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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刑事审判还是形式审判——林宗泽受贿案二审开庭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6-08-18    分享到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2016年8月18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林宗泽受贿案。庭前,林宗泽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泉州中院不安排,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被指形式审判。


一审辩护人揭露非法办案被要求删文


林宗泽,男,大学文化,原泉州某中心小学校长。


2016年3月5日,仲若辛发表《“先进检察院”违法办案 该院检察长被带走调查》一文。文章回顾了小学校长林宗泽遭遇某全国先进检察院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的经过。


办案人员四班倒,搞车轮战法,不间断讯问,不让睡觉,不让去洗手间,罚蹲,罚面壁,劈腿,扭胳膊,扳手指……一系列刑讯逼供手段,远远超出了一个正常人身体所能承受的生理底线。


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林宗泽在长时间折磨之下,一度出现精神恍惚,神志不清。办案人员威胁说,交代的金额必须要在5万元以上。林宗泽不从,结果是扳手指、扭胳膊等刑讯加重。直到林宗泽求饶为止。


为逃避死亡威胁,林宗泽根据办案人员的提示、辅导,违心承认了他们编造的六个子虚乌有的所谓受贿事实,总受贿金额7.9万元。


这时,办案人员开始制作笔录。林宗泽被逼无奈,配合制作了所谓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文章认为,从淮安的夏东明、吴同和,到南昌的周文斌、王立,再到芜湖的王龙明、王煜明,这些受贿案的炮制过程,大同小异,师出同门。无论是前司法局局长邓成蔚,还是曾经的反贪局局长冉建新,都尝到了刑讯逼供人人平等的滋味。司法路径偏离正轨,丧失纠错功能。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各种非法证据照单全收。


文章发表次日,该检察院领导找到林宗泽家属,要求删除文章,被拒绝。后,该院另一领导吴某某,以校友身份与仲若辛联系,要求删文。仲若辛提出,发文不是目的,只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吴某某回应,先删除文章,有问题好商量。仲若辛回复,删文可以,如果问题解决不好会继续发文监督。仲若辛随即删除文章。


检方提出认一点儿办理取保,遭林宗泽拒绝


文章删除后,该检察院领导多次与辩护人及林宗泽家属约谈。检方承认其非法办案问题,但同时提出,只要林宗泽认罪,哪怕是认一点儿,就可以办理取保,遭仲若辛及林宗泽家属拒绝。后,该检察院领导到看守所做林宗泽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认罪,哪怕是认一点点儿,就可以办理取保。


林宗泽提出,这完完全全是一个假案,就是把牢底坐穿也不会认罪,拒绝取保。


2016年5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此时距起诉时间2015年7月3日已经过去了10个月。


一审判决认定,林宗泽收受五人贿赂共计7.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一审法院对林宗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予启动调查程序;对林宗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也未予回应。


素不相识的行贿人 中秋节后送月饼


林宗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林宗泽在上诉状中提出,所谓的行贿人陈某某,我与其素不相识,何来行贿?采购合同证明上也是筹委会其他领导签名,何来我的职务便利?


辩护人提交了校庆筹委会会议记录原件,证明并无所谓的职务便利;提交了证人录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造假案;提交了学校教学楼招投标公告,证明中秋节送月饼送钱一节的荒唐。


8月18日的庭审,出庭检察员对此未予任何回应。


关于证人出庭一节,法庭回应称,他们认为有证人证言在卷,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不通知证人出庭有违法治精神


泉州中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2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庭审为中心


与“庭审中心”相对的是“侦查中心”或“笔录裁判”。长期以来,“侦查中心”运行情况是,案件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随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对侦查行为的维护。审判程序被架空,法庭审理走过场、形式化。


2013年10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全面提高庭审质量,并明确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


“庭审中心”要求,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对抗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庭审中心”特别要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尤其是被告人与证人的对质权。证人不出庭,如何对质?


2016年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举办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主持讲座时强调,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


泉州中院的做法,无疑是在走“侦查中心”、“笔录裁判”的老路,刑事审判成了形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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