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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其构成如下。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谓持有,是指通过合法方式、拾得方式或者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收工本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己使用;没有使用或者剩余的,应如数交回或者以旧换新,不能出售。所谓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发票,而不能是假发票,否则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发票的来源可以是合法取得,也可以是非法取得,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取得,无论哪种来源,无论取得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成立。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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