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仲若辛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据新华社通稿,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那么,这里的“依法处理”,依据的会是哪些“法”?
第一,处理徐才厚财产的前提和基础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依据: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因此,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是处理其财产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刑法》对“犯罪所得”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三,《刑事诉讼法》关于具体没收程序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的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该条对没收财产的程序做了细化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第3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当然,为了保证没收财产的公正无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及错误补救程序。如,该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二百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也就是说,徐才厚家属有权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甚至可以提出上诉。这些程序规定,可以尽最大可能保障徐才厚家属的财产权利。
但是,经过上述程序确认无误后,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没收犯罪嫌疑人财产。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总之,钱财乃身外之物,不义之财更是如此。
(作者仲若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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