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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74)• 谷某故意杀人案:错误羁押1229天 获赔30余万
来源: 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 2015-07-30    分享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辽沈晚报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谷某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刑事拘留。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谷某。


虽此案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


被监视居住的谷某被释放、取保候审,最终解除取保候审。这期间谷某被羁押1229天。


近日,谷某申请国家赔偿被获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各项赔偿金30余万元,并为谷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9年8月8日,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东陵检察院批准逮捕谷某。2010年5月25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谷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发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不明确,于2012年4月18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同月20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同年12月18日,东陵公安分局决定对谷某监视居住,并于当日释放。2013年6月17日,东陵公安分局决定对谷某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东陵公安分局对谷某解除取保候审。谷某被羁押共计1229天。


2014年10月10日,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21日,赔偿请求人谷某因错误逮捕申请浑南检察院国家赔偿。


谷某请求如下:1、限制人身自由1229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2、从限制人身自由时起到被释放时止,信用卡透支所发生的费用近5万元;3、误工减少损失10万元;4、名誉损失15万元;5、对被羁押期间身体伤害进行司法鉴定,并赔偿医疗费用45万元;6、人身伤害抚慰金30万元;7、请求在媒体以及出生地河北省临西县陈关镇仓上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谷某的赔偿请求,浑南检察院辩称:侦查卷宗中附有谷某的两次有罪供述,且有较为真实、可靠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破案程序符合常理,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案案情重大,现有的部分有罪证据可以证明谷某涉嫌犯罪,部分疑点短时间内无法查清,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存在,故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谷某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本案对赔偿请求人并没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谷某经东陵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沈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已撤回起诉。至今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东陵公安分局解除谷某的监视居住距今已两年半,解除取保候审已两年,既没有提供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谷某解除取保候审后,有关部门也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该案早已超过办案期限。


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本案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因此,谷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中,浑南检察院对谷某作出逮捕决定,故浑南检察院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发布《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赔偿谷某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70,0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谷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谷某的其他赔偿请求。该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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