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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敲诈政府案五年后改判寻衅滋事罪
来源: 网易《路标》     作者: 王银超     更新时间: 2015-10-01    分享到



导读:地方滥用司法权对上访者进行打击,他们总想找一个罪名按在上访者头上,”,朱明勇认为,闫芳上访的程序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次上诉,将仍以无罪进行辩护。


▍文 王银超

▍来源 网易《路标》


河南村妇闫芳拿钱息访被诉敲诈勒索罪一案因“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于7月28日开庭再审。9月17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但并未支持已经坐牢三年的闫芳的无罪辩护请求,而是将一直以来备受舆论声讨的“敲诈政府罪”改判为“寻衅滋事罪”,且刑期不变。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闫芳犯敲诈勒索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9月29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车站镇村妇闫芳终于拿到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下达的再审判决书,但五年的申诉之路并未为她赢来清白之身。判决书显示,闫芳“以赵进文的轻伤鉴定不服为由进行上访,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认定赵进文仍构成轻伤后,无理上访并纠缠,提出不合理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高于或按其赔偿赵进文的数额赔偿其损失。法院认定,“闫芳置重新鉴定结论的正当性于不顾,无理上访,或以上访相要挟,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处闫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此前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一样。


闫芳的刑期已于2015年6月10日执行完毕。闫芳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9月30日上午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随着新罪名的产生,案件又进入新一轮上诉申诉环节。


根据网易《路标》此前报道,2009年2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车站镇村妇闫芳因丈夫王海波与同镇的赵进文发生冲突打架。后者的伤情鉴定书显示其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经协调,闫芳家赔偿赵进文1.8万元,此案终结。


之后,因镇里传闻赵进文伤情鉴定是造假。闫芳逐级向夏邑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等处申请重新鉴定。


“为不造成信访事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夏邑县车站镇派出所负责闫芳的“稳控和解释工作”。其派出所所长肖永利在全国“两会”期间签署了一份公安信访稳定责任书,“保证北京不发生来自夏邑的干扰”。


在闫芳的案卷里,有一份关于全国“两会”期间公安信访稳定责任书。


在这过程中,车站镇派出所所长肖永利或其他民警带闫芳前往开封、郑州、北京进行重新鉴定。尽管开封和北京也鉴定为构成轻伤,但鉴定说法不一。在咨询了医生后,闫芳仍对鉴定结果表示质疑,继续前往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派出所方面在维稳压力下,曾以非法赴京上访为由将闫芳带回训诫,并要求闫芳写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但闫芳拒绝。


2010年3月4日,全国“两会”召开第二天,闫芳被民警开车接到派出所进行沟通。双方协调后,闫芳在其他民警的“见证”下从所长肖永利处拿到2万元,并照抄收条,约定不再上访。


所长和几名民警的笔录中,均表示给闫芳的2万块是派出所出的钱,由所长个人先垫付。但闫芳认为这笔钱派出所方面帮赵进文垫付的钱。


13天后,闫芳被夏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捕。2010年5月27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闫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4月29日,在判决生效近5年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闫芳敲诈勒索罪一案下发再审决定书,“经审查,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依法应予再审”。


在闫芳的辩护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朱明勇看来,闫芳所谓上访的行为与派出所或者派出所长的人身自由、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没有任何关联性。其上访无论合法或非法均没有对派出所长产生任何威胁和恐吓的现实可能性。


在再审判决书中,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认为闫芳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支持,但对闫芳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朱明勇律师认为,这是在夏邑县检察院并没有对闫芳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进行的判决,并且原来的证据也没有指向闫芳犯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地方滥用司法权对上访者进行打击,他们总想找一个罪名按在上访者头上,”,朱明勇认为,闫芳上访的程序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次上诉,将仍以无罪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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