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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引学界探讨 专家:应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更新时间: 2013-08-07    分享到

曾成杰案引发学界对经济犯罪死刑存废问题探讨 刑八修正案中曾提及

 

废除集资诈骗死刑险被通过

 

中国青年报2013年7月15日讯 曾成杰因犯非法集资罪被执行死刑,引发了法学界对于该罪名是否该废除死刑的探讨。今天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刘仁文说,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10个为经济犯罪。

 

废除的10个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有:走私文物罪、走私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他还表示,当时刑法修正案(八)在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集资诈骗罪是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放在一起准备废除的,后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两个死刑罪名都废除了。但由于种种原因集资诈骗罪保留了下来,最后没有废除。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集资诈骗罪社会面影响太大,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要求。我国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非常严格,个人是不允许从事金融业务的。

 

刘仁文称,曾成杰案与吴英案有类似的地方,但吴英案因为媒体的呼吁最终被改判,而曾成杰最终被核准死刑。

 

“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罪名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但下次立法针对死刑罪名的修改,时间上真是不好说。”刘仁文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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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为何被判死刑?

 

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就曾成杰案接受了记者专访。

 

发言人称,曾成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

 

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曾集资诈骗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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