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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正厅级清官冤狱的深思深究
来源: 共识网-作者赐稿     作者: 葛孚光     更新时间: 2015-07-10    分享到

谭照华在无罪判决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来源 共识网

作者 葛孚光


摘要:不怕冤案多,就怕拖着不解决!平反一个冤案,少一个冤案。长此以往,就能减少冤案存量,降低冤案增量,逐渐形成冤案越来越少的良性循环。否则,就会有更多的冤案制造者无所顾忌,形成冤案越积越多的恶性循环。


据媒体报道,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高院对谭照华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再审宣判:认定申诉人谭照华“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申诉人谭照华及其同案人赵祥元、谭敬潇、刘勇无罪。


谭照华何许人也?他历任衡阳冶金机械总厂厂长、湖南省岳阳市市长、湖南省物资厅厅长、湖南物资集团董事长、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常委。案发时,谭照华官至正厅级23年。他为人正直,廉洁奉公。在推进企业改革中触动少数人利益,遭到报复诬告陷害。


当年,“湖南第一大贪官谭照华落马”、“湖南物资集团窝案”的传闻,震撼湖南政坛。国内媒体“中国50巨贪榜”上,谭照华位列31。


积极为平反纠正谭案奔走的中央纪委原委员、湖南省委原常委、原纪委书记杨敏之(1998年离职,2014年逝世),感叹道:“一个正厅级干部蒙冤至此,背后究竟掩藏着什么样的阴谋?”“这是典型的人祸,值得深思。背后的原因,也值得深究。”


有种说法:无官不贪,抓出一个是一个。谭案相反,证实这种说法偏颇极端。把清官打成贪官,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颠覆反腐败的正义,损害执政党的形象。“背后究竟掩藏着什么样的阴谋”,值得深思深究!恰如习近平指出的:“政法机关和政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沉寂数年后,在十八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再看这起离奇的冤案,或许看得更清晰,更明白。


一、冤案是怎样发生的?


2000年6月,网上突然谣传“谭照华有经济问题”。湖南省公安厅调查,始作俑者,北京某中央机关化名“佩奇”的湖南人唐学智,被单位处理。同时有人向省委告状:“谭照华问题严重”。2001年7月2日,谭照华被省纪委“双规”;同月25日,被省检察院立案,8月2日被逮捕;2003年1月28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谭照华“受贿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挪用公款0.21亿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谭照华上诉后,同年7月23日,省高院在实事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谭照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几个经办部门,经过多道法定程序。让我们看看谭案是怎样越过一道道防线,到达冤假错案的终点。


(一)起步错,步步错,一错到底


任何一个案件,都有起因。或者有人举报,或者办案机关发现。谭案的起因是有人举报。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因此,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首先要查清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纪违法,还是错告、诬告。这是办案的起步。


办案起步至关重要,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果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并违纪违法,就要依纪依法查办下去,直到作出最后结论。如果举报的问题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不违纪违法,就要终止查办,还要查清举报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作出说明,对诬告追究责任。


党规国法规定了办案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一道程序都有纠正前一道程序错误的功能。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就可能起步错,步步错,一错到底,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查办刑事案件,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过,坊间流传一种说法: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意思是三机关只“配合”,不制约。这种说法虽然有些言过,但实践中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所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谭案就是如此。


(二)省纪委起步犯了党规大忌


谭案的特殊在于,谭照华是正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案件性质属于贪腐,首先是违反党的纪律。按照党章党规,谭案先由省纪委检查,成为谭案的起步。


纪委检查党员违纪的基本规矩,是“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党章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下称《案件检查条例》),“必须按照”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下称《准则》)制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下称《案件审理条例》)办理。


2001年7月2日,省纪委对谭照华“双规”。同年同月25日,省检察院就对谭照华“立案”。两者相隔只有23日。可以断定,省纪委不可能严格执行《案件检查条例》。也就是说,省纪委还没有认定谭照华违纪,没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就作为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人们不禁要问:“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所谓“双规”,只是《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此后省纪委就没有再执行其他规定。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员应在错误实事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省纪委市根据省高院终审判决作出开除谭照华党籍决定的。由此判断,省纪委也没有执行《案件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第二十条规定:“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第十一条)、“证据确凿”(第十二条)、“定性准确”(第十三条)、“处理恰当”(第十四条)、“手续完备”(第十五条)。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审理,谭案肯定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不仅不能作出开除谭照华党籍处分的决定,反而会引发对错判的质疑、复查、纠正。


由上述可见,省纪委始终没有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谭照华进行核实,听取他的不同意见,剥夺了他党章规定“中央都无权剥夺”的党员申辩权、申诉权,也直接违反《准则》“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的明确规定。这就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犯了党规大忌!


