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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反腐应以法治原则构建法治细节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4-08-16    分享到


2014年8月15日,《联合早报》发表郑永年的文章《运动式反腐败符合政治理性》。文章认为,中央“这次反腐败的总体策略是先治标,后治本,这有很大的政治理性”;“不能低估运动式反腐败的作用,通过荡涤大面积的深度腐败局面,造就一种较好的政治生态。只有在一种比较好的政治生态之下,才能确立有效的反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制度。”文章将当下的大规模反腐败行动称为“运动式反腐败”无疑是恰当的;但对其“符合政治理性”的观点,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我认为,不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任何形式的运动,无论获得多少鲜花掌声,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另一方面,不设计并建设好反腐制度细节,反腐也只能是靠运动,也就是一阵风而已。


我们的刑事犯罪治理历来有搞运动的传统。中央层面的,从上世纪50年代的“三反”“五反”,到80年代的“严打”;地方层面的,有重庆的“打黑”运动,有各地的“专项打击盗抢机动车行动”等,不一而足。静心看来,这些运动一方面取得了运动发起者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运动进行中的诸多细节无不在破坏法治的原则。公检法联合办案也好,专案组绝对权威也罢;从重也好,从快也罢,甚至“打黑”变成了“黑打”,这都不是法治治理的套路。重实体,轻程序。风卷残云,消灭了一些犯罪,同时也在破坏法定诉讼程序,甚至侵犯人权。


反腐应以法治原则构建法治细节


1、如何将“双规”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的问题。


“双规”,作为党内的一种办案手段,长期以来多遭诟病。一个组织,可以根据内部纪律规定,在诉讼法之外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有的甚至长达一年两年。这一定不是法治。是不是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甚至都值得思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个时期以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官员违纪情况,不再沿用多年习惯,宣布对其“双规”,而是使用“审查”或“调查”。也有的案件直接进入了司法程序,而没有经过“双规”。这是走向法治的节奏吗?不得而知。且盼且等待吧。


2、如何用制度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办案的问题。


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非法逼取口供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受贿案件翻供比例远远大于其他案件。陈有西律师曾说,受贿案件有30%是冤案。我觉得,这要看怎么统计。有的受贿案件,全案都是错案,这样的比例一定不到30%;问题是还有更多的受贿案件,其中或多或少存在冤枉成分。这样的受贿案件我想30%都不止。去年,我接受原连云港市赣榆县交通局副局长胥静受贿一案的申诉工作。当年在纪委对其刑讯逼供的熊正良后因办案能力强而被从纪委调入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这个熊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使其落病至今。而当胥静对案件提出申诉并对熊姓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时候,却发现该熊已经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了解,该熊在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期间,仍然大搞刑讯逼供,最后因将人致死而被判无期徒刑。因此,不从制度上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办案问题,“打黑”就很容易变成“黑打”。反腐不能以侵犯人权为代价,毕竟,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一样,都是刑诉法题中应有之义。


3、如何用制度解决选择性办案问题。


我受理的南通一个受贿案件。本来是共同犯罪,结果却只查处了一个人。可笑的是,后经律师强力辩护,南通中院认定共同犯罪,且认定其为从犯。那么,主犯去哪儿了?哈哈!法院回答,这不是我们能解决了的问题。事实是,现在,从犯在服刑,主犯却还在原单位行使“一支笔”的签字权力呢!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反腐,怎么能让老百姓信服呢?还有,云南某高官,开始被宣布调查,后来竟然被降级了之,现在享受着副处级待遇。从公开的新闻报道分析,无论是受贿还是渎职,显然是够了立案标准的。


4、如何落实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问题。


重庆“打黑”,成立专案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导的专案组凌驾于检法两家之上。专案组做好的饭,检法两家拿来直接吃,而且是不得不吃,原因你懂的。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法院对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很少敢变更罪名或者减少犯罪数额的认定,至于非法证据排除,那就更困难了。原因无非一条,检察院可以查办法官啊。如此种种,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本应是制约关系,是魏蜀吴的关系;现在却搞成了刘关张的关系,是哥弟关系。如此关系,只好委屈被告人喽。


5、如何解决检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


二十多年前,在我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时候,检法工作人员基本上以军转干部为主。贺卫方教授写的《复转军人进法院》《我奶奶也可以当法官》,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后来检法两家招录了一些应届高中毕业生,算是很有文化的了。再后来有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学历必须在本科以上。接着这些人很快就都成了本科学历!现在有法学学历背景的法官检察官比例逐年上升,那些“中学生”“复转军人”已经逐渐淡出一线办案队伍。但办案人员业务素养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比如一个医生涉嫌受贿的案件,司法解释很明确,医生受贿行为有多种定性可能,有的定受贿罪,这是最传统的定性;还有的应当定单位受贿罪,因为是科室集体收钱;再者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他不是利用自己公职身份,而只是利用其专业医生的处方权而已。这本是个很好区分的罪名,但律师的意见想让检察官法官采纳竟是那么难。原来他们并不研究这些规定。没办法,拿判例给他看。他说这样的啊,我们这里判得多了,都是怎么这么判的。呜呼!怎么会这样子?学习风气不好,女的回家接孩子做饭看韩剧去了,男的吃吃喝喝应酬去了。当然,这仅是少部分。还有一些,因为案件任务太重,一年要办结几百件案件,根本无暇学习理论,提升专业素养。他们这样,我们做刑事辩护的,只能累点喽。


6、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仍是一个大问题。


周某某主导的十年政法工作出现很多倒退,《刑事诉讼法》之修订出现些遗憾在所难免。如,秘密侦查问题,技术侦查问题,监视居住问题等等,不在小文讨论范围。想说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来最高检自己搞了个《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涉案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到了基层检察院,基本上所有的贿赂案件都成了重大贿赂案件。想会见受贿犯罪嫌疑人,堪比蜀道难啊。他们为什么对律师会见那么敏感呢?你一定懂的!


一些随想,敬请网友批评指正。


仲若辛

201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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