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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遭遇刑讯蒙冤惊动中纪委巡视组
来源: 反腐与维权博客     更新时间: 2015-07-24    分享到

丁解民


▍作者 罗修云

▍来源 反腐与维权博客


张旭升系原民营企业江苏淮安一剪梅集团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将企业办得风生水起的他,先后获得了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等殊荣。然而,2004年,原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挥舞权力魔杖,一朝改变了张旭升的命运:生性倔強的张旭升因不同意丁解民将民企一剪梅集团下属企业——淮阴罐头饮料厂(拥有105亩土地、4万多平方米厂房,其时经营状况良好),以区区400万元的“白菜价”出售给丁解民介绍的一名“香港”客商,因此与丁解民结怨。2004年1月10日,张旭升再次为这一强压给他的不平等交易,在淮安市委6楼会议室与丁解民发生了激烈的顶撞冲突。正是这一次冲突,让丁解民对张旭升恨得咬牙切齿,必欲除之而后快!2004年9月初,淮安市纪委根据丁解民的批示,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张旭升实施“双规”,并召集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30多人组成强力联合办案组,丁解民还专门拨付50万元办案资金,对张旭升 “立案侦查”(先后关押在淮安财干校、农技招待所约100天)。在这100天的时间里,张旭升受尽了让人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在幕后人物丁解民的操控下,张旭升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9年。


张旭升被 “双规”期间,有办案人员对他说:退掉企业股份,离开企业,你就没什么事情,否则后果很严重!2007年11月15日至19日,张旭升案已进入二审,淮安中院刑二庭张庭长和吴刚法官曾两次到看守所提审张旭升,并通过律师要求张旭升把企业交给政府处理,并要求他对处理结果完全服从,否则要加刑到15年!张旭升问法官:你们如何对待对我有利的袁开红的证词?吴刚说,你只要按法院要求做,袁开红的证词就有用,你的职务侵占就可以不追究。否则,法院有办法处理袁开红的证词。吴刚说,你应该知道我对这个案子的态度,但我没有办法,只能按领导的要求办。由于官方的要求违背中央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张旭升没有同意。


淮安中院给张旭升定罪的重要依据,是他在“双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殊不知这种供述是在他遭受无法忍受的刑讯逼供之下,为换取办案人员的“手下留情”,以减轻肉体和精神痛苦而违心说的假话!张旭升刚被双规的前两天,办案人员对他还算“客气”,但很快就“风云大变”:一天夜里,姓张的组长对他宣布:丁书记要求对你采取一切措施,把你的问题搞清楚!张旭升说:你们如果觉得把我整倒对淮安经济有利,你们就整吧。姓张的组长说:张旭升你要搞清楚,你还能比褚时健厉害吗?褚时健一年交上百亿的税收,政府都不在乎,还在乎你几千万的税收?在我们的眼里,你张旭升只不过是给政府打工的一个打工仔!当天夜里,办案人员就按照丁解民“采取一切措施”的指示,对张旭升实施惨无人道的折磨:


1、实施伤皮伤肉的刑讯逼供。如用巴掌、塑料鞋抽打他的嘴巴;用脚和皮带踢他抽他,使他的手、腿、眼皮都被踢伤抽伤。在一、二审庭审中,他曾多次要求法院为他验伤,但均遭到了拒绝。


2、实施人格侮辱。如一个叫“大陈”的组长将张旭升的嘴巴打得鲜血直流后,便勒令他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不然“大陈”组长和其他组员便会继续抽打,因为害怕办案人员下手太狠,他只好接受自己抽自己嘴巴一百下的命令。一天中午,张旭升要小便,“大陈”组长不准他上厕所,他多次请求都不行。到了晚饭前,他实在忍受不住了,就只好将小便解在自己裤子里,“大陈”组长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报复张旭升。一天夜里,“大陈”及其组员竟然将他的裤子脱掉,用凉鞋玩弄拍打他的下身,导致他下身浮肿,连小便都非常困难。