(三)省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审查不能阻止人大代表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人民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谭照华是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常委。2001年7月27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九届人大代表、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照华的报告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许可了省人民检察院逮捕谭照华。


《人民代表法》的“许可”规定,不是代表的一项权利,而是作为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措施。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对提请许可逮捕的审查,只审查是否妨碍代表履行职务,不审查逮捕代表所根据的具体实事和证据。因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检察院提请逮捕谭照华的许可审查,不可能阻止省人大常委谭照华冤狱的发生。


(四)省检察院对谭照华父子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省检察院却与此背道而行。


据报道,谭照华被捕前,谭照华的儿子谭敬潇、南方建材证券部主任赵祥元、物产集团副总经理刘勇,先后被刑拘,物产集团20多名中层干部被调查。


2001年7月到9月的长沙,气温高达40摄氏度。62岁患有多种心脑血管疾病的谭照华,每天接受三、四拨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审讯。9月有半个月,救护车通宵守在看守所门口,以防谭发生意外。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谭照华,见他“满脸通红,血压很高,状态极差”。家人多次委托律师为谭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


日后谭在申诉材料里回顾那段80多天的审讯:“我血压高达240/140汞柱,心跳达每分钟130次,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可办案人员却不准,反而逼供审讯、逐步升级。”谭照华承认,办案人员没有打过他,这得益于前厅级干部的身份。但是,“语言刺激,高温季节(审讯)时间拖得很长。每天早上把你搞去,晚上才搞回来,不达到目的,今天就不能走,他们是(一天)三班倒甚至四班倒,两个人、三个人一班,你就一个人。”这种折磨,“比打还要厉害。”


起初,谭言辞刚烈,常拍着桌子与办案人员争论。看守所的医生告诫谭:你是个有病的人,血管一爆裂就完了。保住生命,日后方有说清楚案情的机会,否则,“死了就死了,畏罪了。”


“8月17日之前,我没有一个字承认受贿、挪用公款,那天(8月17日)达到了高峰,就是没有办法了。”2001年8月17日晚,在被审查一个半月后,谭照华被迫在办案人员预先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承认”。


当晚,回到看守所,谭照华在废报纸上写下四句话:“一生为人不说假,今日不假难生存。实事求是哪里去?祈祷天下有包公。”第二天,即8月18日,在口供笔录上签字时,谭悄悄在笔录第二页背面写下一行字:“17日讲的不实,是为了出去治病。” 这是谭照华留下的被刑讯逼供的铁证。


再审时,谭照华之子谭敬潇向法庭提出:检察机关为了“折磨”他,在2001年5月到7月的两个月内,五次将他转移看守所。他在浏阳看守所被一名同监嫌犯张某“教训”多次。


谭的律师多次强调:办案人员在侦查期间对谭照华父子的刑讯逼供,是“导致该案中多份证据自相矛盾、悖离事实的惟一原因”。


(五)法院使用非法证据定罪


2002年1月8日至10日,长沙市中院一审持续三天。起诉书对谭照华指控三项罪。第一项是“受贿”167万元,被一审认定为"非法所得",不属于犯罪;第二项是“受贿”5万元:谭照华利用职务便利,将赵祥元调入物产集团,赵在2000年春节送5万元到谭家,以示感谢;第三项是“挪用公款”2100万元:赵祥元经谭照华电话同意,将南方建材的4000万元股票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从而借得2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赵祥元否认行贿谭照华,称“说我给谭照华送感谢费是对我人格的侮辱”。辩护律师认为:物产公司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存在“调动”问题。谭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为赵祥元谋取利益,更没有收受赵5万元。赵送来的5万元是与谭照华之子谭敬潇炒股的分成。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也证实,二人自1998年起就一直有经济往来。


