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130)• 王什彩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16    分享到

王什彩



2008年12月2日凌晨,大周村一家楼板厂值班室内,值班的王某遇害,凶手残忍地捅了王某20多刀。命案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


王什彩跟死者很熟。王什彩一直在死者儿子开的楼板厂打工,每天赚30元的工资。案发前一天,王什彩的孙子满12周岁,死者的两个儿子还到王什彩的儿子家恭贺,每个人包了50元红包。


警方曾怀疑过王什彩。不过,王什彩坚称没作案。警方又让他回家了。


2009年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正在睡梦中的王什彩被敲门声惊醒。敲门的是警察。之后,王什彩被带到大队行政村村部。在村部办公室,王什彩还看到了不少熟面孔,有二三十人,除了楼板厂工人外,还有不少邻居。


天亮后,王什彩被带到公安局做测谎试验。这时,他才知道,警方还专门从北京请来了测谎专家。在王什彩的印象中,给他做测谎的有一个年纪大的专家。测谎前,他的身上连上了不少仪器。专家告诉他,他们问问题,他只要回答“有”,还是“没有”就可以了,其余时间保持安静。测谎期间,专家掺杂了一些与这起命案有关的问题,诸如“你杀人了吗?”“你跟死者可有仇?”王什彩的回答均是“没有”。


这样的测谎试验做了3次。之后,他被警方带进审讯室。再后来,他才知道,经过测谎,他被列为重点嫌疑人。


王什彩印象中,警方审讯了他4天4夜。 “我没有杀人。 ”“我跟他没有仇,为什么要杀他?”审讯期间,王什彩一直重复着类似的话。


“他们把方便面放在我跟前,说只有招了才能吃饭。”按照王什彩的说法,警方当初对他进行了逼供,他实在是受不了,只好交代了“杀人”的事,并编了杀人的情节——两家因为地边和盖房子的琐事产生过矛盾,王什彩因此记恨王某。平时,王某在楼板厂说话难听,天天训人,王什彩遂起杀心。 2008年12月1日,王什彩遇到王某带妻子去看病,得知其已回家,遂于当晚持刀到楼板厂,准备行凶。当时,王某在值班室睡觉,王什彩用刀尖拨开西边窗户,进入值班室,先把灯按灭,然后走到床前,用左腿压住王某的双腿,左手持刀朝王某的左胸部扎了几刀,后又朝下面扎了几刀,然后把刀换到右手,并把王某拽向朝里侧趴着,右手持刀朝王某的背部又扎了几刀。王某没怎么反抗,就不动了。此后,王什彩从门口出去离开现场。


警方认定王什彩是杀人嫌犯,主要有3份直接证据,一份是公安部专家对王什彩的测谎结果;一份是在王什彩儿子家中找到的尖刀;一份是王什彩自己的“供述”。


据专家介绍,对嫌疑人的测谎结果不能作为某个人犯罪的证据,只能为警方办案提供侦破方向。不过,这份测谎结果最终却被作为了直接证据。


王什彩的这把刀是在街上买的,当时花了10元买了3件,除了这把尖刀外,还有一个漏子和铝盆。警方出示的证据是这样表述的:“其在作案后曾用水对刀上的血迹进行清洗,春节期间又用该刀在自家剥猪。公安机关对作案刀具进行提取,送交鉴定,该刀上未检验出王某的DNA成分。”也就是说,没有“铁证”证明这把尖刀与王某的死有关。


另外一个证据是王什彩的“供述”。还有不少间接证据:工友、邻居们的证言。“王某被害后,王什彩精神气色很差,表现不正常。 ”“听说王什彩与王某因为地边、盖房子的事吵过架。 ”“王什彩平时性格内向,脾气不好。 ”


王什彩住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周行政村王老庄100号。2009年2月15日因经过测谎,他被列为重点嫌疑人。被警方带进审讯室。最后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009年10月2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王什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84050元、丧葬费13182元,扶养费10399.65元,合计107631.65元;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什彩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杀害王某的犯罪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0年3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11日,亳州市中院又作出判决: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王什彩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1日,亳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处王什彩15年有期徒刑。王什彩第3次上诉。


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王什彩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杀害王治军的犯罪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结果


2013年4月3日,王什彩被无罪释放。


被无罪释放后,王什彩和家人奔波于各部门之间,为自己讨说法。事后,他们曾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释放证明”一直没拿到手,法院没有接受他们的请求。 在安徽商报记者协调下,王什彩拿到释放证明。记者昨日获悉,十几天前,王什彩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包括因刑事判决造成人身自由权受限导致的损失、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92万余元。


2014年3月份,王什彩获得了304983.8元国家赔偿。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129)• 常林锋故意杀人案
下一篇: 平反录(131)• 陈建阳等五人故意杀人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