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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伪造承兑汇票诈骗百万元 数额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 鲁中网     更新时间: 2013-11-29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1年初,张店的侯某闲赋在家。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朋友胡某,两人一见面就很投缘。胡某了解了侯某的情况后,多次想方设法帮其出谋划策挣钱。后来,侯某变造了某银行的数额为400万的承兑汇票,通过胡某交给李某。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承兑汇票抵押给郑某。随后,侯某以借钱名义骗取了郑某280万元。第一次得手后,侯某于同年年底又伪造了一张某银行的数额为500万的承兑汇票,通过胡某交给了孙某。孙某没想过这是假的,将该承兑汇票交予山东某药业公司。随后,侯某将该承兑汇票抵押于该公司,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该公司336万元。


侯某越干越大胆,2012年7月,他又伪造数额为454万的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刘某准备将该承兑汇票抵押给投资公司用于借款。银行验票人员检验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马上报了警。2012年10月,侯某因其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


法官分析: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侯某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部分犯罪系未遂,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处被告侯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


通过以上案件,发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伪造、仿制银行承兑汇票三种方式。使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写法。使用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伪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造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使用仿制银行承兑汇票,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克隆银行承兑汇票”就是一种典型的仿制票据,它不仅是对真实、有效票据的外观的模仿,而且是对其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及其他所有记载事项的模仿。公司、企业在收到客户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不要想当然认为是真的,一定要到银行部门辨别真伪,联系出票行进行核对。


据鲁中网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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