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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33)• 代克民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18    分享到


冤案发生于2002年8月4日凌晨2点多,前代庄村民代坤及其女儿代晶晶、其爷爷代克俭被人杀害,凶手又来到其父母代春亮、胡彩荣处行凶,致两人重伤,至今神志仍不清晰。当时,代坤弟弟代军5岁的女儿婷婷(化名)睡在胡彩荣被窝里,躲过一劫。


案发几天后,数十名村民被带到乐土镇派出所,“除了老人和小孩都去了”。


案发约10天后,蒙城警方悬赏征集与本案有关的线索。此后4年间,前代庄风平浪静。


2006年9月21日上午8点多,身为教师的代克民正在乐土镇中学给学生上课,被派出所叫去问话。当晚,被叫去的其他十多人都返回,唯有代克民和李长营村圩里庄的李保春、李超3人没出来。


2006年9月22日,警方对代克民与李保春、李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监视居住,2006年9月27日刑事拘留。


2006年11月2日逮捕。代克民是李保春的姨父,李保春与李超是堂兄弟。双龙村前代庄与李长营村圩里庄相距约3公里。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检察院以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就有了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杀死,后又来到代坤的爷爷代克俭睡觉的地方,持凶器将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作案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 此案经过多次审判,检方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根据被告人代克民供述而在代克民家中搜到的一把菜刀,没有提供供述中李保春及李超行凶所用的锤子及斧子。但3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才做的有罪供述。另有3名关键证人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上诉后。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重审。


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8日的庭审上,安徽省高院在蒙城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检方首次承认证据有瑕疵。


疑点如下:


翻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时供时翻,庭审时均翻供,供述之间多处矛盾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且无客观证据相印证。


凶器:另外,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凶器,与侦查机关的伤情鉴定及凶器推断不吻合。


菜刀: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代克民指认所提取的菜刀,经检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凶器,不予采信3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2013年7月28日,3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收到的安徽省高院(2013)皖刑终字第00179号裁决书显示,该院认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亳州中院(2012)亳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判。该裁决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2日。


代克民等3人曾3次被亳州中院判处极刑,均被安徽高院发回重审,此次是亳州中院第4次宣判。

2014年1月10日早上7点多,蒙城县法院门口两侧站有两排民警,附近也已设置警戒线。附近道路被警方封锁百余米。8点50分左右,多辆警车鱼贯驶来,从法院南侧后门驶入。


庭审仅准许每名当事人的2至3名家属进入旁听。据旁听人员介绍,此案上午9点宣判,法官称已按程序传唤被害人家属到庭,但他们没来,庭审过程未出现异常骚动。宣判过程不足20分钟。


判决书中称,此次审理公诉方提供的12名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3被告人实施了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全部不予采信。亳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此案3死2伤的事实,但认定该犯罪行为系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所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的诉讼请求。读完判决书后,代克民等3人无异常表现,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代克民等3人被改判无罪,但真凶尚未落网。


2014年4月2日,代克民来到亳州市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院赔偿其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万元,亳州中院于当天立案。从李保春、李超的辩护人处获悉,两人也提出了每人28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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