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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生死之间——死刑适用之民意与舆论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11-01    分享到


导读:尊重司法,尊重生效判决,这既是一般原则,也应当成为习惯。但就个案而言,不能以尊重司法为由而排斥民意,更不能动不动给舆论扣上“干预司法”的帽子。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贾敬龙案引发了社会公众、法学专家与河北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的尖锐对立。这种司法与民意间的对立与互动,并非肇始于贾敬龙案。从刘涌案到李昌奎案,杀与不杀之间,民意都曾深度介入,甚至有的还决定了当事者的生死奇变。



刘涌


涌案:高法提审刑事案件第一案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被告人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违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违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宣判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刘涌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违法经营罪,行贿罪,违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的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被改判死缓之后,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不少媒体对改判结果发出质疑。上海《外滩画报》刊登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激起舆论轩然大波。不仅网络上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与争论,一些传统媒体也连续对此表示质疑。人们的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刘涌改判死缓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仍然有后台为刘涌撑腰?到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节?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对刘涌的改判究竟是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步呢,还是意味着一种古老的悲哀?


《北京青年报》认为,刘涌案信息披露得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中国青年报》认为,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总之,是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


舆论纷扰,久不平息。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决定再审并由该院提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200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12月22日上午对刘涌案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易延友博士接受记者采访认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显然表示对民意的重视。“法院的判决不能漠视民众的意见,因为判决同时具有教育的功能,因此我认为,民间对刘涌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质疑重重,是这次提审的一个根本原因。”


尽管最高法院这次提审有法律依据,但易延友认为,这次提审存在种种疑问和令人不安的东西。从实体法上讲,现在世界范围内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最高法院仅仅是为了改判刘涌死刑而进行提审,就不太合适,至少给人留下话柄。这次提审,还可能伤及司法独立原则,给目前正在努力的司法独立进程造成不良影响。从再审这个审判监督程序来看,这样的提审可能会给某些人以心理诱导,使得各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陷入无穷无尽的再审之中。


徐建平


徐建平案:“科技精英杀妻案”中的民意


2004年6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建平故意杀人罪”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建平(系浙江绍兴某纺织企业董事长)因与其妻丁遐发生争吵而一时火起,将其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建平应当明知掐人颈部会造成窒息死亡之结果,仍积极为之,其杀人故意显见,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徐建平辩解其是一时失手将丁遐杀死,没有杀人的故意及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故意伤害致死,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本案虽因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告人也是因一时火起而杀人,但其杀人后分尸灭迹,又畏罪潜逃,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已不足以从轻处罚,徐建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照准。法院因此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徐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王寅生在写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信中说: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从徐建平的社会贡献看,他是一般企业家难以与之比较的。如果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这种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


华中科技大学激光研究院研究员何云贵也致信法院:“鉴于徐建平在中国轻纺技术行业内所处的重要地位,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


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几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与此同时,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


2003年6月6日,《中国青年报》以《科学家杀妻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随后,国内各大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媒体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一案进行了转载或报道。“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争论。


该不该对“科技精英”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刑事审判如何应对“民意”,这一简单案件背后引申出的诸多重大问题成为超越案件本身备受公众与媒体关注的焦点。


有人认为,本案中200人上书是“民意”的体现,法律应当尊重民意,免徐建平一死。但有人质疑称,为徐建平上书的200多人又有多大的代表性?他们能代表民意吗?再者,裁判者应当顺应民意还是遵从法律?


刑法学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作为司法者,应当尽量避免受到民意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中国目前情况下,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并非易事,因为司法者不仅受到过多民意的干扰,而且这种民意多通过类似本案中“上书”的形式来表达,而“上书”就是要谋求更高级的权力干预某个具体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民意所要求干预的对象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那些已经在干预司法独立的权力,而权力对司法独立的侵害要远远甚于来自民间的声音。但我们的民众包括很多高级知识分子似乎已经习惯于通过“上书”的形式来“定分止争”。在民意与权力的夹缝中,司法要保持独立的品格必须高扬民众都认同包括权力也畏惧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定罪与量刑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民意或者权力。


