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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81)• 范家礼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4-14    分享到

图为范家礼



2004年7月20日,因涉嫌杀人被昭通市鲁甸县警方羁押了近32个月,尔后又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范家礼、范荣所和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范荣昌父子3人,突然怀揣着检察机关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回到了家中……


2001年11月29日,鲁甸县龙树乡新乐村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该村43岁的村民付在英(女)及其儿子迟焕品、迟焕勇被人砍死在家中。案发现场留有一把菜刀、一把钉耙、一把板锄和一根被打断的棍子。尸检发现,死者付在英生前有过性行为,而付的丈夫长年打工在外。


村民反映,范家礼之子范荣华、范荣昌曾先后被付在英之子迟焕明打过,因为孩子打架及一些琐事,范家礼、付在英两家有矛盾。警方就此锁定范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1年12月8日,专案组把范家礼父子3人带到龙树派出所讯问,并在范荣昌裤子上发现了血迹,经检验,该血迹与死者的血迹相符。专案组迅速对范家父子3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在龙树派出所和在鲁甸县公安局的拘留期间,范家父子的口供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反反复复。


2002年12月17日,范家父子被关押了一年之后,昭通市检察院以范家父子涉嫌故意杀人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家礼、范荣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范荣昌有期徒刑10年。由范家父子3人累计赔偿死者家属22000元经济损失。范家父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7月2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8月7日,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因范家父子未委托辩护人,省高院依据相关规定,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范家父子的辩护人。


同年8月12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云辉律师事务所担任了范家父子的辩护人,该所又指定邓辉、吴瑜琼两人具体负责。


接受指定后,该所律师认真查阅了该案有关卷宗材料,发现本案确有蹊跷,于是所里又组织了王跃华等律师参与集体讨论后,到鲁甸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对有关事实的陈述。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故意杀人,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明犯罪事实,遂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7月13日,此案经昭通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市检察院遂对范家父子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7天之后,即7月20日,鲁甸县警方将范家父子3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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