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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造假案 看“证据”如何炮制
来源: 民主与法制     作者: 侯兆晓 焦新波     更新时间: 2015-06-28    分享到



编者按  


2015年4月中旬,河北省赞皇县冯金福(二代身份证为冯金付)和秦绪书,仍然奔波在讨公道的路上。十年前,两人因当地公安部门造假,致使身陷囹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荣幸的是,假笔录、假鉴定曝出后,案件出现了转机。

   

但是,历经近12年的时间,两人的案件及公安造假案仍然留了一个大大的尾巴——一个人补偿不到位、一个人仍不清不白未下最终结论、一个被判刑的公安民警仍到处上访、该依法被追究的追究不到位。

 

冯金福和秦绪书两人早前并不相识,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两人“被认识”。后来,秦绪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监狱里度过了艰难的850多天。冯金福则被追逃5年,目前仍没有任何结果。


▍文 侯兆晓 焦新波

▍来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冷库引发的“麻烦”


秦绪书是赞皇县大桥庄村民,出生于1957年,2004年11月之前,任村党支部书记。其在村内有一座冷库,后来一直闲置。12年前,他人租用了秦自己闲置的冷库,储存了烟花爆竹。十余年的麻烦,也由此引发。


2003年8月,赞皇县烟花爆竹厂(当地人称石柱山炮厂)的一些烟花爆竹,储存到了秦绪书家的冷库内,其中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同年10月29日,因不具备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被该县公安局野草湾派出所查处。


随后,派出所对秦绪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所度过了8天后,感到十分冤屈的老秦,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令其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更大的麻烦降临到他的身上。


2004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秦绪书被执行逮捕。奇怪的是,并没有经过刑事拘留,而直接进入了批捕程序。2005年5月24日,赞皇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人秦绪书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赞皇县人民法院(2005)赞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春,石柱山炮厂厂长冯金福与秦绪书联系,租用其冷库存放烟花爆竹,后于2003年8月,在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未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秦绪书同意石柱山炮厂将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非法存放到自己的冷库内,2003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秦绪书对此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其作出无罪判决。遗憾的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谁储存的烟花爆竹?


秦绪书因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执行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据其反映,当初并非烟花爆竹厂家租用其冷库存放,而是另有其因。


当时,赞皇县公安机关指控,2003年8月的一天,秦绪书在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且未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县石柱山炮厂的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非法储存到自己的冷库内。


秦绪书供述称,2003年4月,石柱山炮厂冯金福到其冷库看库房,交了1000元定金,约定好租期及租金。后来有一天,公安局的刘庆民、李香梅到其冷库看库房,但未谈妥租金。8月的一天,公安局刘孟文打电话,要在其冷库中存一车炮,秦表示同意。


2015年4月中旬,秦绪书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回忆称,2003年7月的一天,在看守所工作的刘孟文打电话说:“我们查了点炮,想存到你冷库里,如果可以到治安大队找李香梅谈一下。”


第三天上午,秦在治安大队见到了李香梅,经过商谈,李香梅同意占用其冷库,每月租金800元,并让秦回去抓紧时间腾库。


判决书中的证人材料证实,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为存炮,也曾与秦接洽。而石柱山炮厂的人员也与其联系,是“通过刘孟文告诉秦绪书准备往冷库内存炮”。究竟谁将烟花爆竹存进了秦绪书的冷库内?在案件的多个材料中,各方说法多有不同。


不过,秦绪书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再审中提出,秦绪书存储的是民用爆炸物,应区别于刑事上的爆炸物。


冯金福被网上追逃


冯金福是赞皇县烟花爆竹厂负责人、法人代表,2003年11月2日,赞皇县公安机关将冯金福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刑事拘留。


赞皇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经依法侦查查明,冯金福于2003年8月,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私自将石柱山炮厂生产的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00多组,非法运输到土门乡大桥庄村秦绪书冷库房内,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不过,赞皇县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决定对冯金福不批准逮捕。并将该案退回公安部门,要求补充侦查事项。遭到刑事拘留12天后,冯金福被取保候审。


