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德宝,七台河市国信公司的总经理。
2000年5月7日,我省七台河市北山街9委6组的一个胡同内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现场勘察,发现死者是因头部、胸部和颈部分别被猎枪和匕首伤害而死亡。
6月7日,犯罪嫌疑人鲁德宝、张兴福等4人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
张某某是鲁德宝的司机。据张兴福供述,在案发前不久,他得知国信公司与联通公司要合并的消息,便询问鲁能否出任合并后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一把手”。鲁德宝认为,自己无论从年龄、级别还是学历都无法与联通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相比,在正常的条件下自己绝对竞争不过他。除非张某某能出什么意外,比如突然变成残废或者丧失工作能力。
张兴福立即“领会”了鲁德宝的意图。2000年5月1日,张兴福结识了刘洪宝,他觉得刘有利用价值,就与其约好要“收拾”一个人,许诺事成之后就给他现金和解决工作。第二天,张兴福与刘开车来到张某某的住所附近,他们商量好等张某某一下车就由刘用刀去干掉他,后来因为张某某当天去外地开会没有回家而未得逞。在5月3日鲁德宝告诉张兴福,他算了一卦,要他取消行动,并将刘杀人灭口。5月6日,张兴福伙同蔡昌君,带着猎枪和匕首等凶器,开车将刘洪宝骗至一居民区,张向其头部开了一枪,然后二人用刀在他的胸部和颈部刺了10余刀,将其杀死。
经过公安机关侦破和检察机关公诉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和庭审,该法院认为,鲁德宝官欲熏心,为争夺总经理位置竟不择手段,指使张兴福雇用杀手谋害他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未遂后,又终止了这一犯罪。然而他惟恐此事败露,又一错再错,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再次指使张兴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一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鲁德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鲁德宝立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认定鲁德宝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鲁德宝的故意杀人罪。至此,鲁德宝从一个即将走向刑场的“死刑犯”恢复了原有的自由。
鲁德宝的无罪释放,把他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他本人和他的家人欢欣鼓舞。赵连勤律师指出,这不仅仅是鲁德宝本人和律师们的胜利,而是法律本身的胜利。
在一审中,法庭采纳的多数都是几个嫌疑人的口供,虽然他们的口供中有很多并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一致”,但法庭最终还是将其作为了定罪的依据。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上一篇: 平反录(86)• 杨锡发故意杀人案 |
下一篇: 平反录(88)• 戴传玉故意杀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