3、实施精神折磨。要求张旭升脸贴在墙上,手举在头上,双脚放进两条放倒在地上错开的凳子洞里,为了折磨张旭升,办案人员还经常用脚踢凳子,此其一也。要求张旭升跪在地上,手举在头顶。有一天,他们叫他面朝墙跪,然后用椅子顶在他的后背,几个人一起踹椅子将他往墙上撞,然后长时间顶在墙上,造成他膝盖皮开肉绽而流血不止,此其二也。要求张旭升双手抱头,即使偶尔发善心让他坐在地上,但手还必须伸直平举,手上放着垃圾篓,此其三也。限制张旭升的睡眠,每晚只许张旭升在凌晨4点至6点睡两个小时,睡在地上没有铺的盖的,其中有六天七夜不让他合眼还得举手站立,将脚放在错开的凳子洞里面壁思过(当时他腿上和脚上都是水泡、血泡),至第七夜,他昏死休克倒在办案人员身上,并被送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此其四也。办案人员每天只给张旭升一点点饭吃,多数情况下等服务员将菜端上来后便将菜倒掉,并且长时间不让他喝水,他曾经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偷喝自来水,但被发现后挨了一顿毒打,此其五也。


残酷的刑讯逼供和可能殃及家人的威胁,超出了张旭升肉体和精神的忍耐极限。办案人员在对张旭升实施刑讯逼供之余,还威胁他说:如果交待不出他们满意的“罪行”,就要对他的家属和岳父实行“双规”,他深知丁解民安排对其 “双规”的残酷性,想到他的岳父已经是个80多岁的老人,他家属身体也不好,小孩又正读高中,面临高考,可以想象他当时的心理压力有多大。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又对张旭升实施欺骗。三个办案的组长都对他说过:只要他交代自己的“问题”,把钱退了就放他回家,该干什么还干什么,且举例说:宏丽集团高天文被“双规”时交代了500多万元的问题,高天文赔了300多万,打了200多万的欠条,纪委便没有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用车子把高天文送到宏丽集团,召开干部会说高天文没有什么问题,并继续让他继续当董事长。高天文的企业是国有企业,你张旭升的企业是民营企业,何况你还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代表呢!


在办案人员残酷的刑讯逼供、威胁和欺骗下,万般无奈的张旭升只好按办案人员的要求编了自己所谓的“口供”。


张旭升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有同监嫌犯劝他翻供,但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人员,仍是他在 “双规”、侦查时做他口供的办案人员,其中姓杨的对他说:办案人员只是把你在“双规”期间的供述重新整理一下让你签字而已,你得好好配合,否则有办法对付你!张旭升知道对付他的办法就是特审,被重新“双规”(在送看守所之前,姓张的组长特别“关照”他:不要翻供,如果翻供还要拉回来“双规”!)。他在 “双规”、侦查期间已被折磨得只剩下半条命了,在“双规”后期躺在地上不能动弹,送看守所第三天后他又病倒了,生活不能自理,办案人员竟然说:把你老*养的整死也最多算你畏罪自杀!他想:如果自己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真相,他将被特审,被重新“双规”,就有可能被整死,可怜的他连在法庭上为自己澄清事实真相和与家人见面的机会都没有,又怎敢在审查起诉期间说明真相呢?而且律师也要求他必须等到法院开庭时在法庭上说明真相。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淮安中院怎么能以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


残酷的刑讯逼供,让张旭升的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一是导致他右腿神经性水肿,站立困难;二是在“双规”后期,他患上了严重的肾积水,在清河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到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2月22日上午做手术,第二天下午就被从医院病床上强行抬回了看守所。由于不能及时消炎,他又患上肾囊肿,小便时常带血;三是眼病严重。由于100天双规不许戴眼镜(已戴近视镜30年),又长时间不许合眼,被被用茶叶水泼进眼睛,被打导致右眼内出血,双眼玻璃体浑浊,长有积肉,特别是右眼视觉通路病变,已几近失明。


张旭升是民企一剪梅集团董事长,作为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怎么能安排淮安市(地级市)纪委对其“双规”?张旭升作为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毫无疑问对国家经济建设有过突出贡献,在张旭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丁解民怎能对张旭升这样的经济功臣采取如此惨无人道的手段?!


