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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通报信用卡诈骗罪情况: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花样又出新
来源: 中国质量报     作者: 杨清惠 曾祥素      更新时间: 2013-08-07    分享到

——北京市一中院通报信用卡诈骗案件审理情况

 

中国质量报2013年7月17日讯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亚光信用卡诈骗上诉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胡亚光使用广发银行等5家银行的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月,恶意透支本金5万余元。经被害单位报案,2012年,胡亚光被抓获。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亚光有期徒刑两年,胡亚光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鉴于胡亚光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代其退赔赃款,已挽回被害单位的全部涉案损失,对胡亚光可再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胡亚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万元。

 

宣判后,一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特点及审理情况。

 

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犯罪行为。一中院近3年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145件,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694件,占全部信用卡诈骗案的60.6%,恶意透支行为已经成为最为严重的危害信用卡交易安全与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被告人多为无业的中青年男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中青年男性是金融预支消费的主力。职业方面,61%的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无业状态,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二是银行普遍遭遇恶意透支,同期被骗现象严重。恶意透支行为涉及的发卡银行,既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被告人同时透支多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的案件占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银行同期被骗并造成广泛财产损失的问题严重。

 

三是多数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资信文件骗领信用卡。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虽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但为获取更高的授信额度,往往使用虚假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使银行发卡人员错误评估其偿付能力,将信用卡发给不适格的人员,或将授信额度设定过高,为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是“以卡养卡”式的透支导致银行损失滚雪球式增长。近20%的案件中,被告人同时持有5张以上信用卡,采取“以卡养卡”的透支方式,即被告人向多家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依靠新的透支偿还以往透支款项,最终导致透支数额滚雪球式愈来愈大,直至完全丧失还款能力。还有近六成的被告人通过第三方公司套取现金,以实现“养卡”意图。

 

五是被告人超能力消费现象普遍,“即用即弃”现象不断。被告人在无固定工作或收入较低的情况下,使用透支款项却不加以节制,甚至透支款项购买奢侈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快速挥霍可用额度,每月透支数额远远超出收入数额。此外,部分被告人在将一张信用卡的额度用尽后废弃,并马上使用下一张信用卡,如此循环,直至无法申领。

 

六是多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退赔款项,所处刑罚较为轻缓。在审理过程中,约有半数以上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一审法院宣判前能够退赔全部或部分赃款的占案件总数的67%。总体来说,此类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赃款比率较高,加之多数案件的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因此适用刑罚相对轻缓,64%的案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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