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辩方称:质押与挪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且赵祥元将南方建材股票质押属无效质押,公款从未发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转移,也未处于风险之中,故不存在挪用。赵祥元个人的民事行为,与谭照华无关。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拖延,2003年1月28日一审宣判:认定谭照华受贿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挪用公款2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谭照华等四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提供了12份新证据,七次致函湖南省高院,要求二审开庭审理。谭照华回忆说:“我一直要求和法官见面,我相信,听了我的讲述,他一定会主持正义。但是,他们一直不肯见我。”。


2003年7月23日,湖南省高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维持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但量刑有变化:谭照华从11年减为8年,赵祥元从6年减为5年,谭敬潇从5年减为3年,刘勇维持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审判决书未阐释量刑改变的事实与理由,被部分法律人士视为法院“心虚”。 说白了,省高院已经发现一审完全错判,但不愿意彻底平反纠正,企图用减刑掩盖一审百分之百的错判。这是典型的部门保护。


媒体没有报道一、二审根据哪些证据认定谭照华犯罪,但肯定有谭照华8月17日被迫“承认”犯罪的口供。没有谭照华这个口供,另一人的证言就成为孤证,不能定案。谭照华两审均请求法庭出示质证8月18日的口供笔录,证明8月17日他被刑讯逼供,可这个铁证却下落不明。这就足以说明,法院故意使用非法证据定罪。


二、冤案是怎样平反的?


谭照华含冤入狱后,2003年底因患严重冠心病等疾病获准保外就医,开始申诉。2005年初,谭照华被湖南省高院驳回申诉后,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发回湖南复查,谭照华再次向湖南省高院申诉,2006年1月22日再次被驳回。同年3月,谭照华再次进京申诉。最高法院调阅案卷审查,于5月派人专程湖南调查。200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指令湖南省高院对谭照华案再审。等待一年多,2009年9月11日,省高院终于对谭案再审。又拖了一年多,才宣判谭照华无罪。


谭照华从湖南省高级院人民法院走了出来感慨万千


谭照华从2003年12月开始申诉,到2011年1月平反纠正,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八年,蒙冤近十年!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纠正起来为什么这么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媒体没有报道谭照华申诉的具体理由,但从上述一、二审当事人和辩护人辩护意见,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看,谭照华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法定的全部“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省高法应当对谭照华的申诉及时依法立案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在本人坚持不断申诉、最高法院步步督促下,湖南省高院竟然用八年多时间,才很不情愿地平反纠正了谭照华冤案,超过法定时间若干倍。


在谭照华冤案平反纠正过程中,处处看到省高院的抗拒。两年多不依法对谭照华申诉立案再审,就是对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抗拒。在最高法院发回省高院复查,谭照华第二次申诉特别要求查找他被刑讯逼供的铁证——2001年8月18日的口供笔录。省高院虽然从检方找到了原件,但却认为:“即使你认为17日谈话有不实,也不影响对你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这是蛮横不讲理。在最高法院调卷审查,并派人到湖南调查后,湖南司法机关还两次汇报谭案审判没有问题,这是欺骗上级。特别是最高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后,省高院一拖再拖,之后半年多才把再审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又拖了一年多才再审,再拖了一年多才宣判无罪。无故“拖”成为湖南省高院抗拒平反纠正谭照华冤案的“拿手好戏”。


三、冤案的启示


(一)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谭案最匪夷所思的是,再审已经证明是冤假错案,但省各政法机关对是否平反谭案却意见不一。有人提前放风:如果平反会引起湖南动乱;有人表示:如果平反会影响领导威信。


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会引起“动乱”,“影响领导威信”,这是少数人借此为自己开脱责任的说词。有人认为,冤假错案不平反就无人知晓,就维护了党和政府威信。这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奇谈怪论。这都是周永康之流以“维稳”打压“维权”的恶果。


