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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89)• 刘翠珍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5-05    分享到

图为刘翠珍母亲



2003年4月30日早晨7时许,刘翠珍的前夫在刘翠珍母亲家中毒身亡。同年5月30日,刘翠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


2004年,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庭审,分别判处刘翠珍死缓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6月,案件出现了转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违法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再次发回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日,刘翠珍被释放。


然而,两年后的2008年1月,刘翠珍案风波再起。


2008年1月18日,在刘翠珍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领“国家赔偿金”两天后,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闪电逮捕。


2008年4月11日,忻府区公安局以“我局经侦查,该案证据有了一定的变化”为由,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实没有任何新的可以证明刘翠珍有罪的证据!”陈雪平说,“并且,此案已经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忻府区公安局因此已经失去对此案的侦查权,其后进行的任何侦查都是非法的。”


2008年10月,此案作出判决,刘翠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陈雪平说,在此期间,案件在忻州市、忻府区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甚至发生了下级检察院任命上级检察院工作人员、检察院不愿接受法院送达书的怪现象,“他们都知道案件有问题,都不想为此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刘翠珍案也引起了山西省人大的关注。2008年10月31日,山西省人大信访局局长王联英在刘翠珍的《控告书》上批示:如此咄咄怪事,怎能在检察机关上演?之后,此案被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审理。


2009年12月10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忻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翠珍不起诉”。


2009年12月12日,刘翠珍被长治市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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