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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90)• 叶烈炎爆炸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5-06    分享到

图为景德镇中院



2002年9月12日晚8时许,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有奖猜谜”赌博现场发生爆炸,当场致多人受伤,其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六级,被害人鲁某、李某伤情均系轻伤乙级。乐平市公安局接案后,经排查发现被告人叶烈炎有作案嫌疑,即将其传唤到案,经多次讯问,被告人叶烈炎才作了有罪供述。称案发当晚8时许,其将爆炸装置用红色塑料袋包好,窜至叶焰良与叶小毛家夹弄里,点燃导火索后,将爆炸装置扔至“有奖猜谜”赌博现场,并迅速逃离。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叶烈炎到案,主要基于叶烈炎有作案动机:2002年9月初吴、郑等人在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村民叶焰良家门口的空地上,举办“有奖猜谜”赌博活动,当时聘请了被告人叶烈炎维持秩序,并许诺每天付50元报酬,后吴、郑等人以未嫌到钱为由,将叶的报酬减至每天30元。期间,叶还曾提出入股搞“有奖猜谜”,但吴、郑两人不同意,却让他人入了股,并不让叶维持秩序。


2003年11月10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基于相关证据,对被告人叶烈炎作出有罪判决,叶不服,提出上诉,景德镇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乐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烈炎为泄私愤,采取爆炸的方式报复他人,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叶烈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景德镇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不能合理排除以下四处证据疑点:


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排查犯罪嫌疑人时的范围过于狭小。,将侦查范围确定为,案发时出入过现场有作案时间、懂得使用爆炸物的技能、与股东有矛盾具备作案动机的人员。经排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有叶烈炎一人,从而将上诉人叶烈炎确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案发时赌博现场人员流动量较大,到过赌博现场的人不一定局限为案发现场周边三个村委会的人,其他地方的人也有可能去参赌;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确定为与股东有矛盾,并不能涵盖犯罪分子所有的作案动机,本案中具有作案动机的人既包括与股东有矛盾的人,也包括因赌博输了钱想进行捣乱报复的人,或出于其他作案动机的人,公安机关仅将与股东有矛盾的人作为嫌疑对象,显然不妥。


二是证人叶焰良证实案发后听叶烈炎讲,“螺海”的老婆在爆炸前站在当时背靠叶焰良家空屋卖票的叶红爱背后几尺路时,感到脚下烫人,即用脚踢了一下,将那东西踢开了,没过一会便发生了爆炸。如果被“螺海”的老婆踢开的东西是炸药的话,说明当时炸药是放在叶红爱座位底下不远处的,这与上诉人叶烈炎供述的从叶焰良与叶小毛两家之间夹弄里丢炸药到赌博现场相矛盾,因为从夹弄里丢炸药不可能丢到叶红爱所坐的位置,说明本案不是叶烈炎所作的案。但公安机关没有找叶烈炎和“螺海”的老婆查实这一情况。


三是证人叶乐海证实案发当晚他与叶有财站在马路与叶焰良家交界处讲话时,有三个人从他们中间走过,其中有个人还碰了他一下,那三个人走了约七、八米远,就听见爆炸声,其中有一人讲:“出了事,快走”。那三个就往下冲坞方向那条路走了。证人叶有财、叶善国、叶烈国、叶迪芳也在案卷材料中证实当时叶乐海对他们讲了此事,叶迪芳等人还骑摩托车追了一下,但没追上。从以上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不能排除这三个跑走的人作案的可能性。


四是根据叶烈炎的供述,其安装爆炸装置使用的是一尺左右长的导火索,作案时,其先从家里出来钻进叶焰良与叶小毛家之间的夹弄里,丢完炸药后又从原路返回,进入到赌场入口处,然后为了让人看到爆炸前他不在中心现场,又假装往中心现场内走,依次碰到了叶有财、叶乐海、叶银保、叶炉宝等人,当最后碰到叶炉宝时便发生了爆炸。证人叶有财在案卷材料中也证实叶烈炎碰见他,发给他一根烟后,继续往赌场里走,叶烈炎走了以后,他与别人讲了八九分钟的话,才听到爆炸声。照此推算,从叶烈炎丢完炸药,到炸药发生爆炸,中间间隔时间应在10分钟左右,一根一尺左右长的导火索是否需要燃烧10分钟左右?如果不需要这么久的时间,则说明叶烈炎作案的可能性不大。公安机关没有就导火索的燃烧速度进行侦查试验。


景德镇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烈炎犯爆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上诉人叶烈炎的有罪供述,其他证据均不能直接证实上诉人叶烈炎实施了爆炸行为,本案尚有多处疑点,不能排除上诉人叶烈炎以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具有排他性,原审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烈炎犯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叶烈炎有罪,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亦不能由上诉人叶烈炎承担。故此作出上述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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