而在2014年11月19日,渡尽劫波的江苏淮安著名民营企业家张旭升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一天,中纪委巡视组审阅了他递交的投诉信《我是丁解民在淮安制造的最大冤案》之后,在这份字字句句带血带泪的投诉信上作了批示,随后最高法院也对张旭升《刑事申诉状》作了批示,两个“最高指示”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转到淮安市中级法院重新调查处理。淮安市原市委书记丁解民酿造的淮安最大冤案,有望获得平反昭雪!


延伸阅读

冤案主角张旭升究竟“挪用”了什么?


丁解民给张旭升酿造的冤案,法院根据丁解民的授意给张旭升头上加的就是“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张旭升头上的“职务侵占罪”,已被铁的事实证明是法院强加给他的一项莫须有的罪名。淮安中院的判决书认定张旭升犯有“挪用资金罪”,同样是办案人员采用唐朝酷吏来俊臣、万国俊《罗织经》中的某些卑劣手法,强加给张旭升的罪名。


前文提到过,张旭升是原民营企业江苏淮安一剪梅集团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是江苏省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004年,他因不同意原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将价值过亿的民企一剪梅集团下属企业——淮阴罐头饮料厂,以区区400万元出售给丁解民介绍的“香港”客商,因此与丁解民结怨,并在2004年元月10日在淮安市委6楼会议室与丁解民发生了激烈的顶撞冲突。随后,对张旭升怀恨在胸的丁解民便指使司法部门以莫须有的“职务侵占罪”罪名,对张旭升实施刑事拘留。2006年8月,淮安市清河区法院根据丁解民的授意,以职务侵占11.35万元、挪用资金39.82万元为由判处张旭升有期徒刑8年。张旭升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中院以职务侵占11.35万元,挪用资金417.82万元判处张旭升有期徒刑9年。


自古洎今,罗织罪名都是和刑讯逼供相随相伴的。办案人员为了让张旭升签字“认领”两项罪名,在对张旭升实施“双规”和羁押期间,使用多种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其就范。正是在难以忍受的刑讯逼供之下,张旭升不得不违心地做了虚假的有罪供述。据史载,同为唐代酷吏、整人专家周兴在临死之际,看过来俊臣、万国俊著的《罗织经》后自叹弗如,甘愿受死;一代人杰宰相狄仁杰阅罢《罗织经》,冷汗迭出,却不敢喊冤。将办案人员对付张旭升的刑讯逼供对付他的办案人员,张旭升想定其什么罪名就可以让其“认领”什么罪行,谁也不要嘴硬!


淮安中院改判加刑的378万元挪用资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先说说清河法院一审判决吧。综合张旭升安排以及他对高斯特注册及历次增资的背景和操作过程看,张旭升所辩解挂在其名义下的非实际出资的款项仅仅是挂名,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意义,即现有控方证据不能反映张旭升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主观上有挪用资金为自己所使用的主观故意及实际的个人利益,其辩解属于为企业发展的经营性行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对万得宝食品公司的增资,虽然是以张旭升的名义,但张旭升对于相关股金为何挂在自己名下的辩解合于本案涉及企业的现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所以,一审判决没有将这378万元定性为“挪用”。


然而,淮安中院改判时,却认定张旭升挪用了378万。从金额上看,378万没错,但这笔钱与“挪用”二字风马牛不相及:二十世纪初,张旭升鉴于淮安的日化产品很难在超市销售,决定在上海成立高斯特日化公司,将淮安地产的商品转化为上海生产的商品,尽管高斯特三次增资入股都是以张旭升等人的名义办理的手续,但这纯粹是一种企业行为。淮安中院根据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前两次增资为企业行为,而判后一次增资为张旭升个人挪用资金行为?其次,张旭升所挪用的378万元始终在民企公司的账上,所谓的挪用只不过是银行进账单而已,换句话说,只不过是向工商部门出具了一张证明而已,与“挪用”何干?事实上,淮阴百货有限公司、一剪梅集团、高斯特公司、万得宝公司等企业都是以企业骨干名义登记的,而实际享受的权益都是以财务部门收到的股金为依据,淮安中院只将张旭升2003年在高斯特公司和2004年在万得宝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作为挪用资金来定罪,而其他时间、其他企业及其他人名义的注册资金登记却没有犯罪,这样的判决显然不公正,也显得自相矛盾。