上世纪五十年代,还没《刑法》《刑事诉讼法》,我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彭真,就对这个问题讲述得非常到位。1952年彭真在政法干部训练班上说:“有的人认为法院即使发现自己把案子判错了,也不能改,据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难道法律的尊严是建筑在坚持错误上的吗?” 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又指出:“有人竟然还说什么‘官无悔判’,即使判错了也不能改。这是错误的观点。案子都判错了,还有什么稳定呢?所以,有了错误就要改正。……这样做,不但不会丢人,而且威信会更高,更会取得群众的信任、拥护。我们的威信是建立在这上面的。”(2002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


长时间忽视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因素。正如习近平所说:“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最近文章中说:“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信力的积累,最终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只有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司法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通过依法纠错取信于民”(《法制日报》)。但愿最高司法机关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兑现。


(二)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孪生兄弟


湖南省高院抗拒平反纠正谭照华冤案,不能不让人联想起以省高院院院长吴振汉为首的特大腐败窝案。2004年发现的吴振汉窝案,经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某、其妻李某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审判权、插手工程、卖官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吴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并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2006年11月吴振汉被判处死缓。省高院和长沙中院的多名法官,还有律师涉嫌其中。而谭照华冤狱,就发生在吴振汉任内!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这道防线的终点站,应当是最讲理、最廉洁的神圣之地。然而省高院院长吴振汉等人,一方面自己大肆贪腐,一方面枉法裁判好人贪腐!他们把司法权滥用到人民深恶痛绝的地步。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平反时曾庄严宣告:“为刘少奇同志平反,不仅是为了刘少奇同志个人,而是为了使党和人民永远记取这个沉痛的教训,用一切努力来维护、巩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使类似刘少奇同志和其他许多党内外同志的冤案永远不致重演,使我们的党和国家永不变色。”可是,谭照华冤案就是类似刘少奇冤案的重演,带有“文革”内斗的某些踪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不能不令人警醒!


试想,如果没有查处吴振汉贪腐窝案,谭照华冤狱就难以平反。这说明,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孪生兄弟。在查办司法腐败时,不要忘记同时纠正司法腐败所造成的冤假错案。


(三)督促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党组织的职责


据报道,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省高院终审判决,作出开除谭照华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决定;2011年12月,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省高院再审无罪判决,作出撤销原给予谭照华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决定(湘纪审[2011]9号和[2011]湘监复审字第1号)。由此可见,省纪委颠倒了执纪和执法的前后次序,不是把执纪挺在前面,而是躲在后面。对照十八大后查办百余“大老虎”的情况看出,此非常态常规,实为“鬼胎”“怪胎”。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作风建设制度机制创新,强化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里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笔者理解,规章制度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防洪墙、防波堤。


由纪委开始查办的党员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案件检查条例》和《案件审理条例》。不严格执行两个条例,还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就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党章、《准则》,剥夺党员合法权利。说穿了,背后一定有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滥用纪委的特殊权力地位,假借司法机关之手,制造排除异己的冤假错案。


这种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判决有罪,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两个条例进行复查、审理,发现冤假错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平反纠正。这是党组织保障党员合法权利不可推卸的责任。千万不能忘记刘少奇冤案的沉痛历史教训,他就是“在整个隔离、批斗过程中,被完全剥夺申辩的权利。”


党组织不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但不能看到司法机关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不管。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平反纠正18万多司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起关键作用的是中央的两个文件。一个是1978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一个是1979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早在1957年9月19日,彭真在高级法院院长、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就说:“如果党委发现冤、假、错案,就是一般案件,也必须责成和督促司法机关复查办理。”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的行为”,也就必然平反纠正执法犯法、违法用权造成的冤假错案。


(四)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关键在最高法院


实话实说,谭照华虽然蒙冤近十年,但他算是幸运的。蒙冤时间更长,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还有的是。


最高法院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是谭案平反的关键。省高院院长吴振汉特大贪腐窝案,必然引起最高法院高度警觉,谭的申诉也就容易连带引起关注。笔者注意到,接替吴振汉的是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不久后重回最高法院副院长任上至今),便于上下沟通;时任湖南省委书记,是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知法、懂法。这都是偶然因素,不是每一个申诉人有幸遇到的。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法院、法官,以其法定职责和专业技能,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并不困难。否则,有何资格司法?难就难在法院法官根本不遵守上述规定,把大量的申诉挡在“受理”门前,对法定时限任意拖延。有的不作为,十年八年不答复申诉人。有的乱作为,故弄玄虚,枉法驳回,瞒上欺下,知错不纠。正如习近平所说:“如果司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高看一等,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试想,如果最高法院作表率,各级法院严格按照规定对待每个申诉案件,一定会突破刑事申诉的“老大难”!