2015年4月20日,冯金福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回忆称,2003年河北省辛集市一家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赞皇县公安局对冯金福所在的烟花爆竹厂进行安全大检查,并要求现存超量的烟花爆竹尽快疏散,并向该厂出具了重大隐患通知书,限3日整改完毕。因此,该厂向公安局申请协助提供仓库。


赞皇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李香梅提供了信息,大桥庄村有一座多年未用的冷库,适合存放烟花爆竹。当时,烟花爆竹厂副厂长徐焕彬提出办理运输手续,但李没有办理,作出了口头批准。同年8月11日,徐焕彬将双响炮和礼花弹,存放到秦绪书的冷库房内。


冯金福称,其遭到查处,是被打击报复。2002年3月,因举报李香梅索要现金和物品的行为,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4年10月19日的《河北青年报》,以《绑票式敛财 丑事遮三年》为题,对赞皇县公安局前治安大队长李香梅涉嫌贪污犯罪被批捕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爆料人为李香梅的同事、赞皇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所长胡和平。胡称,李香梅升任治安大队长后,开始变本加厉地“敛财”,让当地的矿主“掏钱消灾”。报道中显示,李香梅因涉嫌贪污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并正式对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


冯金福回忆称,时隔20天,李香梅就办理了相关手续,回到了家里。更奇怪的是,时隔不久李香梅又回到单位重新上任了。正因为其被打击报复而涉案,秦绪书也因此受到牵连。


公安造假初露端倪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监测站作出两份鉴定报告书,结论为药物成分已构成烟火药。据此,成为了批捕的主要依据。


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赞皇县公安局立即对冯金福执行逮捕,但冯既未在家,也未在单位。2004年11月30日,冯金福被网上追逃。


2009年8月20日,冯金福主动归案,同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9月29日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0月11日,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向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冯金福通过查询法律法规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得知,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河北省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冯金福认为自己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另外,公安部公通[2004]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10月8日废止了公安部2001年7月4日发的公复字[2001]14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落款时间2004年10月8日。


这说明,赞皇县公安部门仍然使用作废文件办理案件,对其二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9日,赞皇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期间,公诉方当庭提供了赞皇县公安局的对其讯问笔录。经冯金福质认,发现共4次的笔录材料,其并不知情,疑似公安机关进行了造假。冯金福当庭申请,对4份询问笔录进行鉴定。


此时,赞皇县公安机关办理冯金福和秦绪书二人案件的造假行为,已初露端倪,露出冰山一角。


办案人员的造假


站在被告席的冯金福,发现公安机关作出共4次的笔录材料,签名和指印并非其所留。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后,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2003年11月2日、11月8日和2004年2月8日,赞皇县公安局野草湾派出所,对冯金福进行了多次“讯问”,共有4份讯问笔录中出现疑点。4份笔录中,分别为“以上笔录我看过全对 冯金福”“以上记录给我看过 都对 冯金福”和“以上我看过全对 冯金福”等字样。除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外,指印也并不知情,甚至连这4份笔录都未曾看过。


2011年12月23日,经赞皇县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对4份笔录笔迹鉴定,均为签字笔黑色墨水书写,书写速度快,运笔连笔自然流利,单字和主要笔画无异常书写痕迹出现,仅有一处的“福”中的“衤”部个别笔画连笔和笔顺有不正常痕迹反应。对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交叉比较检验发现,4份笔录中,有两份笔迹一般特征一致,笔迹细节特征相同,是同一人书写。另外两次笔录中,又为同一人书写。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只有两份笔录材料与冯金福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而另外的两份笔录与冯金福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4份笔录中,该字迹部位红色押名指印均非冯金福指纹所留。


除此之外,2004年11月12日,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书显示,赞皇县公安局李国增等二位同志送来烟花爆竹产品双响10个,要求测定其成分及含药量。经检测得出结论,该双响规格为22x132mm,印有“锦华”商标及“赞皇县烟花爆竹厂生产”等字样。该双响药物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硝酸钡、铝粉、硫磺等,其成分已构成烟火药,单个双响平均含药量为4.5克。2005年1月26日送检的万紫千红礼花弹,检验结论同样是“其成分已构成烟火药”。


4月20日,冯金福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反映:“锦华”牌双响和万紫千红礼花弹,均非其厂生产,公安机关不应用该鉴定作为对其涉嫌犯罪的依据。冯还称,这是公安机关明显的造假。


