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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最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二审宣判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安海涛 付臻 林华琦     更新时间: 2013-07-27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2013年7月11日讯  以获得“国家秘密政策”扶持为诱饵,拿“西部大开发项目”当幌子,层层发展下线1000多人,疯狂敛财上千万元——湖南籍头目余某等11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一案是近年来福建省破获的最大传销案。

 

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此前海沧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10人也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徒刑。

 

300警力捣毁19个传销窝点

 

去年3月,厦门市嵩屿边防派出所得到举报,在海沧区的未来海岸、汇景雅苑等小区经常有一群神秘的陌生人出没,形迹可疑。警方遂展开了侦查。

 

2012年5月19日,警方得到该传销组织头目将返回厦门的线索后,决定对该团伙实施抓捕。当天中午,厦门警方出动300多名警力展开两路突击,一路插入未来海岸小区,一路直抵厦门机场停机坪。闪电行动将19个传销窝点成功捣毁,122人被抓获,25名经理全部落网。警方乘胜追击,当年6月,该传销组织的头目及骨干成员全部被抓捕归案。

 

随着审讯的深入,这个传销组织的庐山真面目终于被揭开。

 

急速扩张吸纳成员千余人

 

2010年,余某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当年7月,余某带领下线周某、黄某等人来到厦门市海沧区拓展业务。

 

投资6.98万元,通过发展下线运作后就能拥有1040万元——余某给团伙成员编织着美丽的“财富梦”。他们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旗号,提倡“纯资本运作”理念,没有商品销售,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只要缴纳3800元就能取得入门资格,但要交足6.98万元才具备发展下线资格,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提成计酬的依据,发展人员数量越多,层级越高,提成越多,是彻头彻尾的“拉人头”传销模式。

 

经过层层“拉人头”,余某发展下线250余人,并于2011年1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之后被逐级提升,2012年4月,余某正式被任命为该组织厦门区域总监。在余某的带领下,短短两年间该传销组织吸纳了1000余名成员,吸纳了上千万元资金。

 

“五级三阶制”及“家庭式”管理

 

同其他传销组织一样,该传销团伙也有着严格的管理和完整的架构。他们采用“五级三阶制”运作模式,把发展来的下线分为五级,并按这五个级别对下线进行抽成,还规定了成员晋升必备的三个阶段。

 

为了让成员唯命是从,这个传销团伙实行相当严格的管控——不许饮酒、斗殴,内部人员不能互谈恋爱;厦门本地人一个都不要,只收熟人介绍的,为避免与外人接触,还派专人到机场接。

 

余某等人还对团伙成员采取“家庭式”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住在一起,即每一个家庭由20至60人组成,由一名“家长”对家庭成员进行全面管理,“家长”底下还设立教育、自律“五大窗口”,协助“家长”管理,一旦家庭成员违反组织规定的“生活经营管理20条”,就上报家庭和老总进行处罚。

 

为实现对成员的洗脑,“家庭”中还配有数名讲师,向传销人员讲述自己的成长经历、绘制行业发展美好前景、鼓励他们尽力发展下线。成员则每天 “励志”学习,打电话拜访拉拢客户。让人啼笑皆非的是,组织头目余某直到落网时仍执迷不悟,还让警察捎信给女儿,鼓励女儿坚持完成自己的“未竟事业”。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余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11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担任领导职务,起指挥、布置、协调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安海涛 付臻 林华琦)

 

■新闻观察■

 

治理传销犯罪需重拳出击

 

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发展众多成员,其关键手段在于以虚构的“财富梦”对组织成员进行洗脑,使之被操控进而缴纳钱款。针对这一特点,加大对传销危害性的宣传和教育势在必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打击传销活动的必要性,尤其做好对农村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务工人员对传销行为的识别力,增强自我防疫能力,让传销之害深入人心。

 

针对目前传销犯罪猖獗的现状,本案主审法官余强在接受采访时给出了建议。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排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外来人员聚集区实行重点监管,使传销组织无所遁形。传销人员大多群居一起,往往几十、上百人纠集在出租房、宾馆等,活动的规律性、时间性明显,辖区公安机关、社区、街道等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强治安排查,形成高压态势,使传销人员无处藏身。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要加强联动,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形成合力。公检法应当加强对传销人员犯罪的研讨,出台具体的办案规定,统一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打击跨地区传销犯罪的专门机构,查处在不同地区流窜作案的传销组织,应拓宽线索来源、加大侦查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惩犯罪发挥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

 

近年来传销组织呈现出低龄化、高学历化的特点,对此,劳动部门、基层组织、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和警示教育,有效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防止传销进校园,在青少年群体中建立抵制传销犯罪的“防火墙”、“安全网”。(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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