不怕冤案多,就怕拖着不解决!平反一个冤案,少一个冤案。长此以往,就能减少冤案存量,降低冤案增量,逐渐形成冤案越来越少的良性循环。否则,就会有更多的冤案制造者无所顾忌,形成冤案越积越多的恶性循环。


2015年7月8日



延伸阅读:


历时近10年,湖南省原物资厅长谭照华冤案终雪


来源 民主与法制

记者 廖隆章


在正厅级岗位23年的谭照华,遭三年“非常”调查、审理,被控“受贿5万元、挪用公款2000万元”判处8年有期徒刑。


谭照华积极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该院(2003)刑二终字第23号及长沙市中院(2001)长中刑初字138号原审判决,宣告谭照华及同案赵祥元、谭敬潇、刘勇无罪。


我没有给党抹黑,对得住子孙。”拿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判决书,谭照华迎着料峭寒风,站在湖南省高院门口对记者说。



2011年1月30日10时,湖南省高院审判监督三庭法官梁淑芳庄严宣布:“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中院(2001)长中刑初字138号原审判决”,并宣告上诉人谭照华无罪,同案人赵祥元、谭敬潇、刘勇的有罪判决同时撤销。


这一天,距离兔年春节不到三天。近10年的冤屈和磨难历历在目。


改革明星“落马”


2001年炎热的7月,湖南的“反贪”工作可用“卓著”形容——“湖南第一大贪官谭照华落马”、“湖南物产集团腐败窝案”种种传闻充斥坊间。


谭照华,原任湖南省物资厅厅长、湖南物产集团董事长、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至此已分别在湖南衡阳有色冶金机械厂、岳阳市长以及湖南省物资厅等正厅级岗位上任职23年,其一向以勇于改革著称。特别是其在1990年调任湖南省物资厅厅长任上,在全国物资系统陷入困境之时,谭率先将湖南省物资厅转制为企业——成立湖南物产集团,随后雷厉风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铁饭碗”、“找市场要饭吃”,为全国瞩目。


湖南物资系统的改革得到了中央、国务院的肯定。湖南省物产集团被国务院列入首批“百户现代企业改革试点”之一。1995年开始,筹备南方建材上市,1999年南方建材上市之后,仍然成为物资系统明星企业。其时,仅湖南物产集团总资产达到86个多亿,净资产30多个亿。物产集团在南方建材的国有股达到72%。


物产集团新任董事长上任之际,谭照华突然“落马”,“改革明星真是个巨贪”?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在湖南省政坛引爆。


2001年7月2日,谭照华被湖南省纪委“两规”。 同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


2002年 1月8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长达一年的“审理”后,2003年1月28日,谭照华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原审法院认定,1997年6月谭照华要求公司组织部门对在湖南省外经委工作的赵祥元进行考察后,赵被调入湖南物产集团,并被聘任为财务部副主任,筹备南方建材股份公司上市。南方建材成立后,赵又被聘为证券部主任,期间,赵为公司炒股赢得利润。为此赵先后多次找到谭要求兑现奖金。2000年春节前,赵为感谢谭照华以往的关照,并谋求在以后工作中继续关照,到谭家送其5万元人民币。以此认定谭照华犯受贿罪。


原审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事实,是2000年3月,谭照华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赵祥元将南方建材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市值2500余万元股票和800万元资金转至海通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同时将1016万的股票指定交易一并转入海通证券营业部。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判决之后,谭照华等4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同年7月23日,湖南高院未经公开审理,直接改判为:谭照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罪有期徒刑5年,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其他三人维持原判。


经历过数年牢狱之苦,疾病缠身的谭于2003年底保外就医。2006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其假释。


谭的名字,最近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2008年国内某媒体在对近年来落马的50名贪官排名时,谭以受贿、挪用公款0.21亿元的涉案金额排至31位。


艰难申诉 沉冤得雪


“爷爷,你到底是不是贪官?”8岁的孙子在网上看到相关报道后总是这样问。


“我如何向孙子解释?”年近古稀的谭照华说,“任何磨难我都能忍受,但孙子提问我无法回答。说自己不是贪官,可网上到处充斥这样的报道;说网络上错了,小孩子怎么能理解?”


