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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制造发票案改变定性后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 每日甘肃网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每日甘肃网2013年4月17日讯  近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朱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经严查细审后改变定性,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并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一审宣判。

 

经查,2012年4月至今,被告人朱某从兰州火车站一“李”姓男子(姓名不详,在逃)处购得半成品假汽车客运车票11177张、成品票据71张、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本后,在其家中经过伪造加工制作后,作为报销凭证在兰州火车站附近向他人非法倒卖。古城分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朱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区院公诉部门经认真审查后认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按照法律规定: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发票、擅自制造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等三种情形。而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其符合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古城分局移送起诉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上述两个罪的区别,该院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改变了定性并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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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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