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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70)• 沙达仁、沙达华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4-01    分享到

沙达华穿着冤衣诉冤



1996年2月16日。广西玉林市沙田镇马岭村里,宁传芬4岁的女儿躺倒在地,脸色青暗,口吐带着血丝的白沫。随即,同村沙耀华的5岁儿子、3岁女儿也栽倒在地,昏迷不醒。


经初步诊断,卫生院认为这一症状属急性不明剧毒物中毒。在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后,沙耀华的儿子还是死了。最终,宁传芬的女儿也宣告死亡,只有沙耀华3岁的女儿幸免于难。


此后,始终怀疑女儿被下毒的宁传芬四处控告,但直到1997年6月25日,玉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才就此立案调查。


警方从沙田镇卫生院及玉林地区医院得到化验诊断结果,确认三名幼童属重型有机磷药物中毒。


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嫌犯锁定为与宁传芬同村的沙达仁、沙达华、沙寿华三人。


沙达仁、沙寿华被怀疑的原因是,他们都曾与宁传芬、沙耀华有过一些矛盾。而沙达华的嫌疑,则是有人指称看到其将毒药倒入柑子,分给了三个孩子吃。


1997年7月26日,沙达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资料显示,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曾承认,是他向三幼童投毒,并称剧毒农药由沙寿华提供。在这次审讯中,沙达华口中突然冒出沙达仁的名字,但随即改口称“讲错了”。


此次讯问的第二天,沙寿华、沙达仁即遭抓捕。


同时被抓的,还有同村的沙达福等6名男子,其中5人被刑拘。警方认为,幼童中毒后,他们获知系沙达华投毒所致,不仅不举报,却和沙达仁商议如何隐瞒真相,涉嫌“包庇罪”。


1997年9月29日,玉林警方对死亡一年半的幼童之一开棺验尸。公安部于次年2月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从幼童尸骨下的土壤中检出乐果有机磷农药成份。


1999年11月11日,此案经两次退侦后,由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沙达华、沙达仁“故意杀人”。


同年12月,玉州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沙寿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4个月后才将其释放。当时,他已被羁押了两年零四个月。


2000年2月28日,在幼童中毒事件发生四年之后,玉州区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庭审中,沙达华、沙达仁当庭翻供,否认密谋投毒杀人,并指控办案警察刑讯逼供。其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意见,但未得到法院的采信。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沙达华、沙达仁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于“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两名“故意杀人犯”,玉州区法院仅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0年6月23日,玉林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8年后,由于被告沙达仁家属的不断申诉,广西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08年6月5日,受广西高院指令,玉林中院在沙达华、沙达仁服刑的平南监狱“公开”审理此案,但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次再审宣判前一个多月,“买凶杀人”的沙达仁因获减刑提前出狱。而沙达华在服刑13年零6个月后,也提前出狱。


如今,当年卷入此案的9人中,沙达仁、沙达福已经去世。但让人意外的是,涉嫌包庇的5人,至今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早在1999年9月16日,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之前,玉林市政法委就组织当地公检法机关开会,正是这次案情“讨论会”,成为决定沙达华等人命运的关键。参会人员包括玉林市公检法三家及政法委多位负责人,会议由时任政法委书记的赵炳火主持。最终在这次案件讨论会上“拍板”的是赵炳火。他当时表态:“就判两个,大家都发言了,这个案公安的责任心也有问题。”


讨论会的最终结论:由玉州区检察院起诉沙达华、沙达仁,对沙寿华作不起诉处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在玉林市政法委召开的案件讨论会上,却做出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决定。


2014年6月24日,沙达华做了一份经玉林市公证处公证的证词,描述了“被刑讯”的经历。


据沙达华记忆,一天饭后,同监舍的两个“狱友”问起他因何被抓,得知原委后,对方称可以帮他写份东西申冤。最终,在扫把枝沾着墨水写成的半页“申冤材料”上,他按下了手印。


但他后来得知,这份“申冤材料”实为可指证其犯罪的证词。“公安就是这样和监舍人员串通,见我不识字,乱写‘申冤书’,陷害说我投毒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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