8年来,除了原湖南省物产集团98名干部职工外,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家、律师及湖南的部分老同志都曾就本案存在的问题,上书中央媒体及中央领导,多次反映谭照华遭人陷害蒙冤的问题,强烈要求为其平反昭雪。


国内媒体分别对本案进行过关注并将调查意见上报后,引起了中央领导以及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上半年启动了对本案的审查工作。


200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指令再审决定书”,该再审决定认为“申诉人谭照华等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8年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决定告知谭。


又是经过一年多的等待, 2009年9月11日,本案再审终于开庭。


此次再审,全国人大代表、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秦希燕为谭照华担任辩护人。湖南其他几名资深律师也分别为其他三名申诉人的辩护。


再审法庭上,秦希燕律师从案卷中找出了多名申诉人及证人自相矛盾的“供述”或“证词”后发问,“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楚,凭什么可以认定谭照华有罪?


秦希燕律师举证,检察机关及原审判决所认定赵祥元送钱给谭照华的“动机”及“原因”实在是太牵强。赵“从国家机关外经委一名非常有前途的干部,到一家已经打破‘铁饭碗’的企业应聘成功两年半了,还需要感谢谁?赵的10万元奖金兑现,是南方建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奖金数额远未按该公司的承诺兑现,谭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至于‘希望谭在以后的工作中关照’,更站不住脚,因为谁都知道,谭已经从物产集团董事长位置上退下来了。”


作为事件亲历者,物产集团原组织部长邹碧华在再审法庭上出庭作证,介绍了赵祥元“调入”的背景。她说,1995年物产集团被列入国务院百户现代企业试点单位之一,正筹备上市。急需懂资本运作、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专业财务人员。还在地方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在湖南省外经委任科长且在海外专门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的赵祥元带着一大摞证书来应聘。邹按程序派出相关人员对赵进行考察后,上报党委会研究,“谭照华的表态是,赵要是愿意来就抓紧时间办手续,不来就另外找人,总之不要影响上市”,邹强调,“当时,也完全可以不上报党委会,但是由于改革阻力大,所以最后报党委会研究一次。”


曾任南方建材副总经理的陈月新也出庭证实,“南方建材应该给赵祥元等人发放的奖金将近200万元,而不是10万元,是南方建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当时赵已被刑事拘留。”


“因此,认定谭照华是为赵谋利的指控是错误的”法庭最终认为。


还有一个事实是,赵祥元一直与谭照华儿子——个体户谭敬潇合伙炒股。到2004年2月19日,两人合伙炒股经营的账目才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分开。


关于挪用公款一说,再审法院同样支持了申诉人的申诉意见。


2000年3月份,“鉴于南方建材在成都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账户的股票高达8000多万元,恐受监管部门以及市场跟庄资金发觉,需要将账户股票及资金分仓,经请示董事长谭照华同意,我将部分股票和资金转入海通证券成都营业部,谭照华并签署了相关指定和撤销交易的两份授权委托书,”作为南方建材的证券部主任,赵祥元是该公司自营股票的操盘手。“我就将南方建材在申银万国市值的8000多万股票和现金分出一半,即市值3500余万元的股票和800万元现金转入海通证券成都营业部。”


再审法庭上,赵祥元坦承,其时,他和南方建材总经理刘勇、谭敬潇等人也一直想私人合作炒股赚点钱——他们手头掌握着大量的“内幕消息”,还在“做庄”操盘。


“后来,我和海通证券达成了一份融资协议。”赵承认,在街头买来了“徐国平”和“杜白敏”两个假身份证。协议规定,“徐国平”将南方建材在海通证券的4200万元股票和现金做“质押”,由“杜白敏”融资2000万元给“徐国平”,融资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12%。