2003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辩护人提出徐建平在羁押期间完成3项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系立功表现,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徐建平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绍兴中院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徐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2月2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建平执行死刑。


李昌奎


李昌奎案:一个青年农民的生死轮回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在(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判决书中,完全认可了昭通市中院查明的事实,但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李昌奎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改判李昌奎死缓


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王家专门制作了一块题目为“强奸+2条人命=死缓”的牌子。


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洪波称,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本案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对凶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和条件,除非国家在一夜间突然宣布废除死刑。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甚至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并表示将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意。


王家崇一家欢欣鼓舞。王家的代理人甚至预测,此次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必死无疑。原本已经保命的李昌奎再次走到“鬼门关”前。突如其来的再审决定,也再次让李家陷入深深的担忧。“为什么要再审,不是说两审终审吗,为什么还要反悔(改变二审判决)。”李昌贵说,如果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他们也将上访。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在接受成都商报采访时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李昌奎则恰好属于这种情况。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李昌奎案的判决是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集体过半数作出的,程序是合法的,结果是公正的。最大问题在于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将判决所考虑的种种因素都交代清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田成有说,司法与民意本身就是一种互动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他们将认真听取并考虑民意,但司法毕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考虑民意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在法治体系下。不论司法最终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希望民众能够理解、尊重司法的终局裁判,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因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对此说法,南方网载文质疑,在死刑明载于刑法,被告人又具有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的语境中,一旦改判死缓,司法者必须指示一条足够清晰的法律逻辑,给出足够明确的法律理由。如果不以此图之,却转而回避具体的语境,哪怕持论再高,也终究是言不及义。当他们指责民众关于改判的质疑是一种“公众狂欢”时似乎忘了,此案的一审判决是在舆论完全没有关注的情况下下达的,他们更似乎忽略了,其实正是因为他们改判的理由一点儿也不充分,这才引发了舆论的哗然。司法者不反躬自省,却轻蔑地称之为“公众狂欢”,显然是比“公众狂欢”更大的情绪化。司法者究竟是迎合还是对抗公众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迎合还是对抗,请给出法律的正当理由。


“二审结果是省高院审委会定的,现在决定再审又是他们定的,将来再审结果还要他们来定。”当地一位熟悉此案的司法界人士介绍,同一班人马,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法律适用,在短短数月间就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恰好又在舆论爆发的关键阶段,这显然不是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正常决策的结果,受到某种外力干预或许更符合情理。


对于法院是否受到外力干预而决定再审,曾经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对于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法学专家们发表了各自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修改参与人樊崇义说,群众的看法、网民的看法和法律应统一起来,要进行互动,不能互相否定,民意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不能不尊重民意,应该相互尊重。两者冲突时,法院要进行价值的权衡,有时候为了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值,要牺牲一定群众的看法,有时候要尊重群众意见,也可能要牺牲一下实体上的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目前以外力影响司法的维权模式其根源还是在于司法不独立,不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借助外力干预司法的模式,可能在个案上发挥纠错的功能,但这种模式本身是缺乏制度思路的。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只要不是将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只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的话,还是应该维持其稳定性。如果轻易改判,反而可能引发更多民众效仿。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结语


尊重司法,尊重生效判决,这既是一般原则,也应当成为习惯。但就个案而言,不能以尊重司法为由而排斥民意,更不能动不动给舆论扣上“干预司法”的帽子。事实证明,舆论监督无法铸成冤假错案。恰相反,离开舆论的监督,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冤案还不至于平反。司法不仅应当经得起历史检验,还应当经得起民意拷问。当然,民意也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民意也不是总代表正义。亲朋好友同事同行的联名上书,或许本身就不是真正的民意。相较而言,法学专家、独立学者的专业意见,因更独立超然而更显正当性。死刑案件有很多,舆论发声的已极少。兼听则明。与其把“刀下留人”的呼声视作对司法的干扰,不如把它当做良善批评做参考。行政化而非诉讼程式的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贾敬龙今天还活着,贾敬龙能够激活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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