十年后冤案昭雪


2003年春,赞皇县烟花爆竹厂(石柱山炮厂)厂长冯金福与秦绪书联系,租用其冷库存放烟花爆竹。后来,秦绪书同意石柱山炮厂将双响炮和礼花弹存放到自己的冷库内。由此,冯金福和秦绪书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


秦绪书因“违反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秦绪书开始上访。后来,4份笔录的问题露出端倪后,原审依据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随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经法院再审查明,赞皇县烟花爆竹厂是手续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院认为,秦绪书虽有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但能够证实其明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的证据不足。作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制作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对秦绪书此前的刑事判决书,判秦绪书无罪。


2013年12月10日,拿到无罪判决后,秦绪书泪流满面,他一直在等待着这一天。一年后,秦绪书面对记者,仍然难以掩饰这种由悲到喜的激动。


2015年4月,秦绪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等到了无罪判决,但事情并不“圆满”。他拿到了23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850天入狱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公安造假”被追责


自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制作供述材料暴露后,当年的办案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日前,分别被判刑和追责。


2013年3月26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指定,对办理秦绪书和冯金福案件的当时民警,采取了刑事拘留。


桥西区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蔺友胜和焦峰在赞皇县公安局野草湾派出所工作期间,查扣了石柱山炮厂冯金福运输储存到大桥庄村秦绪书冷库内的双响炮和礼花弹后,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03年10月29日,对秦绪书作了治安处罚。后于2004年11月,按赞皇县原公安局长张占川的指示,对秦绪书以非法储存爆炸物,再次立为刑事案件。


立案后,蔺友胜和焦峰非法伪造秦绪书案相关证据材料,并以这些非法证据以及按张占川指示,未按合法程序取得且非秦绪书冷库储藏的双响炮成分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对秦绪书进行刑事追诉。


其间,张占川直接安排人员未按合法程序对冯金福、秦绪书案涉案的双响炮进行了主要成分鉴定。


报告作出后,又以该报告为依据,要求办案人向县检察院报捕,在县检察院倾向于不捕时,张占川向赞皇县政法委提议召开“三长(公检法)”会议,并在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追究向秦绪书冷库运输存放烟花爆竹的冯金福刑事责任,促使三长协调会议最终决定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逮捕冯金福,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逮捕秦绪书,对冯、秦二人刑事追诉。从而导致一、二审法院以该成分鉴定报告和蔺友胜、焦峰伪造的其他非法证据材料为依据,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秦绪书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对冯金福提起公诉,致使秦绪书刑满释放后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机关上访、申诉,冯金福也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院委托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赞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处罚卷、嫌疑人口供、调查材料卷以及赞皇县公安局嫌疑人秦绪书口供、冯金福口供和调查材料等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治安管理处处罚卷中编号第8页和嫌疑人口供、调查材料卷中编号第1页、第2页、第3页等指印,均不是秦绪书所留。其中,嫌疑人秦绪书口供、调查材料卷中编号第1至5页、第17页和嫌疑人冯金福口供、调查材料卷编号第2页、第8页等多处指印是时任野草湾派出所副所长焦峰所留。


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认为,蔺友胜、焦峰、张占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他人被刑事追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4年1月7日,法院对蔺友胜、焦峰、张占川分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和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蔺友胜等三人分别提出上诉。经发回重审后,蔺友胜和焦峰的判决结果与一审相同,张占川则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造假案是如何“诞生”的?


蔺友胜辩称,开展危爆物品大排查,发现秦绪书冷库里存放着烟花爆竹,然后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当时,考虑到秦绪书是村里的支书,就对其作出了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天。


2004年,局里交过来一份双响炮的鉴定报告,据此重立了刑事案件。当时,鉴定所用的样品,该所并没有提供。蔺友胜在供述中称,为了和冯金福的立案时间吻合,其决定将立案时间写成了2003年10月29日。后来,为应付执法检查,对冯的4份笔录进行了重新抄写。冯金福在逃,无法让其重新签名、按手印。