淮安中院的判决认定张旭升挪用淮阴百货采购供应站4万元资金,张旭升在淮阴百货采购供应站并没有任何职务,连挪用资金的主体资格都没有,怎说他是挪用资金?同时在案发前他已还了该笔借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张旭升也不构成犯罪。


淮安中院判决认定张旭升挪用15万元企业资金,这分明是故意混淆概念。2002年,张旭升确实贷款15万元入股高斯特公司。他这样做的原因,是鉴于当时企业吸收股份很难,他想以此举带个头,而丝毫没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可以为证的事实是:他一直没有领取该笔款项的入股凭证,该凭证存放于企业财务部门,由单位拥有和保管,而入股凭证是证明他拥有事实股金的唯一证据。2004年8月配息时,张旭升特意交代会计赵延山15万元不是他个人的股金,不能给他配息,这说明张旭升客观上没有挪用企业资金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既没有“挪用”的主观意识,又没有“挪用”的客观事实,淮安中院凭什么认定张旭升“挪用”15万元企业资金?


淮安中院的判决认定张旭升挪用万特公司16万元,是故意将借款混淆为“挪用”。其时,张旭升因父母生病,确实向万特公司借款16万元,但这和“挪用”沾不上边:张旭升不是万特公司员工,更没有任何职务,不具备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资格,此其一也;张旭升向万特公司借款是因为他在万特公司有集资,当他父母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时,他向赵延山表明先借钱,退集资款时把他借的款扣掉就行,这说明张旭升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企图,此其二也;张旭升在万特公司借的款不过是他的集资款罢了,考虑到集资的稳定性,财务没有调账,但他在案发前已还了这些借款,而还的钱正是他的集资款,客观上他没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第四,在案发前已还了这16万元钱,按《刑法》2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就算他挪用资金也不构成犯罪。


淮安中院判决认定张旭升挪用4.7万元土地款,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其一,买地虽然是以张旭升的名义办的土地证,但这是企业行为。事实上,这块地一直没有使用,以他的名义办证是为了保全这块地;其二,张桓受叶立生委托带了5万元办理手续,张旭升叫财务人员收了4.9万元,深圳路1号是开发区最好的土地,一剪梅购买时4万元一亩,张旭升一直认为卖给叶立生的这块地也是4万元,买4万元卖4.9万元,他认为价格已经不低了;其三、先前万得宝买的钵池医院的土地是商业用地,价格为每亩7.5万元,位置远好于这块地,而且商业用地价格应该高于住宅用地,叶立生买的这块地只有0.9亩,张旭升不知按多少价格卖给叶立生才能体现淮安中院判决所指的经营行为;其四,当时淮阴百货站在相同的地段(小康城)还以职工的名义购置了多块住宅用地,性质和手续与此地块一样。其五,就算张旭升挪用资金,案发前已经还了该款,按《刑法》2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张旭升也不构成犯罪。


淮安中院以张旭升挪用资金罪判刑六年(清河法院一审判三年),张旭升被淮安中院加刑的唯一而真实的原因是:不同意淮安中院提出的“把企业交给政府处理”。


综上所述,张旭升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完全是淮安中院审理本案的法官,按照丁解民的意图强加给张旭升的罪名。当我们的执法机关成为“官家”的服务机构之时;成为权力权威的奴婢之时;成为维护非法非分利益的工具之时,便会滥用职权,将神圣的法律变为整人的工具,冤假错案也就自是难免了,张旭升的冤案便是明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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