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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71)• 周继坤等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4-02    分享到


案发时,周家华的父亲(右)担任村干部,警方因其“不支持”破案工作而将其在看守所关了八个月。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


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次日合议庭即进行了评议,“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


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所有委员众口一词,这个案件应该无罪。出席该案讨论会的七名审委会委员全部在应宣告无罪的决定上签字。


1998年10月16日,被害人的父亲周继鼎冲入巫继成的办公室服毒自杀。


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后,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刘家义指示,审委会成员分别阅卷、重新复议后再定。


阜阳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报告,请求延长办案期限,理由是“案情复杂”。


阜阳市还将情况上报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五个多月后,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公诉人依然是齐杰和于月刚。


五名被告人依旧坚称自己无罪,依旧指责警方刑讯逼供。


受害人之一的周翠兰出庭作证,嫌犯周家华直接指周翠兰的证言“是大人教的”。


虽然开庭时仍被警方羁押,但证人周杰、周开慧也被带到了法庭作证,且坚持了上一次开庭时的证言:此前被又 “关”又“打”,才按警方的要求作出了对,并指出了打人警察的名字。


公诉人申请法庭播放了二人此前的作证录像,并称录像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


但周开慧称录像里也是假话,“录像之前他们在看守所威胁我”。


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五被告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00年10月做出判决,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


周杰、周开慧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1999年6月,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后移送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另一个曾被警方长期关押并逮捕的证人是周在荣。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后,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仍被涡阳警方找到带回。


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将其逮捕。两天后,在警方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周在荣称此前“在法庭上讲了瞎话。”


9月27日,被羁押中的周在荣又写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称在法庭上作证时“脑子很乱……就向法庭说了假话……我以前和这次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供的证词都是事实,如果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不愿再出庭作证了,以我在公安和检察院问我的材料为准。”


2001年,周在荣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


2014年6月26日,张侠到安徽省高院申诉,但被告知没有新证据,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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