当天,海通证券将2000万元从“杜白敏”的账户上打入到“徐国平”账户上,此后,赵祥元将2000万元用于炒股。直到同年8月23日,将所购股票全部抛出,除归还“杜白敏”本息共计2088万元外,获利142万余元,其中刘勇分得42万元现金,其余归赵祥元和谭敬潇两人平分。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谭照华和赵祥元、谭敬潇、刘勇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认定,谭照华签发的调动资金的授权委托书,是使公款被挪用“质押”的关键,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三人均系从犯。


秦希燕认为,法院仅凭两份授权委托书便认定谭挪用公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谭签署的委托书只是授权赵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的资金和股票转入海通证券成都营业部托管经营。属于企业法人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委托书中并没有“质押”借钱的内容。


至于“徐国平”和“杜白敏”之间的借钱协议,事实上是一份无效协议,南方建材既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许可相关“股权”或者现金存单“质押”。谭对这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没介入、不知情,又凭什么要他承担法律责任呢?


“杜白敏”——实际上是“海通证券”的这种行为,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券商融资”。所借2000万元给“徐国平”,该款不能提现,只能在该证券公司“买股票”,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不但有12%的利息收入,还有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收入,如果发现该账户股票市值低于可承受的范围,证券公司还可以强行“平仓”——“风险完全在海通证券的掌控之中。所以他们可以借钱给我,当然,证券公司也知道我是庄家,在炒南方建材的股票”,赵祥元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没有侵害谁的利益”。


“用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这也是不行的”,检察员在回答赵祥元及其辩护律师说。公诉人坚称,“《协议》约定了质押就是挪用了公款,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南方建材的4000多万股票和现金受到了协议约定内容的限制就是‘风险’。”


再审法院认定,因为违法的民事行为肯定无效——即“杜白敏”和“徐国平”之间的协议根本就不可能对南方建材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是赵祥元和海通证券之间的民事关系”。


至于“赵祥元向谭电话汇报请示个人炒股”之说,赵祥元至今不解。“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这是事实。” 赵祥元说。


经证实,2000年3月29日谭照华全天在参加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参加会议,根本不可能接听赵的电话。


两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一一被推翻,谭照华终获无罪判决。



那段岁月


谭于1990年从湖南岳阳市长任上调任湖南省物资厅厅长,1991年湖南省物资厅列为全国物资厅(局)改革试点,1994年11月列入国务院100户现代企业改革试点,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了铁饭碗,1995年开始筹备上市到1999年获批。经过十年改革,湖南省物资厅由行政机关改为企业集团,厅机关15个处室精简到五个处室,53名处级干部减到17人。173名机关工作人员减到59人,十年之功,湖南物产集团的销售收入由11亿元增加到35亿元,集团总资产达100多亿元。在财政没有拿一分钱的情况下,上交税收1.98亿元。同时,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在全国物资企业最困难的时候,湖南物产集团却一枝独秀。


因为改革力度大,其中也蕴藉许多矛盾,谭也得罪了不少人。


“有很多人对(物产集团)市场化,存在严重抵触情绪。”物产集团老同志胡汉忠等人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认为,“谭推行改革后,引进了一批经营型人才和500余名大学生,这与老职工、老干部的利益发生了冲突。”


2000年6月,网络上突然疯传“谭照华有经济问题”,“谭照华已在北京被双规”。该消息经扩散,致南方建材股票连日异常波动。


其时,已经完成物产集团董事长交班的谭照华亦在等待四个月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再依规退出管理层。


“谁在制造这种谣言?”公安机关介入后,事件很快水落石出——北京某国家机关一名叫唐学智、化名“佩奇”的人是始作俑者。后来,唐被处理。湖南省公安厅对此进行了澄清。


随后谭终未能逃脱牢狱之劫。


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一个正厅级干部蒙冤至此,背后究竟掩藏着什么样的阴谋?”湖南省原纪委书记杨敏之说,“这是典型的人祸,值得深思。背后的原因,也值得深究。”杨也是积极为谭案奔走的老领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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