的公平正义。今天罪犯被纵容,何以保证他们以后不再碾压无辜?


正义不容和稀泥。在冤案追责的路上,作为平反冤案的更高一级法院,无论如何也不应逃避自己的责任。


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两边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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