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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公布一年来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名死刑两名死缓
来源: 新浪网     更新时间: 2013-11-29    分享到

中国江苏网11月13日讯(记者 米格)毒品猛于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吸毒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如:乐燕杀子案)、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网络销售制毒物品案件、未成年贩卖毒品案件,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为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近日江苏法院系统还将集中宣判一批涉毒品案件。


吸毒放火烧楼,死缓


吸毒后产生破坏欲望,纵火烧楼,这是常人不敢想象的。在毒品的作用下,王扣强这样干了,导致居民跳楼死亡。


2011年5月24日晚,王扣强在租住地江苏苏州某小区楼202室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后,想一把火把所有的东西烧掉,于是其点烟并将香烟扔进被子里,看着被子着火并且越来越大,而后离开。火灾致使该楼部分住户被封困,该幢二单元602室住户邹志勇、莫娇翼为逃生坠楼身亡。


这次大火造成该楼302室楼面部位楼板Ⅲ级火灾损伤,202室楼面部位楼板Ⅱb级火灾损伤,202室内的物品被烧毁,部分住户的空调外机受损。


后经精神医学鉴定,王扣强系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犯放火罪判处王扣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裁定核准死缓刑判决。


法院评析,这是一起因吸毒而引发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王扣强曾因犯罪服刑,但释放后没有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而是深陷吸毒泥潭。火灾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和两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正是吸食毒品让王扣强丧失理智,产生放火的念头并实施了放火犯罪的行为。


乐燕故意杀子是吸毒所致


乐燕杀死两个年幼女儿的案子被归为吸毒所致。乐燕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燕育有一女李梦雪(殁年2岁,生父不详)。2012年3月又育一女李彤(殁年1岁)。


乐燕在丈夫李文斌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常不归家,在致使两幼女因饥病被送医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将两幼女独自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仅留下“够4-5天”的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


乐燕离家后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她明白两幼女会饥渴致死,直至案发仍不回家。


2013年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雪、李彤已死于主卧室内。


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评析此案认为,乐燕长期吸食毒品,沉溺于毒品难以自拔,怠于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导致其两名幼女因长时间无人照料饥渴致死的人间惨剧发生。


贩卖运输毒品3006.5克,死刑


2011年4月初的一天,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向贾明贩卖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


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法院评析认为,对于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贩卖毒品1425.5克,死缓


2011年7月,温友州向朱成挽联系交易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冰毒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叶美欣处购买冰毒,并乘车携带前往徐州市。


当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425.5克。


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叶美欣贩卖甲基苯丙胺1425.5克,认为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判处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核准原审判决的裁定。


法院评析此案认为,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毒品被收缴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附:省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其他涉毒典型案例


戴新祥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新安镇灌南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平、刘忠研吸食,共计贩卖毒品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新祥。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新祥贩卖毒品55.27克,认为被告人戴新祥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认定被告人徐宏权贩卖毒品48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案件评析: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吴万明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商议买卖羟亚胺,由吴万明找货源,阚少辉找买家。吴万明通过陈龙刚(已判刑)从殷作兵(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9件(按每件25千克交易)计475千克羟亚胺。阚少辉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网名叫“诚信交易”的中介(身份不详),后者同意替阚少辉联系羟亚胺的买家。被告人叶秀春应其在加拿大的儿子叶舟要求,为叶舟在国内购买羟亚胺。叶秀春联系了被告人陈彪,让陈彪为其寻找羟亚胺货源。陈彪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诚信交易”,由此与阚少辉就买卖羟亚胺取得联系。自2011年6月至7月期间,叶秀春、陈彪分5次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8件计200千克羟亚胺;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的人处(身份不详)购买2件计50千克羟亚胺。武汉人袁浩(另案处理)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处购买2.5件计62.5千克羟亚胺;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了3件计75千克羟亚胺,因当场被查获而未遂。综上,吴万明非法买卖羟亚胺19件计475千克;阚少辉非法买卖羟亚胺15.5件计387.5千克,其中5件计125千克未遂;叶秀春、陈彪非法买卖羟亚胺10件计250千克,其中2件计50千克未遂。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叶秀春、陈彪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万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阚少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秀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彪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多名被告人之间通过网络销售制毒物品——羟亚胺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上可谓花样翻新、“新招”不断,而通过网络这种新手段进行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查证,因此为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这种涉毒作案方式往往涉案人数多、涉毒数量较大、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交易往往较为简单方便因此危害性也更大、查证较难,因此对于这种利用网络从事涉毒犯罪的行为务必从严打击,防止泛滥开来。


李东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东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市亭湖区都市名流商务宾馆等地先后2次向他人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计1克,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计11克。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三)案件评析:本案案情虽比较简单,但具有典型性。本案被告人李东曾因涉毒被行政处罚三次、刑事处罚一次,可谓屡教不改,虽然其系零包贩毒交易,但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此法院予以了充分考虑,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以达到惩罚犯罪、防止再犯的效果。打击毒品犯罪,不光要注重大案要案,对于零星的贩毒也应当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


邵文兵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邵文兵、张传云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张广富汽车租赁门市、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蚕丝厂家属区等地,先后15次向张广富、刘春明等人非法销售冰毒4.9克。其中被告人邵文兵参与作案15起,非法销售冰毒4.9克;被告人张传云参与作案1起,非法销售冰毒0.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认为被告人邵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三)案件评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且具有多次贩卖、向多人贩卖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保证禁毒斗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6月1日生),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以零包贩卖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并从被告人谢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3.356克,随后在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住处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65.604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件评析:被告人谢某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因其父母平时忙于生计,对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加之其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其家长也表示以后将对被告人严加管教,被告人谢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备在社区帮教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法庭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彰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积极挽救、教育、改造的态度。本案被告人因交友不慎,缺乏管教而走上贩毒犯罪道路,具有警示意义。


刘波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波于2011年3月至5月间,在如皋市鼎好宾馆、江南客栈宾馆、铭雅居宾馆、泰和宾馆等处,先后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共计19人次:


1.被告人刘波于2011年4月的一天,在如皋市鼎好宾馆内,容留高尉、薛朋林、郝亚运吸食冰毒。


2.被告人刘波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6日间,在如皋市江南客栈宾馆9510号房间内,先后容留陈恒春、郭峰俊、周海峰、高尉、薛朋林、季马龙、冯广艳吸食冰毒。


3.被告人刘波于2011年5月8日至9日间,在如皋市铭雅居宾馆8308号房间内,先后容留高尉、周海峰、薛朋林、陈恒春、郭峰俊、申爱兵吸食冰毒。


4.被告人刘波于2011年5月的一天,在如皋市泰和宾馆内,容留高尉、周海峰、冯广艳吸食冰毒。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件评析:被告人多次在其居住的宾馆内容留他人吸毒,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为吸毒违法行为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而且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另外,被告人多次在宾馆、娱乐机构等营业场所内容留吸毒,具有典型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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