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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近亲属”在实践中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王远伟     更新时间: 2013-03-12    分享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由于“近亲属”的范围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中的规定不统一,再加上刑法中没有具体确定范围,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学术界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认为,该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01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3个试行办法(中组发〔2010〕8号),其中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此相一致。

 

一是刑法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图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上述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刑法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图是监督、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等,维护廉洁形象;上述试行办法也是监督、打击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借机提拔等,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开始结婚生子,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一家“六个大人一个孩子”的现象将逐渐增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的数量将屈指可数,这就不能体现出立法机关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图。

 

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刑事程序法的规定,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是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是近亲属关系是以血缘联系、婚姻关系等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根据其自然属性首先应表现为伦理关系,然后才能成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近亲属的范围设定受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人伦理念、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结合目前我国家庭观念和社会生活现状以及民事亲属法基本理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设定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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