2015年4月中旬,野草湾派出所原副所长焦峰回忆,当时自己接触这起案件,只是为了办行政案件。2004年春,全省公安机关进行案件执法检查,根据文件要求,没有制式抬头或材料中有涂改的地方,都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所以,其按照文件要求和蔺友胜的安排,重新抄写了2003年秦绪书的行政卷宗和冯金福的取保候审卷宗。


焦峰介绍称,赞皇县公安局是以花炮安全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对冯金福和秦绪书提请报捕的,后来听说秦绪书被判刑三年后,感到很吃惊。


赞皇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占川,后调任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其辩称,2004年11月上旬,他安排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国增负责与派出所及鉴定单位联系,完成对烟花爆竹的鉴定。几天后,李国增拿来了鉴定报告,称含药量已经对冯金福够上处理了。


张称,在鉴定以前,其明确跟蔺友胜要求,派出所要出委托书,并提供鉴材。其安排李国增去鉴定,只是告诉他负责把扣押的烟花爆竹进行鉴定,并没有告诉他去哪儿取鉴材。


李国增时任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危爆物品管理工作,很多涉爆物品鉴定由治安大队联系办理。他的证言证实,张占川将其叫到办公室后,说冯金福的案子,检察院要求鉴定这批炮的总药量是否够刑事案件标准,让其找治安行动队要样品。随后,其找到行动队队长安卫国拿了样品。安又指示另一人打开保管室,里面有个装双响炮的黑袋子,说这就是要鉴定的物品。


由此,一份由假鉴材作出的鉴定报告,成了对秦绪书和冯金福立案的关键依据。加上办案人员“抄写”的行政案件材料和县政法委“三长会议”的“研究”后,一起刑事案件顺利“诞生”。因此,秦绪书被判刑三年,冯金福被刑事立案并网上追逃多年。


迟到的正义会来吗?


冯金福本是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制作供述等材料,使一家合法的企业遭受了垮掉的损失,使其本人经历了拘留、不批捕、取保候审、公诉等非正常遭遇。


自2003年10月29日开始,冯金福经历了刑事拘留、三次取保候审、逮捕,直到2011年9月29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从2004年11月30日起,被网上追逃5年。


“案发”近12年的时间,如今的石柱山炮厂,只剩下破旧的厂房,院内长满了荒草,没有了昔日的场面。回忆起十余年的日子,冯金福感到痛心,既有愤慨又无奈,还有期待。


2011年11月13日,赞皇县检察院以冯金福私自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请求撤回起诉。2012年3月13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然而,现状对于冯金福来说,该案并未结束。目前,冯金福的案件又回到起点的部门。他正等待正义的到来。


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对被告蔺友胜、焦峰和张占川的刑事判决书中显示,证人李国增证言,没有人安排其去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过扣押冯金福的万紫千红礼花弹的检材。其不知道是谁让去的,也没有见过万紫千红礼花弹的鉴定报告。


在手印鉴定中,嫌疑人冯金福口供、调查材料卷中编号第4页上方的指印,与蔺友胜和焦峰十指样本指印进行逐一比对检验,发现细节特征均不相吻合,构成本质差异。鉴定意见表明:不是蔺友胜和焦峰所留。


冯金福感到疑惑的是,治安大队副队长李国增只是对双响炮拿去作了鉴定,而万紫千红礼花弹究竟是谁拿去鉴定的?口供和调查材料卷中编号第4页上方的指印,既不是蔺友胜也不是焦峰所留。那么,这枚指印究竟是谁所留?冯金福在等待真相。


被判刑九个月的焦峰因此案失去了公职,至今赋闲在家,他觉得自己很冤:“当时,我只是负责做了一下治安卷,没想到被放到刑事卷里去了,其他鉴定烟火、查封烟火等事项均不知情,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被判了刑。”


按照冯金福的逻辑——他是被时任赞皇县治安大队队长李香梅打击报复才遭受不公,而李香梅曾因涉嫌贪污罪被批捕,旋即重新上任;造假鉴材又是李国增按照局长张占川的指示提供的,而起初以滥用职权被起诉的张占川,最终却被改判为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又是谁替冯金福签的字?


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进展过程和最终也没有答案的疑问,和秦冯二人获得公平补偿和清白解释这样的结局相比,解释清楚这些更应该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会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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